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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人與人之間是什麼?善緣惡緣、討債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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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憲法法庭判決彙編相關題庫1題庫2題庫3題庫4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01》民國38~60年(No.001-131)

.02.61-78年第132-249號.03.79-86年第250-443號.04.87-91年第444-554號.05.92-99年第555-683號.06.100-107年第684-773號.07.108-110年第774-813號

年 度

民國38年釋字第1號 民國41年釋字第3號 民國42年釋字第13號
民國43年釋字第30號 民國44年釋字第44號 民國45年釋字第57號
民國46年釋字第71號 民國47年釋字第80號 民國48年釋字第82號
民國49年釋字第85號 民國50年釋字第89號 民國51年釋字第94號
民國52年釋字第100號 民國53年釋字第104號 民國54年釋字第106號
民國55年釋字第111號 民國56年釋字第119號 民國57年釋字第123號
民國58年釋字第126號 民國59年釋字第128號 民國60年釋字第130號


民國38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1號【解釋日期】38/01/06‧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立法委員就任官吏之時,是否仍保有立法委員職位?
【解釋文】立法委員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不得兼任官吏,如願就任官吏,應即辭去立法委員。其未經辭職而就任官吏者,顯有不繼續任立法委員之意思,應於其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職。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75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2號【解釋日期】38/01/06‧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機關因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除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外,有否提請統一解釋之必要?
【解釋文】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其於憲法則曰解釋,其於法律及命令則曰統一解釋,兩者意義顯有不同,憲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故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職權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時,即得聲請司法院解釋,法律及命令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亦同。至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其他疑義時,則有適用職權之中央或地方機關皆應自行研究,以確定其意義而為適用,殊無許其聲請司法院解釋之理由,惟此項機關適用法律或命令時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苟非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則對同一法律或命令之解釋必將發生歧異之結果,於是乃有統一解釋之必要,故限於有此種情形時始得聲請統一解釋。本件行政院轉請解釋,未據原請機關說明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時所己表示之見解有異,應不予解釋。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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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41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3號【解釋日期】41/05/21‧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否提出法律案?
【解釋文】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是否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憲法無明文規定,而同法第八十七條則稱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論者因執「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以及「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之拉丁法諺,認為監察院不得向立法院提案,實則此項法諺並非在任何情形之下均可援用,如法律條文顯有闕漏或有關法條尚有解釋之餘地時,則此項法諺,即不復適用,我國憲法間有闕文,例如憲法上由選舉產生之機關,對於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之選舉,憲法則以第三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載明「以法律定之」。獨對於監察院監察委員之選舉則並無類似之規定,此項闕文,自不能認為監察委員之選舉可無需法律規定,或憲法對此有意省略,或故予排除,要甚明顯。
  憲法第七十一條,即憲草第七十三條,原規定「立法院開會時,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出席陳述意見」,經制憲當時出席代表提出修正,將「行政院院長」改為「關係院院長」。其理由為「考試院、司法院、監察院就其主管事項之法律案,關係院院長自得列席立法院陳述意見」,經大會接受修正如今文,足見關係院院長係包括立法院以外之各院院長而言。又憲法第八十七條,即憲草第九十二條,經出席代表提案修正,主張將該條所定「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提出法律案時,由考試院秘書長出席立法院說明之」。予以刪除,其理由即為「考試院關於主管事項之法律案,可向立法院提送,與他院同,如須出席立法院說明,應由負責之院長或其所派人員出席,不必於憲法中規定秘書長出席」,足徵各院皆可提案,為當時制憲代表所不爭,遍查國民大會實錄及國民大會代表全部提案,對於此項問題曾無一人有任何反對或相異之言論,亦無考試院應較司法監察兩院有何特殊理由獨需提案之主張。
  我國憲法依據 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而制定,載在前言,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第六十二條(立法)、第七十七條(司法)、第八十三條(考試)、第九十條(監察)等規定建置五院。本憲法原始賦與之職權各於所掌範圍內,為國家最高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相互平等,初無軒輊。以職務需要言,監察、司法兩院,各就所掌事項,需向立法院提案,與考試院同。考試院對於所掌事項,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憲法對於司法、監察兩院,就其所掌事項之提案,亦初無有意省略或故予排除之理由。法律案之議決雖為專屬立法院之職權,而其他各院關於所掌事項知之較稔,得各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以為立法意見之提供者,於理於法均無不合。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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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4號【解釋日期】41/06/20‧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聯合國韓國委員會我國副代表,是否為憲法第七十五條所稱之官吏?
【解釋文】聯合國韓國委員會我國副代表,既係由政府派充,且定有一年任期,不問其機構為臨時抑屬常設性質,應認其係憲法第七十五條所稱之官吏。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75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5號【解釋日期】41/08/18‧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是否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解釋文】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條相關法】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6號【解釋日期】41/09/29‧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公務員除法令別規定外,得否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發行人、編輯?
【解釋文】公務員對於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發行人、編輯人,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得兼任。
【相關法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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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7號【解釋日期】41/09/29‧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行憲後各政黨各級黨部書記長是否為公務員?
【解釋文】行憲後各政黨、各級黨部之書記長,不得認為公務員。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8號【解釋日期】41/10/2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依法令從事公營事業機關職務之人員,是否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解釋文】原呈所稱之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股份既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縱依公司法組織,亦係公營事業機關,其依法令從事於該公司職務之人員,自應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9號【解釋日期】41/10/2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訴訟程序進行中,當事人得否於訴狀理由內指摘裁判之違憲情形?
【解釋文】一、裁判如有違憲情形,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當事人自得於理由內指摘之。
  二、來文所稱第二點,未據說明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其他機關所已表示之見解有何歧異,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礙難解答。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72條;刑事訴訟法第3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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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10號【解釋日期】41/11/22‧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負公共運輸責任,且受交通主管機關監督管理之公私營事業機關所敷設之鐵道,在戰時被盜,得否適用戰時交通器材防護條例之規定?
【解釋文】公私營事業機關所敷設之鐵道,事實上已負公共運輸責任,又同受交通主管機關之監督管理者。其器材被盜,在戰時自得適用戰時交通器材防護條例之規定,至輕便軌道(俗稱檯車線)既有別於通常鐵道,即不得併予援用。
【相關法條】(廢)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第1、12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11號【解釋日期】41/11/22‧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公務員得否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職務?
【解釋文】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業經本院釋字第六號解釋有案,至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亦不得兼任。
【相關法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12號【解釋日期】41/12/20‧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某甲收養某丙,同時以女妻之,有否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之限制?
【解釋文】某甲收養某丙,同時以女妻之,此種將女抱男習慣,其相互間原無生理上之血統關係,自不受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之限制。
【相關法條】民法第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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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42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13號【解釋日期】42/01/31‧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憲法第八十一條所稱法官,是否包含檢察官在內?又實任檢察官之保障除轉調外,是否與實任推事同?
【解釋文】憲法第八十一條所稱之法官,係指同法第八十條之法官而言,不包含檢察官在內。但實任檢察官之保障,依同法第八十二條,及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除轉調外,與實任推事同。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81

