<@lawsup@>【現在位置】最新六法〉〉解釋&判例&決議  

淨空法師:【念佛能幫助我解決眼前事情嗎?】

【更新】2022/08/10法律用語辭典免費索取word檔

【名稱】憲法法庭判決彙編相關題庫1題庫2題庫3題庫4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06》民國100~107年(No.684-773)

.01.38-60年第1~131號.02.61-78年第132-249號.03.79-86年第250-443號.04.87-91年第444-554號.05.92-99年第555-683號.07.108-110年第774-813號

年 度

民國100年釋字第684號 民國101年釋字第696號 民國102年釋字第708號 民國103年釋字第717號
民國104年釋字第727號 民國105年釋字第735號 民國106年釋字第744號 民國107年釋字第760號


民國100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684號【解釋日期】100/1/1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解釋文】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11623條(36.01.01)訴願法第1920條(89.06.14)行政程序法第102條(94.12.28)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民事訴訟法第47條(98.07.08)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314152577條(92.05.28)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78.11.20)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8條(98.04.22)行政訴訟法第42528229條(96.07.04)教師法第2933條(92.01.15)教育基本法第234815條(88.06.23)大學法第132條(92.02.06)大學法第33條(94.12.28)高級中學法第1條(93.06.23)國民教育法第1條(93.09.01)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3條(93.06.23)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685號【解釋日期】100/3/04。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營業人於合作店銷貨並自收貨款,以該營業人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之認定,違憲?
【解釋文】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三九○二號函,係闡釋營業人若自己銷售貨物,其銷售所得之代價亦由該營業人自行向買受人收取,即為該項營業行為之銷售貨物人;又行政法院(現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七年七月份第一次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關於非交易對象之人是否已按其開立發票之金額報繳營業稅額,不影響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補繳加值型營業稅之義務部分,均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稅法於九十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名稱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之立法意旨,與憲法第十九條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
  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關於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之規定,其處罰金額未設合理最高額之限制,而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部分,逾越處罰之必要程度而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不予適用。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51923條(36.01.01)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717條(82.02.03)稅捐稽徵法第4448-3條(100.01.26)行政罰法第15818條(94.02.05)行政程序法第159條(89.12.27版)民法第103268269311421546條(87.06.17版)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92.06.25版)菸酒稅法第21條(91.06.12版)稅捐稽徵法第44條(79.01.24版)稅捐稽徵法第48-3條(85.07.30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314151619323335條(90.07.09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90.10.17版)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686號【解釋日期】100/3/25。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解釋公布前合法以同一法令提請解釋未併案之不同聲請人,是否同為解釋效力所及?
【解釋文】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之案件作成解釋公布前,原聲請人以外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雖未合併辦理,但其聲請經本院大法官決議認定符合法定要件者,其據以聲請之案件,亦可適用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本院釋字第一九三號解釋應予補充。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7162378171172條(36.01.01)行政訴訟法第273280條(99.01.1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民事訴訟法第496條(98.07.08)證券交易法第43-1條(99.11.24)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第34條(99.07.21)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4條(47.07.21版)平均地權條例第4748條(69.01.25版)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687號【解釋日期】100/5/2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對故意致公司逃漏稅捐之公司負責人一律處徒刑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即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一項第一款)係使公司負責人因自己之刑事違法且有責之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與無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並無牴觸。至「應處徒刑之規定」部分,有違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723787980171173條(36.01.01)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94.06.10)法院組織法第57條(99.11.24)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90.05.23)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32條(99.08.0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民事訴訟法第467條(98.07.08)中華民國刑法第212153133415759210214221225227339條(100.01.2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2023條(99.11.24)刑事訴訟法第302378條(99.06.2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8條(100.02.01)所得稅法第110110-2114114-2114-3條(100.01.26)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52條(100.01.26)娛樂稅法第3條(96.05.23)電業法第107條(100.01.26)公司法第23193194259條(98.05.27)能源管理法第20條(98.07.08)水污染防治法第38條(96.12.12)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12223條(92.01.08)行政罰法第1526條(94.02.05)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第28條(90.02.26版)破產法第3條(24.07.17版)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88.02.03版)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88.04.21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2023條(92.07.09版)稅捐稽徵法第414247條(65.10.22版)稅捐稽徵法第41424347條(98.05.27版)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688號【解釋日期】100/6/10。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包作業營業人應「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銷售憑證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之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有關包作業之開立憑證時限規定為「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為限」,尚無悖於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與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及營業自由之意旨無違。惟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之時限早於實際收款時,倘嗣後買受人因陷於無資力或其他事由,致營業人無從將已繳納之營業稅,轉嫁予買受人負擔,此際營業稅法對營業人已繳納但無從轉嫁之營業稅,宜為適當處理,以符合營業稅係屬消費稅之立法意旨暨體系正義。主管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儘速檢討改進。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71516192223條(36.01.01)行政程序法第78127149條(94.12.28)民法第182259264811條(99.05.26)稅捐稽徵法第2838條(100.05.11)所得稅法第496394125-1條(100.01.26)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3153235條(100.01.26)關稅法第4765條(99.05.12)證券交易法第13條(99.11.24)規費法第1819條(91.12.11)

【解釋字號】釋字第689號【解釋日期】100/7/29。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制,違憲?
【解釋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781011121415222324777880145148155156157條(36.01.01)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10條(94.06.10)行政執行法第3637條(99.02.03)行政程序法第1043條(94.12.28)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93.05.19)行政訴訟法第201229條(100.05.25)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13條(82.02.03)民法第1819184195條(99.05.26)民事訴訟法第427436-8466532條(98.07.08)中華民國刑法第21222324125271277302304306315-1320條(100.01.26)刑事訴訟法第2條(99.06.2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0131415161721條(98.04.29)土地登記規則第107條(99.06.28)警察法第2條(91.06.12)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97.07.02)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3條(88.11.17)集會遊行法第24條(91.06.26)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111213143335394142434445555657636465687274808788899091條(99.05.19)國家賠償法第2條(69.07.02)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99.05.26)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36條(97.01.09)鐵路法第5770條(95.02.0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58條(100.05.18)民用航空法第119-3條(98.01.23)大眾捷運法第50條(93.05.12)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819282930條(100.04.27)政治獻金法第21條(99.01.27)行政罰法第1112131819條(94.02.05)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98.06.10)強制執行法第128129條(96.12.12版)人民團體法第58條(98.05.27版)違警罰法第77條(43.10.23版)廣播電視法第23條(95.06.14版)有線電視法第62條(82.08.11版)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690號【解釋日期】100/9/30。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91.1.31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所定「必要之處置」包含強制隔離在內,違憲?
【解釋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
  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於受強制隔離處置時,人身自由即遭受剝奪,為使其受隔離之期間能合理而不過長,仍宜明確規範強制隔離應有合理之最長期限,及決定施行強制隔離處置相關之組織、程序等辦法以資依循,並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濟,暨對前述受強制隔離者予以合理補償之機制,相關機關宜儘速通盤檢討傳染病防治法制。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816222377條(36.01.01)訴願法第85條(89.06.14)行政執行法第19條(99.02.03)行政程序法第92條(94.12.28)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中華民國刑法第2324條(100.01.26)刑事訴訟法第130131條(99.06.23)提審法第1條(88.12.15)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2642條(94.05.18)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7424755條(99.05.19)傳染病防治法第244464853條(98.01.07)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3637條(99.09.01)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條(55.12.16)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19條(100.04.27)行政罰法第34條(94.02.05)傳染病防治法第4112425343537條(91.01.30版)傳染病防治法第4446條(93.01.20版)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第10條(97.01.21版)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58條(92.05.02版)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691號【解釋日期】100/10/21。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否准假釋決定訴請救濟由何種法院審理?
【解釋文】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者,其救濟有待立法為通盤考量決定之。在相關法律修正前,由行政法院審理。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816224078條(36.01.01)訴願法第376條(89.06.14)行政執行法第9條(99.02.03)行政程序法第10143363174條(94.12.28)行政訴訟法第246810200201條(100.05.25)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7條(82.02.03)中華民國刑法第6777891-19293條(100.01.26)刑事訴訟法第409411416417418481483484條(99.06.23)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1條(94.05.18)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123421條(92.08.01)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4條(99.01.27)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99.05.19)教師法第33條(99.11.24)監獄組織通則第1條(92.05.28)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4656667686969-1707172737474-274-375767777-1條(100.01.26)監獄行刑法第62081條(99.05.26)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37576條(95.06.1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32333437384042435657條(95.09.01)羈押法第69條(99.05.26)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第1條(99.12.31)

【解釋字號】釋字第692號【解釋日期】100/11/04。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子女滿20歲於大陸地區未經認可學校就學,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違憲?
【解釋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及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均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依該法規定計算個人綜合所得淨額時,得減除此項扶養親屬免稅額。惟迄今仍繼續援用之財政部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五七八九六號函釋:「現階段臺灣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限縮上開所得稅法之適用,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212224158159160162167170條(36.01.01)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11條(94.06.10)行政程序法第1159條(94.12.28)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所得稅法第5條(100.01.26)教育基本法第48條(100.06.29)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22條(99.09.01)所得稅法第25781717-117-217-371條(90.01.03版)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693號【解釋日期】100/12/09。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1.認購(售)權證發行價款非證券交易收入2.履約或避險交易損失不得自應稅所得減除之認定,違憲?
  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二二四六四號函前段謂:「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於發行時所取得之發行價款,係屬權利金收入」,意指該發行價款係權利金收入,而非屬證券交易收入,無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之適用,與憲法第十九條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違背。
  同函中段謂:「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於發行後,因投資人行使權利而售出或購入標的股票產生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應於履約時認列損益,並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辦理。」及財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九三一一號函稱:「認購(售)權證持有人如於某一時間或特定到期日,以現金方式結算者……並依前開所得稅法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與憲法第十九條之租稅法律主義並無牴觸,亦不生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問題。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71519235760616263142143144145146147148149150151152153154155156157171條(36.01.01)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證券交易稅條例實施注意事項第2點(54.06.21)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2條(99.04.07)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3、14條(100.09.28)稅捐稽徵法第12條(98.05.13版)所得稅法第4-12424-2254171條(96.07.11版)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98.12.30版)證券交易法第822條(89.07.19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17條(90.09.24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17條(93.06.14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17條(95.01.20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18條(97.10.31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第7條(88.11.16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14條(92.03.26版)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694號【解釋日期】100/12/30。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所得稅法以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未滿20歲或年滿60歲始得減除免稅額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按前三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中以「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為減除免稅額之限制要件部分(一○○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亦有相同限制),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100.01.26版)所得稅法第17條(44.12.23版)所得稅法第17條(90.01.03版)所得稅法第174條(100.01.19版)中華民國憲法第14315155161651718192122232578條(36.01.01)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11條(94.06.10)民法第1052107010731079-11114111511161123973980條(99.05.26)刑事訴訟法第416418條(99.06.2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2條(100.06.29)農業發展條例第27條(99.12.08)就業服務法第5條(98.05.13)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5條(97.02.26)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條(55.12.16)

【解釋字號】釋字第695號【解釋日期】100/12/30。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人民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遭否准,其爭議由何種法院審判?
【解釋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對於人民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為准許之決定,具公法性質,申請人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相關法條】訴願法第2條(59.12.23版)行政訴訟法第2條(100.05.25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100.05.18版)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36.01.01)行政程序法第15992條(94.12.28)民事訴訟法第182-1條(98.07.08)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100.05.25)國民住宅條例第11416223306條(94.01.26)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4條(99.04.13)國家賠償法第12條(69.07.02)森林法第5條(93.01.20)臺灣省國有林事業區內濫墾地清理計畫第2、3條(58.05.23)

