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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101.12.11【發布機關】法務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司法行政部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四十年十月十三日司法行政部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四十二年六月二十日司法行政部修正發布全文11條
4‧中華民國五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司法行政部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5‧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九月十四日司法行政部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名稱:司法行政部司法法規檢討整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6‧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月十三日法務部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條
7‧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八日法務部(86)法令字第000366號令修正發布
8‧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八日法務部法令字第099060094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102126920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法制事務、研討有關法規及法律問題,依本部組織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本會設三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本部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及立法案件之彙辦事項。
  (二)本部年度法規整理計畫之審議及彙辦事項。
  (三)本部法規動態之統計及管制事項。
  (四)本部法規之蒐集、彙整及編纂事項。
  (五)不屬本部其他各單位主管法案、法規命令之研擬及審議事項。
  (六)本部各單位辦理有關法規事務之協助及會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行政院及其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法規研修之諮商事項。
  (二)出席行政院或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召集之法規研修及協調會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三、第三科:
  (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推動之諮商及協調事項。
  (二)行政院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事項。
  (三)本部人權保障事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事項。
  前項分科辦事,得視業務及實際需要為必要之調整;對於特定事項,並得指派專人處理之。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定次長一人兼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由部長指定之人兼任。

第4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由部長就本部參事、有關業務單位主管派兼之。必要時,並得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時得續聘之。

第5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就本部參事或專門委員中派兼之,承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日常行政事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充之,辦理本會業務。

第6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第7條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第8條


  本會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或學者、專家列席委員會議,並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學者、專家協助研究。

第9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部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第10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部定之。

第11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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