【解釋字號】釋字第14號【解釋日期】42/03/21‧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立、監委員、國民大會代表、省縣議會議員,是否為監察權行使之對象?
【解釋文】查憲法與本問題有關之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係由憲法草案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而來。第一百零二條原稱監察院對於行政院或其各部會人員認為有違法失職情事,得提出彈劾案。第一百零三條則為中央及地方行政人員之彈劾。第一百零四條則為法官及考試院人員之彈劾。在制憲會議中,若干代表認為監察院彈劾權行使之對象應包括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在內。曾經提出修正案數起,主張將第一百零二條行政院或其各部會人員改為各院及其各部會人員,包括立法院、監察院人員在內,並將第一百零四條有關法官及考試院人員之條文刪去。討論結果,對此毫無疑義之修正文均未通過,即所以表示立監委員係屬除外。若謂同時,復以中央公務人員字樣可藉解釋之途徑,使立監委員包括在內,殊難自圓其說。在制憲者之意,當以立監委員為直接或間接之民意代表,均不認其為監察權行使之對象。至立監兩院其他人員與國民大會職員,總統府及其所屬機關職員,自應屬監察權行使範圍。故憲法除規定行政、司法、考試三院外,復於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九十八條,另有中央公務人員之規定。
  國民大會代表為民意代表,其非監察權行使對象更不待言。憲法草案及各修正案,對於國大代表均無可以彈劾之擬議,與立、監委員包括在內之各修正案不予採納者,實為制憲時一貫之意思。
  自治人員之屬於議事機關者,如省縣議會議員,亦為民意代表,依上述理由,自亦非監察權行使之對象。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97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15號【解釋日期】42/04/24‧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監察委員得否兼任國民大會代表?
【解釋文】國民大會代表代表國民行使政權,自係公職。依憲法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監察委員不得兼任。查憲法第一百條及第二十七條,將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與罷免劃分,由監察院與國民大會分別行使,若監察委員得兼任國民大會代表,由同一人行使彈劾權與罷免權,是與憲法劃分其職權之原意相違,其不應兼任更屬明顯。再查憲法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原列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得為國民大會代表,嗣有代表多人,認為於理無當,提出修正案若干起,制憲大會依綜合審查委員會之意見,將該條第一、第二兩款刪去,亦可為不得兼任之佐證。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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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16號【解釋日期】42/05/15‧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行政官署得否就抗不繳納罰鍰者之財產逕為強制執行?
【解釋文】強制執行法施行後,強制執行僅得由法院為之。行政官署依法科處之罰鍰,除依法移送法院辦理外,不得逕就抗不繳納者之財產而為強制執行。本院院解字第三三零八號解釋,仍應適用。
【相關法條】行政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法第1條;森林法第54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17號【解釋日期】42/05/15‧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監察委員得否兼任國立編譯館編纂?
【解釋文】國立編譯館編纂,按照該館組織條例規定,係屬公職。依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監察委員不得兼任。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03

【解釋字號】釋字第18號【解釋日期】42/05/29‧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婚後歸寧不返家同居,是否合於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惡意遺棄他方之規定?
【解釋文】查大法官會議第九次會議臨時動議第一案決議:「中央或地方機關,對於行憲前司法院所為之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得認為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本案最高法院對本院院字第七五零號解釋發生疑義,依照上項決議,自應予以解答。
  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裁判上固得認為合於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五款情形。至來文所稱某乙與某甲結婚後歸寧不返,迭經某甲託人邀其回家同居,某乙仍置若罔聞。此項情形,尚難遽指為上項條款所謂以惡意遺棄他方之規定。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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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19號【解釋日期】42/06/03‧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稱公職之涵義為何?
【解釋文】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稱不得兼任其他公職,與憲法第七十五條之專限制兼任官吏者有別,其含義不僅以官吏為限。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03

【解釋字號】釋字第20號【解釋日期】42/07/10‧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省黨部、省婦女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理事、公立醫院院長、醫師,是否為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謂公職?
【解釋文】省黨部、省婦女工作委員會均係人民團體,其主任委員及理事,自非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謂公職。至醫務人員,既須領證書始得執業,且經常受主管官廳之監督,其業務與監察職權顯不相容,應認係同條所稱之業務,公立醫院為國家或地方醫務機關,其院長及醫生並係公職,均在同條限制之列。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03

【解釋字號】釋字第21號【解釋日期】42/07/10‧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憲法第二十九條所謂總統任滿前九十日,如何計算?
【解釋文】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總統任期為六年,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民大會於每屆總統任滿前九十日集會。憲法實施以後,首屆總統係於民國三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就職,應至民國四十三年五月二十日任滿。所謂任滿前九十日,應自總統任滿前一日起算,以算足九十日為準。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2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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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22號【解釋日期】42/08/04‧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是否為有給之公職?
【解釋文】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係依法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自屬公職,既依法支領歲費公費,應認為有給職。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0362

【解釋字號】釋字第23號【解釋日期】42/08/04‧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利害關係人對他人已審定之商標提出異議之程序為何?
【解釋文】商標法第三條前段規定,二人以上於同一商品,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各別呈請註冊時,應准在中華民國境內實際最先使用並無中斷者。註冊,係為審查准駁之實質標準,如利害關係人,在同法第二十六條審定後之六個月公告期間內,另以與他人審定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呈請註冊,並以自己之商標實際使用在先,而未中斷為理由,對他人已審定商標提出異議,自應依異議程序及同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相關法條】商標法第263

【解釋字號】釋字第24號【解釋日期】42/09/03‧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得否兼任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解釋文】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七十五條所稱公職及官吏範圍之內。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均不得兼任。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0375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4