回索引〉〉

民國101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696號【解釋日期】101/1/20。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1).所得稅法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申報稅額,違憲?(2).財政部76年函關於分居夫妻依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之比率計算其分擔應納稅額,違憲?
【解釋文】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該項規定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惟就夫妻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部分並無不同。)其中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財政部七十六年三月四日台財稅第七五一九四六三號函:「夫妻分居,如已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其歸戶合併後全部應繳納稅額,如經申請分別開單者,准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其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其中關於分居之夫妻如何分擔其全部應繳納稅額之計算方式規定,與租稅公平有違,應不予援用。
【相關法條】民法第101310161017條(71.01.04版)民法第1017條(91.06.26版)稅捐稽徵法第12條(100.11.23版)所得稅法第1517條(52.01.29版)所得稅法第1314151724-1條(100.11.09版)中華民國憲法第14315222336778條(36.01.01)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94.06.10)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民法第10171030-1103110401044272273988992條(99.05.26)刑事訴訟法第416418條(99.06.2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2條(100.09.07)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5條(98.01.21)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4條(98.07.08)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條(97.01.09)農業發展條例第27條(99.12.08)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100.12.21)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5條(97.02.26)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697號【解釋日期】101/3/2。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貨物稅條例規定,委託代製貨物由受託產製廠商為納稅義務人;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應課徵貨物稅,違憲?
【解釋文】貨物稅條例(下稱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貨物稅於應稅貨物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其納稅義務人如左:..二、委託代製之貨物,為受託之產製廠商。」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惟於委託多家廠商分工之情形,立法機關宜考量產製之分工、製程及各種委託製造關係,明定完成應稅貨物之產製階段,作為認定受託產製廠商之依據,適時檢討相關規定改進之。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左: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其中有關清涼飲料品之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不合。又上開規定僅對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課徵貨物稅,而未對非設廠機製者課徵貨物稅,並不違反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
  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台財稅第七九○三六七三二四號函,以內含固體量是否達到百分之五十作為飲料品之認定標準,及財政部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六○九六一號函,對廠商進口或產製之燕窩類飲料,認屬貨物稅條例第八條規定之應稅飲料品,尚不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之意旨。
  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之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一、未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登記,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者。」(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為一倍至三倍罰鍰)與憲法比例原則並無牴觸。
【相關法條】稅捐稽徵法第1-1條(85.07.30版)貨物稅條例第3條(35.08.16版)貨物稅條例第4條(51.08.14版)貨物稅條例第8條(61.07.26版)貨物稅條例第1315192332條(86.05.07版)中華民國憲法第15192378條(36.01.01)行政程序法第159條(94.12.28)行政訴訟法第243條(100.11.23)民事訴訟法第469條(98.07.08)中華民國刑法第16條(100.11.30)刑事訴訟法第379條(99.06.23)稅捐稽徵法第12條(101.01.04)貨物稅稽徵規則第1015161718條(98.04.11)貨物稅條例第128條(100.12.28)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28條(100.11.23)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99.06.15)行政罰法第8條(100.11.23)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698號【解釋日期】101/3/2。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1.貨物稅條例規定彩色電視機應課徵貨物稅,違憲?2.財政部令釋以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二者未併同出廠,即非應稅之「彩色電視機」範圍,免徵貨物稅,違憲?
【解釋文】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電器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二、彩色電視機: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三。」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則並無牴觸。
  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台財稅字第○九六○四五○一八七○號令:「一、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彩色電視機須同時具備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二大主要部分。二、廠商產製(或進口)之彩色顯示器,本體不具有電視調諧器(TV Tuner)裝置,且產品名稱、功能型錄及外包裝未標示有電視字樣,亦未併同具有電視調諧器功能之機具出廠(或進口)者,因無法直接接收電視視頻訊號及播放電視節目,核非屬彩色電視機之範圍,免於出廠(或進口)時課徵貨物稅。三、廠商產製(或進口)電視調諧器或具有電視調諧器功能之機具,本體不具有影像顯示功能,且未併同彩色顯示器出廠(或進口)者,亦免於出廠(或進口)時課徵貨物稅。」部分,與租稅法律主義及平等原則尚屬無違。
【相關法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4條(47.07.21版)貨物稅條例第32條(86.05.07版)中華民國憲法第1419202331367條(36.01.01)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94.06.10)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6162條(99.06.15)行政程序法第160條(94.12.28)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93.05.19)行政訴訟法第4條(100.11.2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中華民國刑法第200條(100.11.30)兵役法第1條(100.12.28)貨物稅條例第118條(100.12.28)行政罰法第45條(100.11.23)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699號【解釋日期】101/5/18。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吊銷其駕照、禁其三年內考領駕照,並吊銷所持有各級車類駕照之處罰規定,違憲?
【解釋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同條第一項第一款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同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復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又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六十八條另規定,汽車駕駛人因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之意旨無違。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90.01.17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94.12.14版)中華民國憲法第7810152223條(36.01.01)行政執行法第2728條(99.02.03)行政程序法第6743111113條(94.12.28)行政訴訟法第6條(100.11.23)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100.11.30)警察法第2條(91.06.1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553606768條(100.11.2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5362636567114條(101.02.29)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條(55.12.16)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67829條(100.04.27)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00號【解釋日期】101/6/29【未辦營業登記短漏營業稅處罰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未辦登記短漏營業稅漏稅額之認定,不許以查獲後始提出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違憲?
【解釋文】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七二五四號函說明三,就同年六月七日修正發布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如何認定八十四年八月二日修正公布,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漏稅額所為釋示,符合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之立法意旨,與憲法第十九條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
【相關法條】訴願法第67條(89.06.14版)刑事訴訟法第17條(99.06.23版)稅捐稽徵法第12-121414448-1條(100.11.23版)所得稅法第114條(98.05.27版)所得稅法第1724717679808392條(100.11.09版)營業稅法第21519283233354345484951條(84.08.02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15條(90.07.09版)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3652條(89.06.07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90.10.17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52條(100.06.22版)中華民國憲法第7151923171172173條(36.01.01)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616263條(99.06.15)行政程序法第932160條(94.12.28)行政訴訟法第19125133條(100.11.2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35條(82.02.03)民事訴訟法第32條(98.07.08)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1條(100.11.0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1515-116192933354345條(100.11.23)房屋稅條例第7條(96.03.21)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01號【解釋日期】101/7/03【長期照護醫藥費列舉扣除額差別待遇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須長期照護者之醫藥費,限以付與所得稅法所定醫療院所始得列舉扣除,違憲?
【解釋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3前段規定:「……(二)列舉扣除額:……3. 醫藥……費: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上開規定之「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經修正公布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規定意旨相同),就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者(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之醫藥費,亦以付與上開規定之醫療院所為限始得列舉扣除,而對於付與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不得列舉扣除,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意旨不符,在此範圍內,系爭規定應不予適用。
【相關法條】民法第1115條(99.05.26版)所得稅法第17條(94.12.28版)醫療法第12條(100.12.21版)中華民國憲法第7152223155條(36.01.01)離島建設條例第13條(100.06.22)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14條(82.02.03)老人福利法第15條(98.07.08)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2條(96.07.30)傳染病防治法第33條(98.01.07)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條(55.12.16)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4條(94.02.05)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02號【解釋日期】101/7/27【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不得從事教職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違憲?
【解釋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教師除有該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中第六款(即一○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要件,與憲法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尚無違背。又依同條第三項(即一○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三項,意旨相同)後段規定,已聘任之教師有前開第六款之情形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對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無違。惟同條第三項前段使違反前開第六款者不得聘任為教師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相關法條】教師法第111417條(98.11.25版)教師法第1417條(100.12.28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83條(100.11.23版)中華民國憲法第7815212223142156158162條(36.01.01)行政程序法第7條(94.12.28)中華民國刑法第221227228229332334348條(100.11.30)監督寺廟條例第38條(18.12.07)檢肅流氓條例第2條(98.01.2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100.11.09)會計師法第6416162條(98.06.10)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010-1條(98.02.04)大學法第12021條(100.01.26)職業學校法第10條(99.06.09)高級中學法第121條(99.06.09)國民教育法第118條(100.11.30)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6條(101.04.05)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100.11.30)醫師法第5212525-128條(98.05.13)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89.07.19)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條(55.12.16)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78.11.20)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03號【解釋日期】101/10/5【財團法人醫院固定資產支出提列折舊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公益團體醫院為符免稅條件選擇全額列資本支出者,否准嗣後提列折舊扣減應納稅額,違憲?
【解釋文】財政部賦稅署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台稅一發第八四一六六四○四三號函一(五)決議1與3,關於財團法人醫院或財團法人附屬作業組織醫院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免稅要件,就其為醫療用途所購置之建物、設備等資產之支出,選擇全額列為購置年度之資本支出,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應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及以後年度不得再提列折舊部分,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相關法條】所得稅法第417222451條(101.01.04版)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7條(89.06.07版)中華民國憲法第1980171172條(36.01.01)行政程序法第159條(94.12.28)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7條(82.02.03)民法第337條(101.06.13)人民團體法第2條(100.06.15)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3條(92.03.26)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35條(100.11.23)土地稅法第35條(99.11.24)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4條(98.07.08)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99.12.08)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04號【解釋日期】101/11/16【申請志願留營之軍事審判官身分保障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申請志願留營核准程序及服役期滿解除召集之規定,適用於尚未得服現役至最大年限(齡)之軍事審判官部分,違憲?
【解釋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七條(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全文修正,條次、內容無異),關於後備役軍官志願入營服役期滿而志願繼續服現役者,應依志願留營規定辦理,其中應經之核准程序規定,適用於經考試院特種考試及格志願入營服役,而尚未經核准得服現役至最大年限(齡)之軍事審判官部分,以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七條關於服現役期滿予以解除召集之規定,適用於上開情形部分,與司法權建制之審判獨立憲政原理及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對於上開類型軍事審判官不予適用。為保障上開類型軍事審判官之身分,有關機關應於上開期限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相關法律,明定適用於上開類型軍事審判官志願留營之甄選標準及應遵循之正當法律程序。
【相關法條】法院組織法第40條(95.02.03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3579條(91.11.27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22條(84.08.11版)軍事審判法第11232634條(56.12.14版)軍事審判法第1224條(88.10.02版)特種考試軍法官考試規則第89條(89.07.14版)中華民國憲法第7891617233239767778798081828586140條(36.01.01)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5條(94.06.10)行政程序法第51條(94.12.28)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74.05.0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16條(93.11.19)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9條(91.06.05)兵役法第727條(100.12.28)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第35679條(97.07.07)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6131719212223條(91.06.05)戒嚴法第89條(38.01.14)軍事審判法第189101112142324133152158181條(95.06.14)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8條(99.08.04)法官法第1942475071條(100.07.06)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05號【解釋日期】101/11/21【捐贈土地申報列舉扣除額金額認定標準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財政部令捐地申報列舉扣除額金額認定標準依該部核定,違憲?
【解釋文】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九十六年二月七日、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發布之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二四六四號、第○九三○四五一四三二號、第○九四○四五○○○七○號、第○九五○四五○七六八○號、第○九六○四五○四八五○號、第○九七○四五一○五三○號令,所釋示之捐贈列舉扣除額金額之計算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認定,以及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得專案報部核定,或依土地公告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部分,與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援用。
【相關法條】民法第767769851853條(99.05.26版)徵兵規則第18條(96.04.24版)平均地權條例第23條(100.06.15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2條(95.03.29版)都市計畫法第42485050-151條(77.07.15版)所得稅法第1317126條(101.01.04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1條(98.09.14版)營業稅法第35條(90.06.13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2條(98.01.23版)中華民國憲法第7910111213141516171819212223143條(36.01.01)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616263條(99.06.15)行政程序法第152159160條(94.12.28)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7條(93.05.19)行政訴訟法第195273條(100.11.2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8條(100.07.30)土地徵收條例第130條(101.01.04)兵役法施行法第45條(100.06.29)稅捐稽徵法第12-1條(101.01.0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98.01.21)土地稅法第31條(99.11.24)房屋稅條例第15條(96.03.21)契稅條例第213條(99.05.05)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8條(100.08.31)國家賠償法第2條(69.07.02)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2條(99.05.12)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96.07.04)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06號【解釋日期】101/12/21【營業人買受法院拍賣物之進項稅額扣抵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買受法院拍賣物限以非賣方之稽徵機關所填發營業稅繳款書第三聯(扣抵聯)為進項憑證,違憲?
【解釋文】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一○○年八月十一日廢止)第三點第四項第六款:「營業人報繳營業稅,以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者,除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所規定者外,包括左列憑證:六、……法院……拍賣貨物,由稽徵機關填發之營業稅繳款書第三聯(扣抵聯)。」(改列於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由稽徵機關填發之營業稅繳款書扣抵聯。」一○一年三月六日再度修正發布該條款,此部分相同)及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台財稅第八五一九二一六九九號函:「……二、法院拍賣或變賣之貨物屬應課徵營業稅者,稽徵機關應於取得法院分配之營業稅款後,就所分配稅款填發『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營業稅繳款書』,……如買受人屬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扣抵聯應送交買受人作為進項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三、至未獲分配之營業稅款,……如已徵起者,對買受人屬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應通知其就所徵起之稅額專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部分,均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應不予援用。
【相關法條】民法第391397條(99.05.26版)稅捐稽徵法第628條(96.01.10版)營業稅法第38101519323357條(90.06.13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47條(100.06.22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100.05.12版)中華民國憲法第715192371171172條(36.01.01)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616263條(99.06.15)行政程序法第131條(94.12.28)行政訴訟法第176條(100.11.23)民事訴訟法第355條(98.07.08)強制執行法第13452021224647606168-26970737699113條(100.06.29)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3153233條(100.11.23)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第3條(100.08.11)國家賠償法第2條(69.07.02)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07號【解釋日期】101/12/28【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關於教師部分違憲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公立學校高中以下教師敘薪,未以待遇相關法律或其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違憲?
【解釋文】教育部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含附表及其所附說明),關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部分之規定,與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相關法條】教師法第192039條(99.11.24版)教育基本法第8條(88.06.23版)教育基本法第8條(100.06.29版)中華民國憲法第71518222363165條(36.01.01)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94.06.10)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5條(93.05.19)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地方制度法第35、36、37條(99.02.03)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123456788-19條(93.12.22)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213條(99.11.10)