【解釋字號】釋字第25號【解釋日期】42/09/03‧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得否兼任省銀行之董事、監察人?
【解釋文】一、省銀行之董事及監察人均為公營事業機關之服務人員。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已見本院釋字第二十四號解釋。
  二、來文所列第一、第三、第四、第五各點,事屬統一法令解釋問題,既未據說明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所已表示之見解有何歧異,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礙難解答。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0375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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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26號【解釋日期】42/10/09‧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典押當業收受贓物,其物主依典押原本取贖,與民法占有之規定有無牴觸?
【解釋文】典押當業既係受主管官署管理並公開營業,其收受典押物除有明知為贓物而故為收受之情事外,應受法律之保護。典押當業管理規則第十七條之規定,旨在調和回復請求權人與善意占有人之利害關係,與民法第九百五十條之立法精神尚無違背,自不發生與同法第九百四十九條之牴觸問題。
【相關法條】民法第949950

【解釋字號】釋字第27號【解釋日期】42/11/2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依法令在中央信託局服務之人員是否為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
【解釋文】查大法官會議第二十九次會議臨時動議第一案決議:「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對於本會議所為之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得認為合於本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本件係對於本院釋字第六及第十一兩號解釋。發生疑義,依照上項決議,認為應予解答。
  公營事業機關務人員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為該法第二十四條所明定,中央信託局係國營事業機關,其依法令在該局服務人員自屬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仍應受本院釋字第六號及第十一號解釋之限制。
【相關法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424

【解釋字號】釋字第28號【解釋日期】42/12/16‧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收養期間,本生父母得否為出養子女之利益提起獨立告訴?
【解釋文】最高法院對於非常上訴所為之判決,係屬終審判決,自有拘束該訴訟之效力。惟關於本件原附判決所持引用法條之理由,經依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十七條向有關機關徵詢意見,據最高法院覆稱,該項判決係以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四七號及院解字第三零零四號解釋為立論之根據。復據最高法院檢察署函復,如該項判決所持見解,係由大院行憲前之解釋例演繹而來,亦請重為適當之解釋,以便今後統一適用各等語。是本件係對於行憲前本院所為上述解釋發生疑義,依四十一年八月十六日,本會議第九次會議臨時動議第一案之決議,認為應予解答。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兄弟姊妹原屬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所定之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其與養父母之關係,縱因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所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而成為擬制血親,惟其與本生父母方面之天然血親仍屬存在。同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所稱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所謂回復者,係指回復其相互間之權利義務,其固有之天然血親自無待於回復。
  當養父母與養子女利害相反涉及訴訟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其本生父母得代為訴訟行為,可見雖在收養期間,本生父母對於養子女之利益,仍得依法加以保護。就本件而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四條後段所稱被害人之血親得獨立告訴,尤無排斥其天然血親之理由。本院院字第二七四七號及院解字第三零零四號解釋,僅就養父母方面之親屬關係立論,初未涉及其與本生父母方面之法律關係,應予補充解釋。
【相關法條】民法第10771083條;刑事訴訟法第214

【解釋字號】釋字第29號【解釋日期】42/12/29‧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依憲法第二十九條召集之國民大會得否行使臨時會之職權?
【解釋文】國民大會遇有憲法第三十條列舉情形之一召集臨時會時,其所行使之職權,仍係國民大會職權之一部份,依憲法第二十九條召集之國民大會,自得行使之。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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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43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30號【解釋日期】43/01/15‧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立法委員得否兼任國民大會代表?
【解釋文】憲法第七十五條雖僅限制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但並非謂官吏以外任何職務即得兼任,仍須視其職務之性質,與立法委員職務是否相容。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民大會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並制定辦法行使創制、複決兩權,若立法委員得兼國民大會代表,是以一人而兼具提案與複決兩種性質不相容之職務,且立法委員既行使立法權,復可參與中央法律之創制與複決,亦顯與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之精神不符,故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國民大會代表。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276275

【解釋字號】釋字第31號【解釋日期】43/01/29‧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值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並集會、召集以前,第一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得否繼續行使其職權?
【解釋文】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第九十三條規定監察委員之任期為六年。該項任期本應自其就職之日起至屆滿憲法所定之期限為止,惟值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時,若聽任立法、監察兩院職權之行使陷於停頓,則顯與憲法樹立五院制度之本旨相違,故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以前,自應仍由第一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其職權。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6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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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32號【解釋日期】43/03/26‧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收養同時,以女妻之,究為招贅抑為收養?被收養為子女後,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結婚者,應否先行終止收養關係?
【解釋文】本院釋字第十二號解釋所謂將女抱男之習慣,係指於收養同時以女妻之,而其間又無血統關係者而言。此項習慣實屬招贅行為,並非民法上之所謂收養,至被收養為子女後而另行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結婚者,自應先行終止收養關係。
【相關法條】民法第983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33號【解釋日期】43/04/02‧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省縣議會議長是否為監察權行使對象?
【解釋文】查民意代表並非監察權行使對象,業經本院釋字第十四號解釋有案,省縣議會為民意代表機關,其由議員互選之議長,雖有處理會務之責,但其民意代表身分並無變更,應不屬憲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九十八條所稱之公務人員,至議長處理會務如有不當情事,應由議會本身予以制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9798

【解釋字號】釋字第34號【解釋日期】43/04/28‧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母之養女與本身之養子得否結為夫妻?
【解釋文】母之養女與本身之養子係輩分不相同之擬制血親,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結婚,本院釋字第十二號解釋與此情形有別,自不能援用。
【相關法條】民法第9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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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35號【解釋日期】43/06/14‧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得否以行政機關依法科處罰鍰之公文書,作為強制執行法之執行名義?
【解釋文】對人民財產為強制執行,非有強制執行法第四條所列之執行名義,不得為之。行政機關依法科處罰鍰之公文書,如法律定有送由法院強制執行或得移送法院辦理者,自得認為同法第四條第六款所規定之執行名義,否則不能逕據以為強制執行。
【相關法條】行政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36號【解釋日期】43/06/23‧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偽造稅戳蓋於私宰牛肉從事銷售,是否成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
【解釋文】稅務機關之稅戳蓋於物品上用以證明繳納稅款者,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應以文書論,用偽造稅戳蓋於其所私宰之牛肉從事銷售,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應依同法第二百十一條處斷。本院院解字第三三六四號解釋所謂公印文書之印字,當係衍文。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1216220