回索引〉〉

民國102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708號【解釋日期】102/02/06【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外國人受驅逐前由移民署為暫時收容,未有即時司法救濟;又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非由法院審查決定,違憲?
【解釋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即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同條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之規定,其因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之暫時收容部分,未賦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又逾越上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01102條(86.12.19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36387289條(96.12.26版)中華民國憲法第822235780104條(36.01.01)行政執行法第17條(99.02.03)行政訴訟法第116237-3條(102.01.09)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民法第38條(101.12.26)中華民國刑法第46條(102.01.2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99.11.2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85.12.11)刑事訴訟法第9393-1128-1229230231406414條(102.01.23)提審法第134689條(88.12.15)刑事補償法第1條(100.07.06)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26-126-2條(94.05.18)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4條(99.05.26)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1516條(96.07.0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810111219條(100.11.2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7條(100.11.04)違警罰法第20條(80.06.29)羈押法第6條(99.05.26)羈押法施行細則第14條(94.09.2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96.07.11)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條(55.12.16)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09號【解釋日期】102/04/2【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計畫審核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都市更新條例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計畫之審核程序規定,違憲?
【解釋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制定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僅為標點符號之修正)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規定,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同條第二項(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同意比率部分相同)有關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之規定,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該條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將原第三項分列為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並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且未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連同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送達更新單元內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亦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上開規定均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上開違憲部分,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及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申請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之規定,與憲法上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無違於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惟有關機關仍應考量實際實施情形、一般社會觀念與推動都市更新需要等因素,隨時檢討修正之。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該條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為文字修正)之適用,以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業依同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而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內,申請辦理都市更新者為限;且係以不變更其他幢(或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條件,在此範圍內,該條規定與憲法上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810151623142143145條(36.01.01)行政程序法第133454102103104105106107108109條(94.12.28)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17-2條(95.02.04)民法第774798820條(101.12.26)土地法第135142條(100.06.15)土地徵收條例第10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條(101.01.04)都市計畫法第6364656667686970717273條(99.05.19)都市更新條例第134567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2-123242525-126272829303136條(99.05.12)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510條(99.05.03)新市鎮開發條例第5條(98.05.27)建築法第981條(100.01.05)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31431條(95.01.18)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334條(100.11.09)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4條(99.02.03)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1213條(92.01.08)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3條(100.12.21)產業創新條例第33條(99.05.12)農村再生條例第16條(99.08.04)住宅法第1545條(100.12.30)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10號【解釋日期】102/7/5【大陸地區人民之強制出境暨收容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兩岸條例就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未予申辯機會;又暫予收容,法未明定其事由及期限,均違憲?
【解釋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該條於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為文字修正)除因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須為急速處分之情形外,對於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未予申辯之機會,即得逕行強制出境部分,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十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大陸地區人民,於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即九十八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未能顯示應限於非暫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者,始得暫予收容之意旨,亦未明定暫予收容之事由,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於因執行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內之暫時收容部分,未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於逾越前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未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又同條例關於暫予收容未設期間限制,有導致受收容人身體自由遭受過度剝奪之虞,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亦不符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前揭第十八條第一項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及第二項關於暫予收容之規定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未經許可入境者,包括持偽造、變造之護照、旅行證或其他相類之證書、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虛偽結婚經撤銷或廢止其許可或以其他非法之方法入境者在內。」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訂定發布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接受面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案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三、經面談後,申請人、依親對象無同居之事實或說詞有重大瑕疵。」(即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十一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抵達機場、港口或已入境,經通知面談,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許可應予撤銷或廢止,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件,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十日內出境。」(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同辦法第十五條刪除「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十日內出境」等字)均未逾越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與法律保留原則尚無違背。
  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之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強制出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予收容。一、前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二、因天災或航空器、船舶故障,不能依規定強制出境者。三、得逕行強制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第三國家旅行證件者。四、其他因故不能立即強制出境者。」(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移列為同辦法第六條:「執行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強制出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予收容:一、因天災或航空器、船舶故障,不能依規定強制出境。二、得逕行強制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第三國家旅行證件。三、其他因故不能立即強制出境。」)未經法律明確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相關法條】提審法第1條(37.04.26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1010-1171852535795-3條(92.10.29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10-118條(98.07.01版)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第124512條(88.10.27版)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1920條(95.12.22版)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561011條(93.03.01版)中華民國憲法第12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7174條(36.01.01)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94.06.10)訴願法第93條(101.06.27)行政程序法第345678910102117118125條(102.05.22)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93.05.19)民法第71768798299510011061條(101.12.26)戶籍法第19155157條(100.05.25)都市更新條例第1019條(99.05.12)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153638條(100.11.23)護照條例第19條(89.05.17)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8條(88.01.25)稅捐稽徵法第1924條(102.05.29)國民教育法第16條(100.11.30)監獄行刑法第83條(99.05.26)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102.06.19)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100.12.2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1572條(92.12.29)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4條(95.05.30)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第6條(99.03.24)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第46910121315161718條(101.02.15)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15條(101.11.2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條(55.12.16)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1415條(98.08.20)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11號【解釋日期】102/7/31【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藥師法第11條規定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違憲?兼具藥護雙重資格者執業場所應同一處所為限之函釋,亦違憲?
【解釋文】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改制前之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一日衛署醫字第一○○○○○七二四七號函限制兼具藥師及護理人員資格者,其執業場所應以同一處所為限,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相關法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4條(47.07.21版)中華民國憲法第7151822237886172條(36.01.01)法院組織法第78條(100.11.23)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32條(101.03.13)行政程序法第159160條(102.05.22)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93.05.19)行政訴訟法第178-1條(102.01.09)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所得稅法第14條(102.07.10)醫師法第4-27-188-2條(101.12.19)藥師法第111141516171827條(102.05.08)醫療法第88條(101.12.12)職能治療師法第9條(96.01.29)醫事放射師法第9條(96.01.29)醫事檢驗師法第9條(96.01.29)營養師法第10條(93.05.05)護理人員法第12131617條(100.12.2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條(102.01.23)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條(55.12.16)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第23條(98.11.12)牙體技術師法第11條(98.01.23)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12號【解釋日期】102/10/04【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限制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之臺灣地區人民欲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應不予認可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其中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亦應不予認可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收養自由之意旨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72223276373174條(36.01.01)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94.06.10)行政程序法第744110111113114116條(102.05.22)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82.02.03)民法第107310791079-11079-21122條(101.12.26)非訟事件法第115條(102.05.08)國籍法第10條(95.01.27)藥師法第11條(102.05.08)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10-11617216595-3條(100.12.21)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4條(101.11.23)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條(55.12.16)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條(55.12.16)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101.08.08)家事事件法第106條(101.01.11)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13號【解釋日期】102/10/18【逾期補報扣繳憑單處罰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扣繳義務人無論違申報扣繳憑單義務或違扣繳稅款義務,一律處稅額1.5倍罰鍰,違憲?
【解釋文】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二、扣繳義務人已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未在期限內補報扣繳憑單,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按實補報者,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五倍之罰鍰」(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刪除),關於裁處罰鍰數額部分,已逾越必要程度,就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
【相關法條】所得稅法第114條(78.12.30版)所得稅法第8717988899294102-2102-3104108108-1110114條(90.01.03版)所得稅法第8114條(98.05.27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91.06.20版)營業稅法第49條(90.06.13版)中華民國憲法第8151923條(36.01.01)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中華民國刑法第5974條(102.06.11)刑事訴訟法第253253-1條(102.01.2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100.11.23)菸酒稅法第21條(99.09.01)稅捐稽徵法第48-248-3條(102.05.29)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98.06.10)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條(92.12.24)行政罰法第5條(100.11.23)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14號【解釋日期】102/11/15【土污法施行前污染行為人之責任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土污法第48條使污染行為人就該法施行前發生施行後仍存之污染狀況負整治義務,違憲?
【解釋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制定公布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於本法施行前已發生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污染行為人適用之。」其中有關「於本法施行前已發生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污染行為人適用之」部分,係對該法施行後,其污染狀況仍繼續存在之情形而為規範,尚未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意旨均無違背。
【相關法條】土地法第37-1條(78.12.29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67891112131617183236384148條(89.02.02版)廢棄物清理法第132122條(63.07.26版)廢棄物清理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18、20、22條(79.06.05版)中華民國憲法第1523條(36.01.01)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94.06.10)民法第18184191-3215767962條(101.12.26)中華民國刑法第12條(102.06.11)公司法第75319條(102.01.30)菸害防制法第821條(98.01.23)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96.12.12)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71213161718203132343641485253條(99.02.03)行政罰法第27條(100.11.23)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15號【解釋日期】102/12/20【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預備軍士官班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違憲?
【解釋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壹、二、(二)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惟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67350條(92.06.25版)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第3516條(98.04.27版)中華民國憲法第2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8384858691130138139140條(36.01.01)行政程序法第216150151159160條(102.05.22)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93.05.19)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地方制度法第28條(99.02.03)民法第487-1條(102.12.11)中華民國刑法第366466268條(102.06.11)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1條(94.05.18)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262732條(100.05.25)兵役法第511條(102.01.02)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第8-3條(95.04.19)軍事教育條例第5條(102.12.1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33條(102.12.11)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97.01.09)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89.07.12)就業服務法第45條(101.11.28)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15條(102.01.23)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9條(102.07.09)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1728條(102.01.2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0-1條(96.07.11)公務員服務法第124條(89.07.19)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條(55.12.16)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條(55.12.16)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100.04.27)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16號【解釋日期】102/12/27【禁止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與服務機關交易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利益衝突迴避法禁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與有關機關交易,違者罰交易行為金額一至三倍,違憲?
【解釋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尚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工作權、財產權及契約自由之意旨均無違背。惟於公職人員之關係人部分,若因禁止其參與交易之競爭,將造成其他少數參與交易者之壟斷,反而顯不利於公共利益,於此情形,苟上開機關於交易過程中已行公開公平之程序,而有充分之防弊規制,是否仍有造成不當利益輸送或利益衝突之虞,而有禁止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交易之必要,相關機關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五條規定:「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於可能造成顯然過苛處罰之情形,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其處罰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114152223條(36.01.01)行政程序法第32條(102.05.22)政府採購法第15105條(100.01.26)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刑事訴訟法第112條(102.01.23)管理外匯條例第24條(98.04.29)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97.01.09)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36791415161718條(89.07.12)公平交易法第1941條(100.11.23)公務員服務法第56條(89.07.19)行政罰法第18條(100.11.23)