【解釋字號】釋字第37號【解釋日期】43/07/23‧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不知情之第三人得否就執行機關執行特種刑事案件沒收之財產,主張其合法成立之債權?
【解釋文】執行機關執行特種刑事案件沒收之財產,對於受刑人所負債務固非當然負清償之責。惟揆諸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精神,如不知情之第三人就其合法成立之債權有所主張時,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五條之規定,應依強制執行法有關各條規定辦理。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17條;刑事訴訟法第475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38號【解釋日期】43/08/2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憲法第八十條所謂依據法律為審判,意旨為何?又縣議會行使立法職權時得否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解釋文】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旨在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所謂依據法律者,係以法律為審判之主要依據,並非除法律以外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之有效規章均行排斥而不用。至縣議會行使縣立法之職權時,若無憲法或其他法律之根據,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241252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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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39號【解釋日期】43/08/2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取回提存物之請求權有否時效規定之適用?
【解釋文】依法應予發還當事人各種案款,經傳案及限期通告後仍無人具領者,依本院院解字第三二三九號解釋,固應由法院保管設法發還。惟此項取回提存物之請求權提存法既未設有規定,自應受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限制。
【相關法條】民法第125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提存法第11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40號【解釋日期】43/10/06‧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台灣省物資局得否為行政訴訟之原告?
【解釋文】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處分致損害其權利者,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行政訴訟,是僅人民始得為行政訴訟之原告。臺灣省物資局依其組織規程係隸屬於臺灣省政府之官署,與本院院解字第二九九零號解釋所稱之鄉鎮自治機關不同,自不能類推適用此項解釋。至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二條對於提起行政訴訟之原告,並無特別規定,要非官署所得引為提起行政訴訟之根據。
【相關法條】行政訴訟法第1條;海關緝私條例第32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41號【解釋日期】43/10/20‧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國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資金逾該被投資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此一事業是否屬國營事業?
【解釋文】國營事業轉投於其他事業之資金,應視為政府資本,如其數額超過其他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該其他事業即屬於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國營事業。
【相關法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42號【解釋日期】43/11/1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是否即屬憲法第十八條所稱之公職?
【解釋文】憲法第十八條所稱之公職涵義甚廣,凡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8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43號【解釋日期】43/12/29‧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判決誤被告張三為張四,如全案關係人中別有張四其人而未經起訴應如何救濟?如無張四其人,又如何救濟?
【解釋文】來呈所稱:原判誤被告張三為張四,如全案關係人中別有張四其人,而未經起訴,其判決自屬違背法令,應分別情形依上訴非常上訴及再審各程序糾正之。如無張四其人,即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未符,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除判決宣示前得依同法第四十條增刪予以訂正外,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9924540條*書狀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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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44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44號【解釋日期】44/02/21‧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約定以實物代替租金之契約,是否牴觸民法租賃之規定?
【解釋文】契約當事人雙方約定以白米給付房租,核與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第二項尚無牴觸,除其他法令別有禁止之規定外,自非法所不許。
【相關法條】民法第421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45號【解釋日期】44/03/11‧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依法宣告沒收之物是否應受緩刑宣告之影響?
【解釋文】主刑宣告緩刑之效力,依本院院字第七八一號解釋,雖及於從刑,惟參以刑法第三十九條所定「得專科沒收」,與第四十條所定「得單獨宣告沒收」足證沒收雖原為從刑,但與主刑並非有必然牽連關係。其依法宣告沒收之物,或係法定必予沒收者,或係得予沒收而經認定有沒收必要者,自與刑法第七十四條所稱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緩刑本旨不合,均應不受緩刑宣告之影響。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46號【解釋日期】44/05/09‧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徵收機關核定公營事業之所得額與審計部之審定歧異,以何者為準?
【解釋文】審計部對於各機關編送之決算有最終審定權。徵收機關核定公營事業之所得額,與審計部審定同一事業之盈餘如有歧異,自應以決算書所載審計部審定之數目為準。
【相關法條】所得稅法第19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17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47號【解釋日期】44/06/20‧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連續犯先後犯行繫屬於不同法院,後法院併前案先行判決確定,先法院應如何處理?
【解釋文】刑事訴訟法第八條之主要用意,係避免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對於同一案件均予審判之弊。據來呈所稱,某甲在子縣行竊,被在子縣法院提起公訴後,復在丑縣行竊,其在丑縣行竊之公訴部分原未繫屬於子縣法院,自不發生該條之適用問題。又丑縣法院係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對於某甲在子縣法院未經審判之前次犯行,依同法第五條之規定,得併案受理,其判決確定後,子縣法院對於前一犯行公訴案件,自應依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諭知免訴之判決。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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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48號【解釋日期】44/07/11‧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不合法或依法不得告訴而告訴者,檢察官應否為不起訴處分?有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
【解釋文】一、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不合法或依法不得告訴而告訴者,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如未經告訴自不生處分問題,院字第二二九二號解釋所謂應予變更部分,自係指告訴不合法及依法不得告訴而告訴者而言。
  二、告訴不合法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如另有告訴權人合法告訴者,得更行起訴,不受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限制。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34239

【解釋字號】釋字第49號【解釋日期】44/07/2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印花稅法所定罰鍰之法律性質暨其責任要件各如何?
【解釋文】印花稅法所定罰鍰係純粹行政罰。納稅義務人如有違法事實,應依法按其情節輕重,分別科處罰鍰。其違法行為之成立並不以故意為要件,本院院字第一四六四號解釋係就當時特定情形立論,應予變更。
【相關法條】印花稅法

【解釋字號】釋字第50號【解釋日期】44/08/13‧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頂替他人姓名而服兵役者,是否具有軍人身分?
【解釋文】頂替他人姓名而服兵役,係以屬違法行為,自難認其有軍人身分。本院院字第二六八四號解釋,仍應予維持。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第5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51號【解釋日期】44/08/13‧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未經核准離營已逾一個月之士兵另犯他罪,是否仍受軍法審判?
【解釋文】士兵未經核准離營已逾一個月者,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已失現役軍人身分,如其另犯他罪,依非軍人之例定其審判機關。本院院字第二八二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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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52號【解釋日期】44/08/20‧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實任檢察官之保障,是否僅及於能執行職務之檢察官?
【解釋文】實任檢察官依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除轉調外應受保障,並經本院釋字第十三號解釋有案。惟此項保障係適用於能執行職務之檢察官,其因病請假逾一定期間事實上不能執行職務者,在未經依據此項保障精神另定辦法前,自得依公務員請假規則第十條暫令退職。
【相關法條】法院組織法第40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53號【解釋日期】44/09/23‧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告訴人為誣告,檢察官是否應對被誣告人為不起訴處分?
【解釋文】檢察官發見原告訴人為誣告者,固得逕就誣告起訴,毋庸另對被誣告人為不起訴處分,但原告訴人對原告訴事件如有聲請時,檢察官仍應補為不起訴處分書。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30231237

【解釋字號】釋字第54號【解釋日期】44/10/24‧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遺產稅法有無溯及既往之效力?
【解釋文】現行遺產稅法既無明文規定溯及既往,則該法第八條但書對於繼承開始在該法公布以前之案件,自不適用。
【相關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55號【解釋日期】44/10/24‧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質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時,應否先取得執行名義?
【解釋文】質權人因有民法第八百九十三條情形而拍賣質物者,仍應依照本院院字第九八零號解釋辦理,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即應先取得執行名義。
【相關法條】民法第893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4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56號【解釋日期】44/11/21‧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公務員被判褫奪公權,而其主刑經宣告緩刑者,在緩刑期內,是否得任公務員?
【解釋文】公務員被判褫奪公權,而其主刑經宣告緩刑者,在緩刑期內,除別有他項消極資格之限制外,非不得充任公務員。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8385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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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45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57號【解釋日期】45/01/06‧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拋棄繼承是否發生代位繼承問題?
【解釋文】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所謂代位繼承,係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為限。來文所稱某甲之養女乙拋棄繼承,並不發生代位繼承問題。惟該養女乙及其出嫁之女如合法拋棄其繼承權時,其子既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同一順序繼承人,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自得繼承某甲之遺產。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01176

【解釋字號】釋字第58號【解釋日期】45/02/10‧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養子女與養父母已具終止收養關係之實質要件,而未能踐行形式要件時,得否聲請法院為終止收養之裁定?
【解釋文】查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終止收養關係須雙方同意,並應以書面為之者,原係以昭鄭重。如養女既經養親主持與其婚生子正式結婚,則收養關係人之雙方同意變更身分已具同條第一項終止收養關係之實質要件。縱其養親未踐行同條第二項之形式要件,旋即死亡,以致踐行該項程序陷於不能,則該養女之一方自得依同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第六款聲請法院為終止收養關係之裁定,以資救濟。
【相關法條】民法第10801081983

【解釋字號】釋字第59號【解釋日期】45/03/21‧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非以保證為業務之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為人保證,其效力為何?
【解釋文】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以保證為業務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公司負責人如違反該條規定,以公司名義為人保證,既不能認為公司之行為,對於公司自不發生效力。
【相關法條】公司法第23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60號【解釋日期】45/04/20‧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於何情形下得上訴第三審?
【解釋文】最高法院所為之確定判決有拘束訴訟當事人之效力,縱有違誤,亦僅得按照法定途徑聲請救濟。惟本件關於可否得以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在程序上涉及審級之先決問題,既有歧異見解,應認為合於本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予以解答。查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定有明文,倘第二審法院判決後檢察官原未對原審法院所適用之法條有所爭執而仍上訴,該案件與其他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亦無牽連關係。第三審法院不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條予以駁回,即與法律上之程式未符。至案件是否屬於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範圍,尚有爭執者,應視當事人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是否業已提出,如當事人本已主張非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第二審仍為認係該條各罪之判決者,始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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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61號【解釋日期】45/08/13‧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軍人佩戴本人符號逃亡,可否論以普通逃亡罪?
【解釋文】軍人逃亡如僅佩帶本人符號,尚難認為與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五條所謂攜帶其他重要物品之情形相當,應以普通逃亡論罪。本院院字第二零四四號關於該部分之解釋,應予變更。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第9395

【解釋字號】釋字第62號【解釋日期】45/08/13‧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律師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司法人員」之意涵為何?
【解釋文】律師法第三十七條所稱之司法人員,依律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規定雖列有書記官在內,然此係指依法院組織法任用並辦理司法事務之書記官而言。主計機關派駐各法院辦理會計事務之書記官,自不包括在內。
【相關法條】律師法第37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63號【解釋日期】45/08/29‧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偽造、變造新臺幣應如何處斷?
【解釋文】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所稱偽造變造之幣券,係指國幣幣券而言。新臺幣為地方性之幣券,如有偽造變造情事,應依刑法處斷。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95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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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64號【解釋日期】45/09/14‧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自公布日施行之法律,其發生效力之日期為何?
【解釋文】法律施行日期條例第一條所謂依限應到達各主管官署之日,係指依法律施行到達日期表所列之日期而言。凡明定自公布日施行之法律,除依法另有規定外,仍應自該表所列之日起發生效力。