回索引〉〉

民國103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717號【解釋日期】103/02/19【降低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限定公教人員退休所得上限,減少原得辦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銓敘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增訂發布、同年二月十六日施行之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已廢止)第三點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項及第八項、教育部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增訂發布、同年二月十六日施行之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已廢止)第三點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項及第八項,有關以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一定百分比之方式,減少其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尚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之原則。上開規定生效前退休或在職之公務人員及學校教職員對於原定之優惠存款利息,固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惟上開規定之變動確有公益之考量,且衡酌其所欲達成之公益及退休或在職公教人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上開規定所採措施尚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84-2條(85.12.27版)中華民國憲法第915182385條(36.01.01)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10條(94.06.10)行政程序法第119120174-1條(102.05.22)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7條(93.05.19)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民法第227-2309384條(103.01.29)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第3條(100.01.0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8條(98.07.01)勞動基準法第56條(102.12.11)公務人員退休法第92732條(99.08.0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99.11.10)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233-1條(100.01.01)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103.01.15)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233-1條(100.01.01)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99.11.22訂定)第46條(100.02.01)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18號【解釋日期】103/03/21【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許可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之部分,違憲?
【解釋文】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7141623條(36.01.01)國家安全法第2條(102.08.21)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中華民國刑法第149條(103.01.15)人民團體法第2、53條(100.06.15)集會遊行法第1234568910111214151618222324252627282930條(91.06.26)戒嚴法第11條(38.01.14)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條(55.12.16)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1條(98.04.22)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19號【解釋日期】103/04/18【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員工逾百者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未進用者令繳代金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及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關於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部分,尚無違背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業自由之意旨並無不符。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57152223155169條(36.01.01)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94.06.10)政府採購法第1228398條(100.01.26)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7108條(101.12.25)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13條(82.02.03)原住民身分法第2469條(97.12.03)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45111224條(90.10.31)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46條(102.06.11)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7條(98.11.25)勞動基準法第911條(102.12.11)就業服務法第5條(102.12.25)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7條(93.06.23)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20號【解釋日期】103/05/16【羈押法第六條等規定修正前受羈押被告之訴訟救濟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羈押法規修正前,受羈押被告不服申訴決定之訴訟救濟方法?
【解釋文】羈押法第六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部分,業經本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以其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宣告相關機關至遲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羈押法及相關法規,就受羈押被告及時有效救濟之訴訟制度,訂定適當之規範在案。在相關法規修正公布前,受羈押被告對有關機關之申訴決定不服者,應許其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等有關準抗告之規定,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請求救濟。本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應予補充。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815162378171172條(36.01.01)行政程序法第3條(102.05.22)行政訴訟法第267209273條(102.01.09)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17條(82.02.03)民法第195條(103.01.29)民事訴訟法第226條(102.05.08)刑事訴訟法第134105167-1288-3416484486條(103.01.29)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94.05.18)集會遊行法第8912條(91.06.26)菸酒稅法第21條(99.09.01)監獄組織通則第1條(92.05.28)看守所組織通則第1條(96.07.11)監獄行刑法第6條(99.05.26)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5條(94.09.23)羈押法第455-167-12238條(99.05.26)羈押法施行細則第14條(94.09.2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89.07.12)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100.12.21)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7284條(92.05.28)法律扶助法第2條(98.12.30)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8789條(100.11.23)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21號【解釋日期】103/06/06【政黨比例代表選舉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立委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及所設政黨比例席次與 5% 政黨門檻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單一選區兩票制之並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並未違反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關於並立制及政黨門檻規定部分,與上開增修條文規定內容相同,亦不生牴觸憲法之疑義。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25714172325264662646578798091129130132134159171173174條(36.01.01)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4512條(94.06.10)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7條(103.05.28)人民團體法第4445條(100.06.15)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第21條(95.01.25)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第8條(94.05.27)

【解釋字號】釋字第722號【解釋日期】103/06/27【單獨執行業務者計算所得選擇權責發生制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僅聯合執業者或經公會代收轉付者得選擇權責發生制,違憲?
【解釋文】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聯合執行業務者或執行業務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得按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惟須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者亦同。」未涵蓋業務收支跨年度、經營規模大且會計事項複雜而與公司經營型態相類之單獨執行業務者在內,其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欠缺合理關聯,在此範圍內,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意旨不符。
【相關法條】所得稅法第14227676-188條(78.12.30版)所得稅法第1421222439條(88.02.09版)所得稅法第14條(95.06.14版)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1031條(86.02.12版)中華民國憲法第7151923172條(36.01.01)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商業會計法第1023條(103.06.18)會計法第17條(100.05.18)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23號【解釋日期】103/07/25【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點數申報期限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以審查辦法規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點數申報期限2年,違憲?
【解釋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服務點數,逾前條之申報期限二年者,保險人應不予支付。」(該辦法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全文,該條項規定並未修正,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修正刪除)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侵害人民之財產權,與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不予適用。
  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因本案業經作成解釋,無作成暫時處分之必要,應予駁回。
【相關法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616263條(88.01.25版)行政程序法第131157條(88.02.03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052條(83.08.09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2條(100.01.26版)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6條(89.12.29版)中華民國憲法第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61768289106170條(36.01.01)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67條(93.05.19)民法第144145條(103.01.29)建築法第15條(100.01.05)

【解釋字號】釋字第724號【解釋日期】103/08/01【人民團體限期整理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規定人民團體限期整理者其理監事應即停止職權,違憲?
【解釋文】內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事、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規定部分,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侵害憲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保障之人民結社自由及工作權,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相關法條】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第8、18條(31.02.10版)私立學校法第33條(86.06.18版)漁會法第48條(64.12.13版)中華民國憲法第1415182223152153154條(36.01.01)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94.06.10)行政程序法第174-1條(102.05.22)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93.05.19)行政訴訟法第107條(103.06.18)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民法第33條(103.01.29)人民團體法第1247819202135394458條(100.06.15)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161718192020-120-220-320-42121-1條(95.06.15)商業團體法第258121416202563條(99.05.12)工業團體法第247131420235963條(98.05.27)教育會法第1842條(98.05.27)教育會整理及解散重行組織辦法第123456條(75.01.15)地政士法第41條(103.02.05)建築師法第40條(103.01.15)會計師法第58條(98.06.10)法務部組織法第1條(100.06.29)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101.12.11)律師法第5111841條(99.01.27)技師法第36條(100.06.22)公司法第208-1條(102.01.30)水利法第5條(103.01.29)醫師法第40條(101.12.19)物理治療師法第55-1條(96.01.29)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610141628條(101.01.30)農會法施行細則第41條(102.12.16)漁會法施行細則第40條(102.02.07)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96.03.21)行政罰法第7條(100.11.23)法醫師法第31條(102.01.16)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25號【解釋日期】103/10/24【法令經宣告違憲定期失效對原因案件之效力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大法官解釋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者,於期限內原因案件不得據以請求救濟,違憲?
【解釋文】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如未諭知,則俟新法令公布、發布生效後依新法令裁判。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應予補充。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判字第六一五號判例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得提起再審之訴之規定,並不排除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為牴觸憲法而宣告定期失效之情形。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7814151619237880143171172173條(36.01.01)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94.06.10)行政訴訟法第24273276條(103.06.18)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7條(82.02.03)民事訴訟法第496500條(102.05.08)刑事訴訟法第101276416423441條(103.06.18)刑事補償法第212239條(100.07.06)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4-1條(94.05.18)戶籍法第8條(100.05.25)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20條(95.06.15)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100.12.30)集會遊行法第8條(91.06.26)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980條(100.11.04)軍事審判法第102條(103.06.04)菸酒稅法第21條(99.09.01)稅捐稽徵法第48-3條(103.06.18)土地稅法第30條(99.11.24)證券交易法第178條(102.06.05)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245條(97.05.20)羈押法第6條(99.05.26)羈押法施行細則第14條(94.09.23)冤獄賠償法第12條(96.07.11版)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26號【解釋日期】103/11/21【依勞基法第84條之1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之效力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勞雇雙方就工作時間等另行約定未經核備,是否仍受勞基法相關規定之限制?
【解釋文】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除可發生公法上不利於雇主之效果外,如發生民事爭議,法院自應於具體個案,就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者,本於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依上開第三十條等規定予以調整,並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計付工資。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522153條(36.01.01)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82.02.03)民法第71111205757758761條(103.01.29)國民住宅條例第1213條(94.01.26)金融機構合併法第5條(89.12.13)國有財產法第42條(101.01.04)公平交易法第1113條(100.11.2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103.06.18)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516條(103.09.30)勞動基準法第13132021243030-13236373949777984-1條(102.12.11)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150-1條(98.02.27)

回索引〉〉

民國104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727號【解釋日期】104/02/06【註銷不同意眷村改建原眷戶權益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對不同意眷村改建之眷戶,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五日制定公布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下稱眷改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規劃改建之眷村,其原眷戶有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改建者,對不同意改建之眷戶,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收回該房地,並得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九十六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將四分之三修正為三分之二,並改列為第一項)對於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部分,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尚無牴觸。惟同意改建之原眷戶除依眷改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得承購住宅及輔助購宅款之權益外,尚得領取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搬遷補助費及同細則第十四條所定之拆遷補償費,而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不僅喪失前開承購住宅及輔助購宅款權益,並喪失前開搬遷補助費及拆遷補償費;況按期搬遷之違占建戶依眷改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尚得領取拆遷補償費,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竟付之闕如;又對於因無力負擔自備款而拒絕改建之極少數原眷戶,應為如何之特別處理,亦未有規定。足徵眷改條例尚未充分考慮不同意改建所涉各種情事,有關法益之權衡並未臻於妥適,相關機關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710151823條(36.01.01)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94.06.10)行政程序法第102159174-1條(102.05.22)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93.05.19)行政訴訟法第189243條(103.06.18)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民法第425426426-2470472條(104.01.14)土地法第34-1100105141條(100.06.15)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79條(91.12.11)都市計畫法第41條(99.05.19)都市更新條例第102222-1條(99.05.1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331條(102.05.08)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15202223條(100.12.30)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第131419條(103.06.06)國有財產法第3335條(101.01.04)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1327條(99.07.23)勞動基準法第2條(104.02.0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104.02.02)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注意事項第5條(102.12.24)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地完工後無法辦理交屋處理原則第6條(100.11.01)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29、31、34、35、36、37條(86.01.22版)國軍在臺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131、141條(78.06.26版)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2條(98.05.27版)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8122122條(96.01.03版)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352223條(85.02.05版)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28號【解釋日期】104/03/20【既存祭祀公業派下員依規約認定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祭祀公業條例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合憲?
【解釋文】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並未以性別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雖相關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系子孫(含養子)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子不得為派下員,但該等規約係設立人及其子孫所為之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上應予尊重,以維護法秩序之安定。是上開規定以規約認定祭祀公業派下員,尚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有違,致侵害女子之財產權。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371415222385條(36.01.01)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94.06.10)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民法第71727314841298310011002101710891187條(104.01.14)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2642條(94.05.18)集會遊行法第891129條(91.06.26)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100.11.0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103.12.11)祭祀公業條例第12345714214850515559條(96.12.12)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29號【解釋日期】104/05/01【立法院調閱偵查卷證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立法院得否調閱檢察機關之偵查卷證?
【解釋文】檢察機關代表國家進行犯罪之偵查與追訴,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且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自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立法院向檢察機關調閱已偵查終結而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案件卷證,須基於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之特定議案,並與其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且非屬法律所禁止者為限。如因調閱而有妨害另案偵查之虞,檢察機關得延至該另案偵查終結後,再行提供調閱之卷證資料。其調閱偵查卷證之文件原本或與原本內容相同之影本者,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要求提供參考資料者,由院會或其委員會決議為之。因調閱卷證而知悉之資訊,其使用應限於行使憲法上職權所必要,並注意維護關係人之權益(如名譽、隱私、營業秘密等)。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857616263677177788081889596114171173條(36.01.01)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57條(94.06.10)法院組織法第6163-166條(104.02.0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4748505152條(99.06.15)行政程序法第1條(102.05.22)行政訴訟法第125條(103.06.18)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79條(82.02.03)監察法第26條(81.11.13)刑事訴訟法第67163163-2245287-1條(104.02.04)大學法第32條(100.01.26)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15條(103.01.29)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22425條(92.02.06)公民投票法第35條(98.06.17)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100.12.28)法官法第89條(100.07.06)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100.11.14)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發行條例第2條(80.07.29版)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30號【解釋日期】104/06/18【再任公立學校教職員重行退休年資計算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違憲?
【解釋文】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項有關已領退休(職、伍)給與或資遣給與者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重行退休時,其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連同以前退休(職、伍)基數或百分比或資遣給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同條例第五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高標準為限之規定,欠缺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對上開人員依同條例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侵害其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1151718192223808186165172條(36.01.01)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2.05.22)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教師法第19條(103.06.18)教育基本法第8條(102.12.11)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581421-1條(99.01.1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103.11.12)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1條(103.01.22)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91729條(99.08.0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316條(103.12.22)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條(55.12.16)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104.05.06版)公務人員保險法第16條(84.01.28版)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6-1條(97.08.06版)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31號【解釋日期】104/07/31【區段徵收申請抵價地之期間起算日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系爭規定關於欲申請發給抵價地「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部分,於徵收處分公告日之後,始送達徵收處分之書面通知者,仍以徵收公告日計算申請期間,違憲?
【解釋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制定公布之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該條於一○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惟該項規定並未修正;下稱系爭規定)關於應於公告期間內申請部分,於上開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係在徵收公告日之後送達者,未以送達日之翌日為系爭規定申請期間起算日,而仍以徵收公告日計算申請期間,要求原土地所有權人在徵收公告期間內為申請之規定,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有違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修正者,該部分失其效力。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8152223108127條(36.01.01)行政程序法第3715394354556696100102109110條(102.05.22)政府採購法第61條(100.01.26)地方制度法第21429條(104.06.17)民法第213條(104.06.10)土地法第208227229231條(100.06.15)土地法施行法第59條(100.06.15)平均地權條例第2879條(100.12.30)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2條(104.07.1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99條(102.08.28)土地徵收條例第4510131819202122232426303132333435383940414243-144454648條(101.01.0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12630353639404250條(101.06.27)都市更新事業接管辦法第4條(88.03.31)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條(88.01.25)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2條(101.10.18)民間參與教育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311條(96.01.05)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第24條(104.01.30)土地徵收條例第1840條(89.02.02版)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32號【解釋日期】104/09/25【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系爭規定允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毗鄰地區土地,違憲?
【解釋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大眾捷運法(下稱九十年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大眾捷運系統……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七十七年七月一日制定公布之大眾捷運法(下稱七十七年捷運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聯合開發用地……,得徵收之。」七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之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下稱開發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聯合開發之用地取得……,得由該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此等規定,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土地徵收條例(下稱徵收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及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所規定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015222378108143173條(36.01.01)行政程序法第7136137145條(102.05.22)離島建設條例第8條(104.06.10)行政訴訟法第209242243251條(103.06.18)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8條(91.07.17)平均地權條例第5355-256586060-1條(100.12.30)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10條(82.07.30)土地徵收條例第3-13-2條(101.01.04)都市計畫法第19條(99.05.19)都市更新條例第25-1條(99.05.12)新市鎮開發條例第6條(98.05.27)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6條(90.10.31)國民住宅條例第10條(104.01.07)財政收支劃分法第4條(88.01.25)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2條(100.01.12)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3條(100.11.09)獎勵投資條例第5557條(80.01.30)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5條(99.05.12)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112條(99.06.02)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條(100.12.28)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1011條(104.06.17)商港法第7條(100.12.28)發展觀光條例第1415條(104.02.04)大眾捷運法第1677-1條(103.06.04)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37142123條(99.01.15)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1條(98.05.13)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11條(103.01.29)產業創新條例第142條(103.06.18)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8條(100.07.06)土地法第106208209212219條(89.01.26版)土地徵收條例第1341013141530313949條(89.02.02版)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91.04.17版)大眾捷運法第7條(90.05.30版)大眾捷運法第7條(77.07.01版)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第3111821條(88.07.31版)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第469條(79.02.15版)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33號【解釋日期】104/10/30【職業團體理事長產生方式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文】人民團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關於「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之規定部分,限制職業團體內部組織與事務之自主決定已逾必要程度,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相關法條】教師法第262728條(84.08.09版)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5條(85.08.31版)工會法第4條(38.01.07版)工會法第1414條(99.06.23版)中華民國憲法第1423條(36.01.01)民法第50條(104.06.10)人民團體法第13457910131416171820252728293539414449條(100.06.15)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444647條(103.04.23)商業團體法第20條(104.02.04)工業團體法第2057條(98.05.27)教師法第2627條(103.06.18)律師法第13條(99.01.27)醫師法第37條(101.12.19)漁會法第20條(101.11.28)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條(55.12.16)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條(55.12.16)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34號【解釋日期】104/12/18【設置廣告物污染環境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廢棄物清理法授權公告污染環境行為,主管機關據以公告未經核准於其所示場所、以所示之方式設置廣告物者為其範圍,違憲?
【解釋文】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一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臺南市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南市環廢字第○九一○四○二三四三一號公告之公告事項一、二(該府改制後於一○○年一月十三日以南市府環管字第一○○○○五○七○一○號公告重行發布,內容相當),不問設置廣告物是否有礙環境衛生與國民健康,及是否已達與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前十款所定行為類型污染環境相當之程度,即認該設置行為為污染行為,概予禁止並處罰,已逾越母法授權之範圍,與法律保留原則尚有未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個月時失其效力。
【相關法條】行政訴訟法第235條(87.10.28版)行政訴訟法第229條(96.07.04版)地方制度法第18192083-3條(104.02.04版)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95.05.30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2條(87.06.24版)商業團體法第72條(91.12.11版)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45條(79.06.29版)建築法第15條(84.08.02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94.08.31版)證券交易法第177條(89.07.19版)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8條(96.10.16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96.01.19版)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93.12.24版)公路法第27條(92.07.02版)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23條(93.10.21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94.02.05版)民用航空法第8687條(73.11.19版)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9、46條(80.06.19版)藥事法第66條(102.12.11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104.02.04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12286條(99.01.27版)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1條(98.12.30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6條(101.12.24版)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85.09.13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0條(81.02.01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15條(96.06.06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第3條(90.07.23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86.06.04版)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213條(94.10.17版)中華民國憲法第111415192223171172條(36.01.01)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99.06.15)行政程序法第159條(102.05.22)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地方制度法第26條(104.06.17)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52條(104.02.04)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99.05.12)建築法第796-197-3條(100.01.05)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1條(94.10.27)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8條(101.04.02)廣告物管理辦法第16781021條(93.07.23)國有財產法第4條(101.01.04)石油管理法第52條(103.06.04)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3條(103.01.2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85-3條(104.05.20)醫療法第985條(103.01.29)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91.06.12)漁港法第17條(95.01.27)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10條(101.12.19)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104.02.0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條(99.02.03)廢棄物清理法第1252750條(102.05.29)電影法第9條(104.06.10)廣播電視法第34條(100.06.29)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99.03.24)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14條(93.06.17)高雄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1條(101.10.18)臺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101.12.22制定)第4條(101.12.22)