【解釋字號】釋字第65號【解釋日期】45/10/01‧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監督寺廟條例所謂地方公共團體,其意涵為何?
【解釋文】監督寺廟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謂地方公共團體,係指依法令或習慣在一定區域內,辦理公共事務之團體而言。
【相關法條】監督寺廟條例第3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66號【解釋日期】45/11/02‧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公務員因貪污經判決緩刑,於緩刑期滿前,得否應考試或任公職?
【解釋文】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所列情事,均屬本院釋字第五十六號解釋所謂他項消極資格,其曾服公務而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雖受緩刑之宣告,仍須俟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並未撤銷時,始得應任何考試或任為公務人員。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8385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8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67號【解釋日期】45/11/14‧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任薦任審計職務三年以上之公務員,得否應會計師檢覈?
【解釋文】凡在政府機關曾任薦任審計職務三年以上,經銓敘合格者,均應認為合於會計師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相關法條】會計師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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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68號【解釋日期】45/11/26‧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繼續參加叛亂組織」之意涵為何?
【解釋文】凡曾參加叛亂組織者,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組織以前,自應認為係繼續參加。如其於民國三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懲治叛亂條例施行後仍在繼續狀態中,則因法律之變更並不在行為之後,自無刑法第二條之適用。至罪犯赦免減刑令原以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犯罪為限,如在以後仍在繼續犯罪中即不能援用。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條(廢);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69號【解釋日期】45/12/05‧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公務員依法令兼職者得否支領兼職之公費?
【解釋文】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謂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當係指兼職之公務員僅能支領本職之薪及公費而言。其本職無公費而兼職有公費者自得支領兼職之公費。
【相關法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70號【解釋日期】45/12/1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養子女之婚生子女、養子女之養子女,以及婚生子女之養子女是否有代位繼承權?
【解釋文】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為擬制血親,本院釋字第二十八號解釋已予說明。關於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時之繼承問題,與釋字第五十七號解釋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情形有別。來文所稱養子女之婚生子女﹑養子女之養子女﹑以及婚生子女之養子女,均得代位繼承。至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所謂法律另有規定者,係指法律對於擬制血親定有例外之情形而言,例如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是。
【相關法條】民法第1077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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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46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71號【解釋日期】46/01/09‧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公務員兼任外籍機構臨時工作之要件為何?
【解釋文】本院釋字第六號及第十一號解釋係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限制而為解釋,如公務員於公餘兼任外籍機構臨時工作,祇須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無論是否為通常或習慣上所稱之業務,均應認為該條精神之所不許。
【相關法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72號【解釋日期】46/01/23‧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商標局應送達之書件,如收件人係在淪陷區域,應如何為之?
【解釋文】商標局應送達於呈請人或關係人之書件,如呈請人或關係人係在淪陷區域,即屬無從送達之件,自得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公報公示之。
【相關法條】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0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73號【解釋日期】46/03/13‧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公營事業民營化前,其原有依法令服務之人員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解釋文】公司法組織之公營事業,縱於移轉民營時已確定其盈虧及一切權利義務之移轉日期,仍應俟移轉後之民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時該事業方得視為民營。惟在尚未實行交接之前,其原有依法令服務之人員仍係刑法上之公務員。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74號【解釋日期】46/03/22‧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國民大會代表得否兼任省縣議會議員?
【解釋文】國民大會代表係各在法定選舉單位當選,依法集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而省縣議會議員乃分別依法集會,行使屬於各該省縣之立法權。為貫徹憲法分別設置各級民意機關賦予不同職權之本旨,國民大會代表自不得兼任省縣議會議員。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28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75號【解釋日期】46/04/08‧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國民大會代表得否兼任官吏?
【解釋文】查制憲國民大會對於國民大會代表不得兼任官吏,及現任官吏不得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之主張,均未採納。而憲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僅限制現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足見制憲當時並無限制國民大會代表兼任官吏之意,故國民大會代表非不得兼任官吏。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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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76號【解釋日期】46/05/03‧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是否等同於民主國家之國會?
【解釋文】我國憲法係依據孫中山先生之遺教而制定,於國民大會外並建立五院,與三權分立制度本難比擬。國民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均由人民直接間接選舉之代表或委員所組成。其所分別行使之職權亦為民主國家國會重要之職權。雖其職權行使之方式,如每年定期集會、多數開議﹑多數決議等,不盡與各民主國家國會相同,但就憲法上之地位及職權之性質而言,應認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256290

【解釋字號】釋字第77號【解釋日期】46/06/24‧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教育科學文化經費比例之計算基數為何?
【解釋文】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所謂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原係指編製預算時在歲出總額所佔之比例數而言。至追加預算,實因預算執行中具有預算法第五十三條所定情事始得提出者,自不包括在該項預算總額之內。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64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78號【解釋日期】46/08/09‧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以耕地承租人自動放棄耕作權為由終止租約,其要件為何?
【解釋文】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所定各款情形不得終止。如承租人自動放棄耕作權時,依同條第二款規定亦須確有因遷徙或轉業之正當理由。
【相關法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79號【解釋日期】46/10/0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在國防部任薦任審計職務三年以上者,得否應會計師檢覈?
【解釋文】本院釋字第六十七號解釋,所謂銓敘合格一語,係指經銓敘部銓敘合格者而言。其在國防部擔任薦任審計職務三年以上,並經銓敘部審查登記者,亦應認為合於會計師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相關法條】會計師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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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47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80號【解釋日期】47/11/26‧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在戒嚴地域有無參加叛亂組織及是否繼續之事實,應由何機關認定之?
【解釋文】一、參加叛亂組織案件,在戒嚴地域犯之者,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之規定,既不論身分概由軍事機關審判,則有無參加叛亂組織及是否繼續之事實,均應由有權審判之軍事機關認定之。
  二、本院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係為曾參加叛亂組織,未經自首或無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組織者而發。如已由有權審判之軍事機關認其不屬於懲治叛亂條例上之犯罪自不適用。
【相關法條】(廢)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81號【解釋日期】47/12/1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監察委員得否兼任民營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職務?
【解釋文】民營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所執行之業務,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稱執行業務範圍之內。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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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48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82號【解釋日期】48/06/1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偽造文書同時偽造公印者,其罪刑為何?
【解釋文】偽造公印,刑法第二百十八條既有獨立處罰之規定,且較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處罰為重,則於偽造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文書同時偽造公印者,即難僅論以該條之罪而置刑法第二百十八條處刑較重之罪於不問。本院院解字第三○二○號第三項解釋於立法本旨並無違背,尚無變更之必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2218

【解釋字號】釋字第83號【解釋日期】48/10/21‧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法院收受提存物如何保管與計息?
【解釋文】地方法院所在地有代理國庫之銀行時,法院收受提存之金錢、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應交由該銀行之國庫部門保管,並依提存法第八條之規定給付利息。
【相關法條】提存法第48

【解釋字號】釋字第84號【解釋日期】48/12/02‧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公務員受褫奪公權之宣告並受緩刑之諭知者,其職務是否當然停止?
【解釋文】公務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刑之宣告者,雖同時諭知緩刑,其職務亦當然停止。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第17條中華民國刑法第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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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49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85號【解釋日期】49/02/12‧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之計算基準為何?
【解釋文】憲法所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在當前情形,應以依法選出而能應召集會之國民大會代表人數為計算標準。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7430