回索引〉〉

民國105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735號【解釋日期】105/2/4【不信任案於臨時會提出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不信任案得否於為其他特定事項召開之立法院臨時會提出?
【解釋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旨在規範不信任案應於上開規定之時限內,完成記名投票表決,避免懸宕影響政局安定,未限制不信任案須於立法院常會提出。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總統之咨請。二、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僅規範立法院臨時會召開之程序,未限制臨時會得審議之事項。是立法院於臨時會中審議不信任案,非憲法所不許。立法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與上開憲法規定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如於立法院休會期間提出不信任案,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審議之。
【相關法條】立法院組織法第14條(41.12.27版)中華民國憲法第81127293035375557636869條(36.01.01)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3條(94.06.10)立法院組織法第6條(104.06.2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37條(99.06.15)立法院議事規則第920條(97.12.26)行政訴訟法第241條(103.06.18)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民法第120條(104.06.10)刑事訴訟法第93-1條(104.02.04)土地徵收條例第1840條(101.01.04)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36號【解釋日期】105/3/18【教師因學校措施受侵害之訴訟救濟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教師法第33條是否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
【解釋文】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教師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學校具體措施遭受侵害時,得依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向法院請求救濟。教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僅係規定教師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之救濟途徑,並未限制公立學校教師提起行政訴訟之權利,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相關法條】教師法第2931條(84.08.09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94.10.03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819條(85.10.16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3條(92.05.28版)教師請假規則第413條(95.05.08版)中華民國憲法第71114151618212377143162條(36.01.01)訴願法第1390條(101.06.27)行政程序法第92條(104.12.30)行政訴訟法第2458條(103.06.18)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民法第1195條(104.06.10)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104.12.30)刑事訴訟法第101條(104.02.04)陸海空軍懲罰法第32條(104.05.06)稅捐稽徵法第3538條(104.01.14)教師法第318-1293133條(103.06.18)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102.12.20)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45條(99.01.13)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21條(103.01.22)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104.06.17)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89.07.19)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96.03.21)公務人員退休法第459條(104.12.02)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18232526336072777884102條(104.12.23)教師請假規則第415條(102.08.05)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37號【解釋日期】105/4/29【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卷證資訊獲知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規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得從而獲知之卷證資訊,僅為聲請羈押事由所依據之事實,是否合憲?
【解釋文】本於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應予保障之意旨,對人身自由之剝奪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其獲知之方式,不以檢閱卷證並抄錄或攝影為必要。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整體觀察,偵查中之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僅受告知羈押事由所據之事實,與上開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妥為規定。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應依本解釋意旨行之。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7815162122238082條(36.01.01)行政程序法第10條(104.12.30)行政訴訟法第201條(103.06.18)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1314條(82.02.03)民事訴訟法第199條(104.07.01)刑事訴訟法第22731333434-13643-17171-1778285879393-19596100-2100-3101101-1102103105120121122128-1154163164165165-1179180181196-1219-1220228232233234235236237238239240241242243245251258-1259284346條(104.02.04)都市更新條例第1019條(99.05.12)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91.06.26)集會遊行法第11條(91.06.26)票據法第141條(76.06.29)國家賠償法第13條(69.07.02)律師法第1條(99.01.27)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1條(97.09.23)羈押法第28條(99.05.26)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38號【解釋日期】105/6/24【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申請上開級別證須符合自治條例規定,是否合憲?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已失效)第四條第一項、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同日起繼續適用)第四條第一項分別規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特定場所一千公尺、九百九十公尺、八百公尺以上,是否合憲?
【解釋文】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自治條例之規定,尚無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二限制級:……應距離幼稚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一千公尺以上。」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前條營業場所(按指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包括普通級與限制級),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九百九十公尺以上。」(已失效)及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同日起繼續適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八百公尺以上。」皆未違反憲法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惟各地方自治團體就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之規定,允宜配合客觀環境及規範效果之變遷,隨時檢討而為合理之調整,以免產生實質阻絕之效果,併此指明。
【相關法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條(89.02.03版)中華民國憲法第789101115181921222327108109110111112116117118125170172條(36.01.01)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94.06.10)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99.06.15)行政程序法第150159條(104.12.30)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18條(93.05.19)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7條(82.02.03)地方制度法第2181925262830條(105.06.22)殯葬管理條例第89條(105.04.27)社會救助法第20條(104.12.30)都市計畫法第3985條(104.12.30)自來水法第110條(105.05.04)集會遊行法第6條(91.06.26)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9191-1條(105.06.01)商業登記法第123條(105.05.0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245678910111517條(98.06.10)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2條(98.04.29)藥事法第19條(104.12.02)水土保持法第20條(92.12.17)噪音管制法第924條(97.12.03)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104.02.04)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95.01.27)基隆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1、5條(104.06.08)環境基本法第7條(91.12.11)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4條(92.01.15)就業保險法第13條(104.02.0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7條(104.12.16)公民投票法第29條(98.06.17)新竹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5條(92.07.17)行政罰法第4條(100.11.23)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4條(101.12.25)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4條(98.01.07)行政法人法第41條(100.04.27)臺中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100.07.05制定)第6條(100.07.05)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100.11.10)南投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101.01.18制定)第4條(103.01.13)新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辦法第1條(101.12.25)澎湖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103.07.24)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第2條(100.12.19)高雄市電子遊戲場業管理自治條例第4、5條(104.06.15)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39號【解釋日期】105/7/29【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稱獎勵重劃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發起人申請核定成立籌備會之要件,是否合憲?同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由籌備會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第九條第六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由籌備會為重劃計畫書之申請核定及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等規定,是否合憲?同辦法關於主管機關核定擬辦重劃範圍及核准實施重劃計畫之程序,是否合憲?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同意比率,是否合憲?
【解釋文】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發起人申請核定成立籌備會之要件,未就發起人於擬辦重劃範圍內所有土地面積之總和應占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總面積比率為規定;於以土地所有權人七人以上為發起人時,復未就該人數與所有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總數之比率為規定,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同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由籌備會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以及同辦法第九條第六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由籌備會為重劃計畫書之申請核定及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等,均屬重劃會之職權,卻交由籌備會為之,與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意旨不符,且超出同條第二項規定之授權目的與範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同辦法關於主管機關核定擬辦重劃範圍之程序,未要求主管機關應設置適當組織為審議、於核定前予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及分別送達核定處分於重劃範圍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同辦法關於主管機關核准實施重劃計畫之程序,未要求主管機關應設置適當組織為審議、將重劃計畫相關資訊分別送達重劃範圍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及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連同已核准之市地重劃計畫,分別送達重劃範圍內各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等,均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上開規定,均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上開違憲部分,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尚難遽謂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相關法條】都市更新條例第1019條(87.11.11版)中華民國憲法第8101523109110142143條(36.01.01)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62條(99.06.15)行政程序法第416128條(104.12.30)行政訴訟法第214條(103.06.18)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民法第670820條(104.06.10)人民團體法第89條(100.06.15)土地法第42534-1135136139141條(100.06.15)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518條(91.12.11)平均地權條例第565758596060-161626364656667條(100.12.30)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1121314條(104.07.13)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34568911132021222324252627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條(101.02.04)都市計畫法第2448條(104.12.30)都市更新條例第101922262730條(99.05.12)檢肅流氓條例第6711條(98.01.21)國有財產法第4912161932333435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3656869條(101.01.04)公司法第185條(104.07.01)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條(55.12.16)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40號【解釋日期】105/10/21【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契約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基法第二條第六款所稱勞動契約。
【解釋文】保險業務員與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六款所稱勞動契約,應視勞務債務人(保險業務員)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並自行負擔業務風險(例如按所招攬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其報酬)以為斷,不得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認定依據。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5153條(36.01.01)行政訴訟法第177189條(103.06.18)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7條(82.02.03)民法第71153482483-1487-1490528532547565568條(104.06.10)保險法第8-1137176177條(105.06.08)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31213141819條(105.04.06)勞動基準法第12365556條(104.12.16)勞動契約法第1條(25.12.25)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67914條(104.07.01)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41號【解釋日期】105/11/11【宣告法令定期失效解釋適用原因案件範圍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本件係就釋字第725號解釋所為之補充解釋。103年10月24日本院釋字第725號解釋指出「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此號解釋對於103年10月24日以前已經作成定期失效之其他解釋之原因案件,是否亦有適用?
【解釋文】凡本院曾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各該解釋之聲請人均得就其原因案件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以保障釋憲聲請人之權益。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前所為定期失效解釋之原因案件亦有其適用。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相關法條】公務人員保險法第16條(84.01.28版)中華民國憲法第815167880171條(36.01.01)行政訴訟法第181186276條(103.06.18)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17條(82.02.03)民事訴訟法第168169170171173174176181185187500條(104.07.01)都市更新條例第2236條(99.05.12)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3條(105.11.04)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42號【解釋日期】105/12/9【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之救濟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得否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解釋文】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之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惟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與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應予補充。
  都市計畫之訂定(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影響人民權益甚鉅。立法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增訂相關規定,使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提起訴訟以資救濟。如逾期未增訂,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後發布之都市計畫(含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其救濟應準用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救濟規定。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516條(36.01.01)行政程序法第92150條(104.12.30)行政訴訟法第24689198條(103.06.18)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地方制度法第25262729條(105.06.22)都市計畫法第135792226272931324142條(104.12.30)法官法第8條(100.07.06)法官遴選辦法第6條(105.01.20)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43號【解釋日期】105/12/30【徵收之捷運用地得否用於聯合開發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依大眾捷運法第6條規定徵收而來的大眾捷運系統需用土地,得否用於同一計畫中,依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核定的聯合開發?得否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下,將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給私人所有?
【解釋文】主管機關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一日制定公布之大眾捷運法第六條,按相關法律所徵收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不得用於同一計畫中依同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核定辦理之聯合開發。
  依大眾捷運法第六條徵收之土地,應有法律明確規定得將之移轉予第三人所有,主管機關始得為之,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相關法條】土地法施行法第49條(24.04.05版)都市計畫法第27條(77.07.15版)大眾捷運法第367條(77.07.01版)大眾捷運法第7條(86.05.28版)大眾捷運法第7條(90.05.30版)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第91011條(79.02.15版)中華民國憲法第7891011121314151617182122237890959697108條(36.01.01)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7條(94.06.10)行政院組織法第10條(99.02.03)行政程序法第117159條(104.12.30)行政訴訟法第241-1條(103.06.18)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82.02.03)監察法第682425條(81.11.13)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0-1條(98.02.11)民法第45379380381382383759902949條(104.06.10)民事訴訟法第466-1條(104.07.01)刑事訴訟法第319389條(105.06.22)土地法第1425208209219條(100.06.15)平均地權條例第755-2條(100.12.30)土地徵收條例第39304961條(101.01.04)都市計畫法第48條(104.12.30)建築法第4445條(100.01.05)國有財產法第2833條(101.01.0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105.11.16)大眾捷運法第67條(103.06.04)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315條(101.11.28)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第6條(105.03.28)