【解釋字號】釋字第86號【解釋日期】49/08/15‧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是否應隸屬於司法院?
【解釋文】憲法第七十七條所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之審判,係指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而言。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既分掌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自亦應隸屬於司法院。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77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87號【解釋日期】49/12/09‧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收養子女違反年齡之限制規定者,其法律效果如何?
【解釋文】收養子女違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之規定者,僅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並非當然無效。本院院解字第三一二○號第五項就此部分所為之解釋,應予維持。
【相關法條】民法第1073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88號【解釋日期】49/12/21‧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民國四十八年短期公債發行條例「不得掛失」之規定,是否排除民法公示催告程序?
【解釋文】民法第七百二十五條所定之公示催告程序乃以保障無記名證券合法持有人之利益。中華民國四十八年短期公債發行條例第三條僅有「不得掛失」之規定,自不能據以排除上開民法條文之適用。
【相關法條】民法第7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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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50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89號【解釋日期】50/02/10‧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因公有耕地放領之撤銷或解除所生爭執,應由何法院審判?
【解釋文】行政官署依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將公有耕地放領於人民,其因放領之撤銷或解除所生之爭執,應由普通法院管轄。
【相關法條】法院組織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1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90號【解釋日期】50/04/26‧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憲法上所謂「現行犯」之意涵為何?何人有權逮捕?犯瀆職罪收受之賄賂是否屬贓物?
【解釋文】一、憲法上所謂現行犯係指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之現行犯,及同條第三項以現行犯論者而言。
  二、遇有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所定情形,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之,不以有偵查權人未曾發覺之犯罪為限。
  三、犯瀆職罪收受之賄賂,應認為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三項第二款所稱之贓物。賄賂如為通貨,依一般觀察可認為因犯罪所得,而其持有並顯可疑為犯罪人者,亦有上述條款之適用。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0233748條;刑事訴訟法第88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91號【解釋日期】50/02/10‧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養子女於終止收養關係前,得否與養父母之婚生子結婚?
【解釋文】養親死亡後,養子女之一方無從終止收養關係,不得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結婚。但養親收養子女時本有使其與婚生子女結婚之真意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條】民法第1080983

【解釋字號】釋字第92號【解釋日期】50/08/16‧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公營事業機關代表民股之董事、監察人有否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之適用?
【解釋文】公營事業機關代表民股之董事﹑監察人,應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相關法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93號【解釋日期】50/12/06‧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其一定經濟目的之輕便軌道,是否為不動產?
【解釋文】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凡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其一定經濟上之目的者,應認為不動產。
【相關法條】民法第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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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51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94號【解釋日期】51/02/14‧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公務員因犯罪經宣告褫奪公權者,得否擔任律師?
【解釋文】公務員因同一行為經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應受撤職之懲戒處分已為褫奪公權所吸收,初非無律師法第二條第四款之適用,本院院字第二六五八號解釋應予補充。
【相關法條】律師法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47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6、37條;律師法第2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95號【解釋日期】51/02/28‧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公務人員消極資格之規定於任用後是否仍有其適用?
【解釋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所定之限制,即在任用後發生者亦有其適用。
【相關法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96號【解釋日期】51/06/2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行賄行為是否屬瀆職罪?
【解釋文】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之行賄行為,性質上不屬於瀆職罪,其幫助或教唆者亦同。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2231

【解釋字號】釋字第97號【解釋日期】51/09/0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行政處分之通知,其生效要件為何?
【解釋文】行政官署對於人民所為之行政處分製作以處分為內容之通知。此項通知原為公文程式條例所稱處理公務文書之一種。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自應受同條例關於公文程式規定之適用及限制,必須其文書本身具備法定程式始得謂為合法之通知。

【解釋字號】釋字第98號【解釋日期】51/10/1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是否仍有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
【解釋文】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不在數罪併罰規定之列,雖緩刑期內更犯者,其所科之刑亦應於緩刑撤銷後合併執行。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5053條;刑事訴訟法第481

【解釋字號】釋字第99號【解釋日期】51/12/19‧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偽造、變造新臺幣應如何處斷?
【解釋文】臺灣銀行發行之新臺幣,自中央銀行委託代理發行之日起,如有偽造變造等行為者,亦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論科。
【相關法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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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52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100號【解釋日期】52/02/2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公司章程就股東會股東出席人數、表決權數可否作較法定額為高之規定?
【解釋文】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現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百六十四條(現行法第三百十六條)所定股東會之出席股東人數與表決權數,均係指所需之最低額而言。如公司訂立章程,規定股東出席人數及表決權數較法定所需之最低額為高時,自非法所不許。
【相關法條】公司法第277316

【解釋字號】釋字第101號【解釋日期】52/05/22‧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公營事業機關代表民股之有給董事、監察人,有無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解釋文】本院釋字第九十二號解釋,所稱公營事業機關代表民股之董事監察人,應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者,係指有俸給之人而言。
【相關法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102號【解釋日期】52/08/14‧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發生海難,船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於何種情形應負業務過失刑責?
【解釋文】船舶發生海難,輪船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並不因頒發開航通知書,而當然負刑法上業務過失責任。但因其過失催促開航,致釀成災害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4183條海商法第40

【解釋字號】釋字第103號【解釋日期】52/10/23‧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公告內容變更,有無刑法第二條之適用?
【解釋文】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專案指定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之公告,其內容之變更,對於變更前走私行為之處罰,不能認為有刑法第二條之適用。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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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53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104號【解釋日期】53/03/11‧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商標法所稱「世所共知」之意涵為何?
【解釋文】商標法第二條第八款所稱世所共知,係指中華民國境內,一般所共知者而言。
【相關法條】商標法第2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105號【解釋日期】53/10/0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出版法有關定期停止發行、撤銷登記之處分,暨由行政機關逕行處理之規定是否合憲?
【解釋文】出版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所定定期停止發行或撤銷登記之處分,係為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情形,而對於出版自由所設之限制,由行政機關逕行處理,以貫澈其限制之目的,尚難認為違憲。;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廢);出版法第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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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54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106號【解釋日期】54/02/12‧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國家總動員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所得加以限制之規定,其適用範圍為何?
【解釋文】國家總動員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所得加以限制之規定,並非僅指政府於必要時,祇能對全體人民或全體銀行、公司、工廠之行使債權履行債務加以限制,亦得對特定地區或特種情形之某種事業為之。行政院依上開法條規定頒發重要事業救濟令,明定凡合於該令所定情形,及所定種類事業之股份有限公司,均得適用,尚難認為於法有違。至對於債權行使及債務履行,所加限制之範圍,雖應按實際情形處理,難有具體標準,然應以達成該法所定任務之必要者為其限度。
【相關法條】(廢)國家總動員法第1618