回索引〉〉

民國106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744號【解釋日期】106/1/6【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化粧品廣告是否受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的保障?對於化粧品廣告採取事前審查,是否違憲?立法資料是否足以支持對化粧品廣告的事前審查,符合比例原則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
【解釋文】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係就化粧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限制化粧品廠商之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相關法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45條(102.06.19版)中華民國憲法第81115162380條(36.01.01)訴願法第235293條(101.06.27)行政程序法第214條(104.12.30)行政訴訟法第4276條(103.06.18)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民法第72條(104.06.10)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9條(104.02.04)人民團體法第253條(100.06.15)集會遊行法第411條(91.06.26)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3858條(105.11.16)國民教育法第8-2條(105.06.01)消費者保護法第4522條(104.06.17)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87條(105.11.16)醫療法第8485條(103.01.29)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8條(104.07.01)藥事法第2466條(104.12.02)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3716232430條(105.11.09)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98.09.16)菸害防制法第26條(98.01.2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104.06.17)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8條(105.06.01)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45號【解釋日期】106/2/8【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一)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第2款及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90年以後各年版)有關薪資所得額的計算,只容許定額扣除,而不容許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成本費用的規定,是否不符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的意旨?(二)財政部 74年4月23日台財稅第14917號函釋,其中關於大專院校兼任教師授課鐘點費亦屬薪資所得部分,是否牴觸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23條
【解釋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及第2款、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之意旨,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財政部中華民國 74年4月23日台財稅第14917號函釋關於大專院校兼任教師授課鐘點費亦屬薪資所得部分,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23條規定尚無牴觸。
【相關法條】所得稅法第17條(90.01.03版)中華民國憲法第7151923165條(36.01.01)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18條(93.11.19)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89條(102.05.23)所得稅法第244-15-111131417條(105.07.27)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103.09.30)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0條(104.03.26)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5條(105.12.28)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46號【解釋日期】106/2/24【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一)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遺產稅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是否違憲?(二)財政部中華民國 80年4月8日台財稅第790445422號函及81年 10月9日台財稅第811680291號函,認為納稅義務人就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依法提起訴願,逾繳納期限始繳納應納稅額半數時,應就該半數加徵滯納金是否違憲?(三)遺產稅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就應納稅款及滯納金,自滯納期限翌日起加徵滯納利息,是否違憲?
【解釋文】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 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 30日仍未繳納者……。」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30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 2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 30日仍未繳納者……。」係督促人民於法定期限內履行繳納稅捐義務之手段,尚難認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
  財政部中華民國 80年4月8日台財稅第790445422號函及 81年 10月9日台財稅第811680291號函,就復查決定補徵之應納稅額逾繳納期限始繳納半數者應加徵滯納金部分所為釋示,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39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意旨,與憲法第19條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就應納稅款部分加徵利息,與憲法財產權之保障尚無牴觸;惟就滯納金部分加徵利息,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7151923172條(36.01.01)訴願法第8193條(101.06.27)行政執行法第1272830條(99.02.03)行政訴訟法第116195條(103.06.18)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民法第207233條(104.06.10)強制執行法第28-2128條(103.06.04)菸酒稅法第1821條(99.09.01)稅捐稽徵法第2026383944條(106.01.18)所得稅法第717279102-2102-3108108-1112條(105.07.27)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51條(104.07.01)貨物稅條例第3132條(106.01.18)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5051條(105.12.28)契稅條例第30條(99.05.05)關稅法第7779條(106.01.18)藥害救濟法第8條(100.05.0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105.10.05)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47號【解釋日期】106/3/17【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得請求徵收地上權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至逾越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得否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解釋文】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15條定有明文。需用土地人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之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致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而不依徵收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者,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中華民國 89年2月2日制定公布之同條例第11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前,應先與所有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1項主要意旨相同)第57條第1項規定:「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3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未就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有所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土地徵收條例妥為規定。逾期未完成修法,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解釋意旨,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相關法條】土地徵收條例第31157條(89.02.02版)中華民國憲法第7815162378143173條(36.01.01)行政程序法第131132133134條(104.12.30)政府採購法第31條(105.01.06)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93.05.19)行政訴訟法第58273條(103.06.18)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民法第128179197242767841-11146條(104.06.10)刑事訴訟法第33101條(105.06.22)刑事補償法第13條(100.07.06)土地法第25208209216217222225236條(100.06.15)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8條(101.02.04)土地徵收條例第2348111314303157條(101.01.04)都市計畫法第27條(104.12.30)共同管道法第14條(89.06.14)臺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15條(82.09.16)國家賠償法第28條(69.07.02)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216條(104.12.30)商標法第69條(105.11.30)專利法第96條(106.01.18)著作權法第89-1條(105.11.30)營業秘密法第12條(102.01.30)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19條(104.06.17)公路法第2條(106.01.04)大眾捷運法第19條(103.06.0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104.06.17)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48號【解釋日期】106/5/24【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解釋文】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7222358107108111153154156160條(36.01.01)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94.06.10)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913條(82.02.03)民法第9679699729739769809819829839849859951122條(104.06.10)戶籍法第29條(104.01.21)公民投票法第2條(98.06.17)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49號【解釋日期】106/6/2【計程車駕駛人定期禁業及吊銷駕照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限制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期中犯特定之罪者,三年內不得執業,且吊銷其持有之各級駕照,是否違憲?
【解釋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條至第236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僅以計程車駕駛人所觸犯之罪及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要件,而不問其犯行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均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廢止其執業登記,就此而言,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修正者,上開規定有關吊扣執業登記證、廢止執業登記部分失其效力。於上開規定修正前,為貫徹原定期禁業之目的,計程車駕駛人經廢止執業登記者,三年內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上開條例第37條第3項有關吊銷駕駛執照部分,顯逾達成定期禁業目的之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第22條保障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從而,自不得再以違反同條例第37條第3項為由,適用同條例第68條第1項(即中華民國 99年5月5日修正公布前之第68條)之規定,吊銷計程車駕駛人執有之各級車類駕駛執照。
  上開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7條第3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因同條例第37條第3項有關吊銷駕駛執照部分既經本解釋宣告失其效力,應即併同失效。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1條(70.07.29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75.05.21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86.04.23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97.05.28版)中華民國憲法第5710111314152223條(36.01.01)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7條(82.02.03)公證法第26條(98.12.30)中華民國刑法第151230231231-1232233234235236277278280281283296296-1297298299300301302303304305306307308320335339-1條(105.11.30)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23條(95.10.19)保全業法第10-1條(105.12.14)私立學校法第20條(103.06.18)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6376768條(105.11.16)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106.04.28)引水法第13條(91.01.30)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50號【解釋日期】106/7/7【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之資格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者,須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實作訓練之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行政院衛生署(改制後為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修正發布之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及考試院 98年10月14日修正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附表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應考資格表」牙醫師類科第1款,關於國外牙醫學畢業生參加牙醫師考試之應考資格部分之規定,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工作權及第18條應考試權之保障意旨無違,亦不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
【相關法條】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11-21-31-41-5條(98.09.16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591011121314條(88.12.29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15條(90.07.23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第26條(98.10.14版)中華民國憲法第715181923838687條(36.01.01)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10條(94.06.10)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醫師法第1442條(105.11.30)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8條(102.01.23)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51號【解釋日期】106/7/21【命應履行負擔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再處罰鍰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一、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命應履行負擔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得再處罰鍰,是否違憲?同法第45條第3項得扣抵負擔之規定適用於 100年行政罰法修正前尚未裁處之事件,是否牴觸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二、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有 95年2月5日施行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之適用?
【解釋文】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前項行為如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及財政部中華民國 96年 3月6日台財稅字第09600090440號函,就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釋示,其中關於經檢察官命被告履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及第5款所定事項之緩起訴處分部分,尚未牴觸憲法第23條,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無違。
  同法第45條第3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 100年 11月8日修正之第26條第3項至第5項規定,於修正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應受行政罰之處罰而未經裁處者,亦適用之……。」其中關於適用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及第4項部分,未牴觸法治國之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無違。
  統一解釋部分,95年 2月5日施行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雖未將「緩起訴處分確定」明列其中,惟緩起訴處分實屬附條件之便宜不起訴處分,故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解釋上自得適用 95年2月5日施行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56條(92.06.25版)公司法第30193245條(90.11.12版)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6條(97.12.03版)行政罰法第2645條(94.02.05版)中華民國憲法第78152345172條(36.01.01)行政程序法第793119120126條(104.12.30)政府採購法第31條(105.01.06)行政訴訟法第229235235-1條(103.06.18)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7條(82.02.03)民法第195條(104.06.10)民事訴訟法第422條(106.06.14)強制執行法第4條(103.06.04)中華民國刑法第1334157185-3214215216266268270271277304305309310311312313314條(105.11.30)刑事訴訟法第251252253-1253-2253-3256258-1260455-2455-7條(106.04.26)稅捐稽徵法第424348-3條(106.06.14)所得稅法第17110條(106.06.14)私立學校法第80條(103.06.18)商業會計法第71條(103.06.18)公平交易法第153440條(106.06.14)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104.06.17)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92條(105.11.16)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1條(104.12.16)就業服務法第565條(105.11.03)行政罰法第5182425263245條(100.11.23)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52號【解釋日期】106/7/28【第二審初次受有罪判決者得上訴第三審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所列案件:
  1、經第一審判決被告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否違憲?
  2、經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但第二審撤銷原審判決而自為有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否違憲?
【解釋文】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就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屬立法形成範圍,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惟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上開二款所列案件,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於本解釋公布之日,尚未逾上訴期間者,被告及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依法上訴。原第二審法院,應裁定曉示被告得於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10日內,向該法院提出第三審上訴之意旨。被告於本解釋公布前,已於前揭上訴期間內上訴而尚未裁判者,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駁回上訴。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61132143145186272276320335339349條(83.01.28版)刑事訴訟法第376條(82.07.30版)中華民國憲法第7162378條(36.01.01)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中華民國刑法第4761134268270277304315-1320321335336339341342346349條(105.11.30)刑事訴訟法第224344345346349368369376377378420441條(106.04.26)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條(55.12.16)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98.01.23)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53號【解釋日期】106/10/6【全民健保特約之違約處置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一、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內容有無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全民健康保險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有無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
  二、上開辦法有關停止特約、不予支付、停約之抵扣及扣減醫療費用之規定,有無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
  三、上開辦法有關停止特約、不予支付及停約之抵扣之規定,有無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解釋文】中華民國 83年8月9日制定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5條第2項規定:「前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特約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及 100年 1月26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66條第1項規定:「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保險人同意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事服務機構種類與申請特約之資格、程序、審查基準、不予特約之條件、違約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均未牴觸法治國之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96年 3月20日修正發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66條第1項第8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應予停止特約 1至 3個月,或就其違反規定部分之診療科別或服務項目停止特約 1至 3個月:……八、其他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証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95年 2月8日修正發布之同辦法第70條前段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受停止……特約者,其負責醫事人員或負有行為責任之醫事人員,於停止特約期間……,對保險對象提供之醫療保健服務,不予支付。」99年 9月15日修正發布之同辦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依前二條規定所為之停約……,有嚴重影響保險對象就醫權益之虞或為防止、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服務機構得報經保險人同意,僅就其違反規定之服務項目或科別分別停約……,並得以保險人第一次處分函發文日期之該服務機構前一年該服務項目或該科申報量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年已確認之平均點值核算扣減金額,抵扣停約……期間。」(上開條文,均於 101年 12月28日修正發布,依序分別為第39條第4款、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其意旨相同)均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與法律保留原則尚無不符,亦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101年12月28日修正發布之同辦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其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 10 倍金額:一、未依處方箋……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未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與法律保留原則尚無不符,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財產權之意旨並無違背。
【相關法條】行政程序法第135條(90.06.20版)行政訴訟法第28條(87.10.28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89.07.12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31424752556269707172737475767778條(83.08.09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6106066818283848586878889909192條(100.01.26版)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70條(95.02.08版)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366條(96.03.20版)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9條(99.09.15版)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特約醫院、診所、助產所、社區精神復健機構、居家照護機構適用)第1條(91.02.22版)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特約醫院、診所、助產所、社區精神復健機構、居家照護機構適用)第1條(99.02.12版)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102.05.29版)中華民國憲法第789151618212223155157條(36.01.01)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94.06.10)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616263條(99.06.15)行政程序法第111516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9153155條(104.12.30)政府採購法第63條(105.01.06)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93.05.19)行政訴訟法第238307-1條(103.06.18)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民法第71247-1252條(104.06.10)民事訴訟法第247條(106.06.1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152條(104.12.30)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43條(104.06.17)航業法第51條(103.01.22)醫療法第57條(106.05.10)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2526281838688條(100.06.29)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739404247條(101.12.28)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54號【解釋日期】106/10/20【填具進口報單逃漏稅捐併合處罰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填具一張進口報單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係一行為或數行為?併合處罰是否違反法治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解釋文】最高行政法院 100年度 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有關:「……進口人填具進口報單時,需分別填載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相關事項,向海關遞交,始完成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之申報,故實質上為3 個申報行為,而非一行為。如未據實申報,致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合於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 款暨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者,應併合處罰,不生一行為不二罰之問題」之決議,與法治國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523條(36.01.01)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中華民國刑法第5155條(105.11.30)刑事訴訟法第253條(106.04.26)菸酒稅法第21條(106.06.14)所得稅法第92114條(106.06.14)貨物稅稽徵規則第55條(104.07.10)貨物稅條例第2332條(106.06.1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51條(106.06.14)關稅法第41617條(106.01.18)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102.06.19)行政罰法第1218242526條(100.11.23)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55號【解釋日期】106/12/1【受刑人司法救濟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就監獄行刑法第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合併觀察,其不許受刑人向法院請求救濟,是否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解釋文】監獄行刑法第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不許受刑人就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得向法院請求救濟之部分,逾越憲法第23條之必要程度,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至遲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規,就受刑人及時有效救濟之訴訟制度,訂定適當之規範。
  修法完成前,受刑人就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認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經依法向監督機關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得於申訴決定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逕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請求救濟。其案件之審理準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781623條(36.01.01)訴願法第52條(101.06.27)行政訴訟法第24598104-1106107130-1229237-1條(103.06.18)中華民國刑法第36條(105.11.30)刑事訴訟法第177416484條(106.11.16)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5條(104.12.16)監獄行刑法第146102022627383條(99.05.26)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53053條(94.09.2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6條(95.06.14)羈押法第638條(99.05.26)羈押法施行細則第14條(94.09.23)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條(55.12.16)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56號【解釋日期】106/12/1【受刑人秘密通訊與表現自由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1.監獄行刑法第66條是否違反憲法第12條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
  2.同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1款、第2款及第7款是否逾越母法之授權?
  3.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是否違反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及第11條保障之表現自由?
【解釋文】監獄行刑法第66條規定:「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如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受刑人受信者,得述明理由,逕予刪除再行收受。」其中檢查書信部分,旨在確認有無夾帶違禁品,於所採取之檢查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之範圍內,與憲法第12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其中閱讀書信部分,未區分書信種類,亦未斟酌個案情形,一概許監獄長官閱讀書信之內容,顯已對受刑人及其收發書信之相對人之秘密通訊自由,造成過度之限制,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2條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至其中刪除書信內容部分,應以維護監獄紀律所必要者為限,並應保留書信全文影本,俟受刑人出獄時發還之,以符比例原則之要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秘密通訊及表現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1款、第2款及第7款規定:「本法第66條所稱妨害監獄紀律之虞,指書信內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顯為虛偽不實、誘騙、侮辱或恐嚇之不當陳述,使他人有受騙、造成心理壓力或不安之虞。二、對受刑人矯正處遇公平、適切實施,有妨礙之虞。……七、違反第18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及第6款、第7款、第9款受刑人入監應遵守事項之虞。」其中第1款部分,如受刑人發送書信予不具受刑人身分之相對人,以及第7款所引同細則第18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均未必與監獄紀律之維護有關。其與監獄紀律之維護無關部分,逾越母法之授權,與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不符。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規定:「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違反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另其中題意正確及監獄信譽部分,均尚難謂係重要公益,與憲法第11條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其中無礙監獄紀律部分,未慮及是否有限制較小之其他手段可資運用,就此範圍內,亦與憲法第11條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不符。
  前開各該規定與憲法規定意旨有違部分,除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所稱題意正確及無礙監獄信譽部分,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外,其餘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 2年時,失其效力。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0111216212223條(36.01.01)訴願法第1條(101.06.27)行政程序法第92條(104.12.30)行政訴訟法第6107條(103.06.18)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法務部組織法第2條(100.06.29)監獄行刑法第66263646566676893-1條(99.05.26)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5187980818282-1條(94.09.2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8條(95.06.14)羈押法第6條(99.05.26)羈押法施行細則第14條(94.09.23)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條(55.12.16)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條(55.12.16)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12條(99.09.01)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57號【解釋日期】106/12/15【釋字第706號解釋補充解釋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本院釋字第706號解釋之聲請人能否逕以執行法院拍賣開立之繳款收據作為進項稅額憑證?
【解釋文】本件聲請人就本院釋字第706號解釋之原因案件,得自本解釋送達之日起 3個月內,依本院釋字第706號解釋意旨,以執行法院出具載明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收據,或以標示拍賣或變賣物種類與其拍定或承受價額之拍賣筆錄等文書為附件之繳款收據,作為聲請人進項稅額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本院釋字第706號解釋應予補充。
【相關法條】稅捐稽徵法第6條(100.11.23版)營業稅法第1214151632條(74.11.15版)營業稅法第789131523242629323536465860條(77.05.27版)營業稅法第153233條(84.08.02版)營業稅法第1033條(90.06.13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100.01.26版)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2-147條(77.06.25版)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7條(84.11.01版)法院、海關及其他機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業要點第1、2條(75.04.01版)法院及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業要點第4、5、6條(84.11.01版)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第3條(77.06.28版)中華民國憲法第16192378條(36.01.01)行政訴訟法第273276278283條(103.06.18)公務員懲戒法第6465條(104.05.20)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45717條(82.02.03)民法第129137條(104.06.10)民事訴訟法第500、502、507條(106.06.14)強制執行法第80條(103.06.04)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條(106.02.23)刑事訴訟法第420448條(106.11.16)刑事補償法第22條(100.07.06)稅捐稽徵法第28條(106.06.1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323335條(106.06.1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105.07.15)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58號【解釋日期】106/12/22【依民法請求政府機關返還土地事件審判權歸屬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攻擊防禦方法涉及公用地役關係存否之公法關係爭議者,其審判權之歸屬?
【解釋文】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縱兩造攻擊防禦方法涉及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亦不受影響。
【相關法條】行政訴訟法第78178條(103.06.18)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82.02.03)民法第767條(104.06.10)

【解釋字號】釋字第759號【解釋日期】106/12/29【(前)省營事業機構人員撫卹金爭議審判權歸屬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前)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人員依「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請求發給撫卹金發生爭議,其訴訟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解釋文】(前)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依(前)「臺灣地區省(市)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遴用之人員,依據「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請求發給撫卹金發生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之。
【相關法條】行政訴訟法第178條(103.06.18)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82.02.03)民事訴訟法第31-2條(106.06.14)公司法第27條(104.07.01)勞動基準法第384條(106.12.27)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106.06.16)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2612條(86.07.23)

回索引〉〉

民國107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760號【解釋日期】107/01/26【警察三等特考職務任用資格差別待遇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對警察三等特考及格之一般生,是否形成職務任用資格之不利差別待遇?
【解釋文】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未明確規定考試訓練機構,致實務上內政部警政署得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筆試錄取之未具警察教育體系學歷之人員,一律安排至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受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以完足該考試程序,使 100年之前上開考試及格之未具警察教育體系學歷人員無從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致其等應考試服公職權遭受系統性之不利差別待遇,就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
  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基於本解釋意旨,採取適當措施,除去聲請人所遭受之不利差別待遇。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718條(36.01.01)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41112條(96.07.11)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96.12.10)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61號【解釋日期】107/02/09【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暨技術審查官迴避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1.智慧財產法院技術審查官之迴避,準用相關訴訟法法官迴避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2.曾參與智慧財產民、刑事訴訟之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就相牽涉之智慧財產行政訴訟無須自行迴避之規定,是否違反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解釋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條規定:「技術審查官之迴避,依其所參與審判之程序,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與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
  同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辦理智慧財產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之法官,得參與就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之審判,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3款之規定。」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亦無牴觸。
  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應予駁回。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623條(36.01.01)行政訴訟法第1920條(103.06.18)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民事訴訟法第33條(106.06.14)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5條(103.06.0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534條(103.06.0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6條(103.07.21)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62號【解釋日期】107/03/09【審判中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未使被告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是否違憲?
【解釋文】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正者,法院應依審判中被告之請求,於其預納費用後,付與全部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36.01.01)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刑事訴訟法第272930313395條(106.11.16)律師法第911條(99.01.27)法律扶助法第5條(104.07.01)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第12條(95.08.24)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63號【解釋日期】107/05/04【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未規定主管機關就其徵收之土地,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致其無從於充分資訊下,行使收回權,是否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而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解釋文】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規定逕以「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 1年之次日」為收回權之時效起算點,並未規定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被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致其無從及時獲知充分資訊,俾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於此範圍內,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2年內檢討修正。
  於本解釋公布之日,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收回權時效尚未完成者,時效停止進行;於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主動依本解釋意旨通知或公告後,未完成之時效繼續進行;修法完成公布後,依新法規定。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5143條(36.01.01)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土地法第219條(100.06.15)土地徵收條例第949條(101.01.04)都市計畫法第83條(104.12.30)

【解釋字號】釋字第764號【解釋日期】107/05/25【公營事業移轉民營留用人員年資結算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條第3項前段規定,就適用於原具公務人員身分之留用人員部分,原有年資辦理結算,是否侵害其服公職權及平等權?
【解釋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條第3項前段規定:「移轉為民營後繼續留用人員,得於移轉當日由原事業主就其原有年資辦理結算,其結算標準依前項規定辦理。」就適用於原具公務人員身分之留用人員部分,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8條服公職權之保障意旨尚無違背,亦不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
【相關法條】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1012條(85.02.05版)電信法第30條(85.02.05版)中華民國憲法第71823144條(36.01.01)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94.06.10)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58條(92.01.15)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105.01.29)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61822條(104.06.17)預算法第85條(105.11.30)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105.11.16)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65號【解釋日期】107/06/15【區段徵收範圍內新設自來水管線工程費用分擔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內政部中華民國 91年4月17日訂定發布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解釋文】內政部中華民國 91年4月17日訂定發布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2條第1項第8款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必要之管線工程所需工程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依下列分擔原則辦理:……八、新設自來水管線之工程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各負擔二分之一。」(95年 12月8日修正發布為同細則第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五、新設自來水管線之工程費用,由需用土地人全數負擔。」於適用於需用土地人為地方自治團體之範圍內)無法律明確授權,逕就攸關需用土地人之財政自主權及具私法人地位之公營自來水事業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事項而為規範,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 2年時,不再適用。
【相關法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2條(91.04.17版)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2條(95.12.08版)中華民國憲法第1523172條(36.01.01)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土地徵收條例第62條(101.01.04)自來水法第65條(105.05.04)國營事業管理法第46條(100.12.28)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66號【解釋日期】107/07/13【國民年金法之遺屬年金請領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之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規定,遺屬年金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給付部分,是否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意旨?
【解釋文】中華民國 100年 6月29日修正公布之國民年金法第18-1條(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改列為同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為年金者,除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為止外,其他年金給付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止。」其中有關 105年 2月29日以前發生死亡事故者,上開規定限制以遺屬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為領取遺屬年金之始點部分,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其遺屬得準用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申請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尚未罹於同法第28條所定 5年時效之遺屬年金。
【相關法條】國民年金法第118-1282940條(100.06.29版)國民年金法第18-1條(104.12.30版)中華民國憲法第71523155條(36.01.01)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94.06.10)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勞工保險條例第65-1條(104.07.01)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67號【解釋日期】107/07/27【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有關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之規定,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或比例原則?
【解釋文】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九、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保障人民生存權、健康權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國家應重視醫療保健社會福利工作之意旨,尚無牴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36.01.01)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94.06.10)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醫師法第12-1條(105.11.30)醫療法第81條(107.01.24)藥害救濟法第131315條(100.05.04)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68號【解釋日期】107/10/05【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1.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2.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本文及第2項,適用於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之醫師,使其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已任用者應予免職之部分,是否違背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
  3.國籍法第20條第1項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未就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設例外規定,以排除其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之限制,是否違背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
【解釋文】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規定:「醫事人員人事事項,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屬無違。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本文及第2項規定:「(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第2項)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適用於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之醫師,使其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已任用者應予免職之部分,與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無違,並未牴觸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之意旨。
  國籍法第20條第1項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未就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設例外規定,以排除其不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之限制,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7151823157條(36.01.01)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94.06.10)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國籍法第20條(105.12.21)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249條(95.05.17)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104.06.17)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69號【解釋日期】107/11/09【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罷免記名投票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地方制度法第44條第46條有關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及罷免記名投票之規定,是否與憲法第129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之規範意旨相符?
【解釋文】地方制度法第44條第1項前段規定:「……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由……縣(市)議員……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及第4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 三、……由出席議員……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其中有關記名投票規定之部分,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所定由中央「以法律定之」之規範意旨。
  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及罷免,非憲法第129條所規範,前開地方制度法有關記名投票規定之部分,自不生違背憲法第129條之問題。
【相關法條】雲林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6條(90.07.16版)中華民國憲法第23107108110111112113114115119122129171條(36.01.01)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94.06.10)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地方制度法第44、及46條(105.06.22)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70號【解釋日期】107/11/30【企業併購法現金逐出合併暨股東及董事利益迴避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3款許現金逐出合併,以及 91年2月6日制定公布之同法第18條第5項排除公司法有關利益迴避規定之適用,是否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解釋文】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3款規定:「合併:指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參與之公司全部消滅,由新成立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或參與之其中一公司存續,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並以……現金……作為對價之行為。」以及中華民國 91年2月6日制定公布之同法第18條第5項規定:「公司持有其他參加合併公司之股份,或該公司或其指派代表人當選為其他參加合併公司之董事者,就其他參與合併公司之合併事項為決議時,得行使表決權。」然該法 104年 7月8日修正公布前,未使因以現金作為對價之合併而喪失股權之股東,及時獲取合併對公司利弊影響暨有前揭企業併購法第18條第5項所列股東及董事有關其利害關係之資訊,亦未就股份對價公平性之確保,設置有效之權利救濟機制,上開二規定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
  聲請人得於本解釋送達之日起 2個月內,以書面列明其主張之公平價格,向法院聲請為價格之裁定。法院應命原因案件中合併存續之公司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公司財務報表及公平價格評估說明書,相關程序並準用 104年 7月8日修正公布之企業併購法第12條第8項至第12項規定辦理。
【相關法條】企業併購法第18條(91.02.06版)企業併購法第12條(93.05.05版)公司法第206條(55.07.19版)中華民國憲法第7152223條(36.01.01)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82.02.03)企業併購法第14512條(104.07.08)公司法第178179185187188232330條(107.08.01)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71號【解釋日期】107/12/14【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果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1.最高法院 40年台上字第730號民事判例及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3997號解釋認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喪失其原有繼承權,並由表見繼承人取得其繼承權,是否違憲?
  2.司法院院字及院解字解釋,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法官於審判案件時,是否受其拘束?
【解釋文】繼承回復請求權與個別物上請求權係屬真正繼承人分別獨立而併存之權利。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其已合法取得之繼承權;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真正繼承人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然為兼顧法安定性,真正繼承人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仍應有民法第125條等有關時效規定之適用。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107號第164號解釋,應予補充。
  最高法院 40年台上字第730號民事判例:「繼承回復請求權,……如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其原有繼承權即已全部喪失,自應由表見繼承人取得其繼承權。」有關真正繼承人之「原有繼承權即已全部喪失,自應由表見繼承人取得其繼承權」部分,及本院 37年院解字第3997號解釋:「自命為繼承人之人於民法第1146條第2項之消滅時效完成後行使其抗辯權者,其與繼承權被侵害人之關係即與正當繼承人無異,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應認為繼承開始時已為該自命為繼承人之人所承受。……」關於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由自命為繼承人之人承受部分,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本院院字及院解字解釋,係本院依當時法令,以最高司法機關地位,就相關法令之統一解釋,所發布之命令,並非由大法官依憲法所作成。於現行憲政體制下,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108號第174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相關法條】司法院組織法(17.10.20制定)第3條(17.11.17版)中華民國憲法第1522237879條(36.01.01)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7條(82.02.03)民法第125144310759-1767801114611471148條(104.06.10)民事訴訟法第388條(107.11.28)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72號【解釋日期】107/12/28【人民申請讓售國有財產爭議審判權歸屬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經否准所生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審判?
【解釋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於中華民國 102年 1月1日起更名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就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准駁決定,屬公法性質,人民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相關法條】國有財產法第52-2條(89.01.12版)國有財產法第52-2條(92.02.06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82.02.03)民事訴訟法第182-1條(107.11.28)

回索引〉〉

【解釋字號】釋字第773號【解釋日期】107/12/28【土地法第73條之1優先購買權爭議審判權歸屬案】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合法使用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前段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所生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審判?
【解釋文】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合法使用人就其使用範圍,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所為之公開標售,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前段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訴請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相關法條】行政訴訟法第178條(107.11.28)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82.02.03)土地法第73-1條(100.06.15)

回頁首〉〉
<@lawsdow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