【解釋字號】釋字第107號【解釋日期】54/06/16‧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有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解釋文】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相關法條】民法第125

【解釋字號】釋字第108號【解釋日期】54/07/28‧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告訴乃論之罪之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者,應如何計算其告訴期間?
【解釋文】告訴乃論之罪,其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其六個月之告訴期間,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之時起算。本院院字第一二三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109號【解釋日期】54/11/03‧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是否均為共同正犯?
【解釋文】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本院院字第一九○五號第二○三○號之一第二二○二號前段等解釋,其旨趣尚屬一致。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110號【解釋日期】54/12/29‧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
  一、土地需用人及所有人對於補償費,均未異議者,主管機關得否逕廢棄原估價,而提交評定?
  二、補償發給期間內,因對估定有異議,而提交評定或經所有人同意延期繳交者,其徵收核准案是否失其效力?
  三、徵收補償費經評定後,其轉發土地所有人之期限為何?
【解釋文】(一)需用土地人及土地所有人對於被征收土地之應補償費額,均未表示異議者,主管地政機關不得援用土地法第二百四十七條逕自廢棄原公告之估定地價,而提交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二)需用土地人不於公告完畢後十五日內將應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額繳交主管地政機關發給完竣者,依照本院院字第二七○四號解釋,其征收土地核准案固應從此失其效力。但於上開期間內,因對補償之估定有異議,而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依法提交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或經土地所有人同意延期繳交有案者,不在此限。
  (三)征收土地補償費額經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應由主管地政機關即行通知需用土地人,並限期繳交轉發土地所有人,其限期酌量實際情形定之,但不得超過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所規定十五日之期限。
【相關法條】土地法第23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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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55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111號【解釋日期】55/01/05‧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院解字第三八二七號解釋所稱之聲請退休或命令退休,其適用範圍如何?
【解釋文】本院院解字第三八二七號解釋所稱認為聲請退休或命令退休僅就其事件在中華民國三十二年公布之公務員退休法施行中發生者有其適用。

【解釋字號】釋字第112號【解釋日期】55/04/2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反覆科處罰鍰,而仍不履行義務時,是否即得逕行直接強制處分?
【解釋文】行政官署對於違反行政執行法第四條所定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者,經依該法規定,反覆科處罰鍰,而仍不履行其義務時,尚非該法第十一條所稱不能行間接強制處分。自難據以逕行直接強制處分。
【相關法條】行政執行法第11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113號【解釋日期】55/05/11‧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雇員之管理,得否準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解釋文】雇員之管理,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準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本院院解字第二九零三號所為雇員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限制之解釋,不再有其適用。
【相關法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114號【解釋日期】55/07/06‧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在懲戒處分議決前,曾被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是否有休職期滿復職規定之適用?
【解釋文】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休職期滿之復職,不因其在懲戒處分議決前,曾被停止職務,而排除其適用。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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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115號【解釋日期】55/09/16‧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耕地徵收與放領之爭執,應循何程序請求救濟?
【解釋文】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為之耕地徵收與放領,人民僅得依行政救濟程序請求救濟,不得以其權利受有損害為理由,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土地。普通法院對此事件所為之相反判決,不得執行。
【相關法條】法院組織法第1條;訴願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1條;(廢)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17、21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116號【解釋日期】55/09/30‧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國外廠商因分期付款所生之利息所得應如何扣繳所得稅?
【解釋文】支付國外廠商分期付款,訂有利息者,其利息所得,仍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扣繳應納稅款。
【相關法條】所得稅法第88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117號【解釋日期】55/11/09‧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出缺遞補補充條例有關候補人行蹤不明三年以上,並未依限聲報者,喪失其候補資格之規定是否合憲?
【解釋文】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出缺遞補補充條例第三條第款及第四條之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34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118號【解釋日期】55/12/0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之更正裁定是否以原判決推事之參與為必要?
【解釋文】本院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之更正裁定,不以原判決推事之參與為必要。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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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56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119號【解釋日期】56/02/01‧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同一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後復設定典權,若拍賣所得不足清償抵押債權時,得否除去典權,重行估價拍賣?
【解釋文】所有人於其不動產上訴定抵押權後,復就同一不動產上與第三人訴定典權,抵押權自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屆期未受清償,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物時,因有典權之存在,無人應買,或出價不足清償抵押債權,執行法院得除去典權負擔,重行估價拍賣。拍賣之結果,清償抵押債權有餘時,典權人之典價,對於登記在後之權利人,享有優先受償權。執行法院於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時,依職權通知地政機關塗銷其典權之登記。
【相關法條】民法第866

【解釋字號】釋字第120號【解釋日期】56/03/01‧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監察委員得否兼任新聞紙雜誌發行人業務?
【解釋文】新聞紙雜誌發行人執行之業務,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所稱業務範圍之內。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03

【解釋字號】釋字第121號【解釋日期】56/05/10‧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一日之計算標準為何?
【解釋文】刑法第四十一條之易科罰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易服勞役,其折算一日之原定金額,如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提高二倍,應為以三元六元或九元折算一日。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4142

【解釋字號】釋字第122號【解釋日期】56/07/05‧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所為言論之保障,其意涵為何?
【解釋文】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應如何保障,憲法未設有規定。本院解字第三七三五號解釋,尚不發生違憲問題。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01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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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57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123號【解釋日期】57/07/10‧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執行中之受刑人經依法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其行刑權之時效是否停止進行?
【解釋文】審判中之被告經依法通緝者,其追訴權之時效,固應停止進行,本院院字第一九六三號解釋並未有所變更。至於執行中之受刑人經依法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執行時,其行刑權之時效亦應停止進行,但仍須注意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8385

【解釋字號】釋字第124號【解釋日期】57/08/23‧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出租人出賣、出典耕地,須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是否因承租人事先拋棄優先承受權而異?
【解釋文】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承租人於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有優先承受之權。必須出租人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後,始有表示承受或放棄承受之可言。此項規定,自不因承租人事先有拋棄優先承受權之意思表示而排除其適用。

【解釋字號】釋字第125號【解釋日期】57/10/30‧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訂立之租約,在未屆期前之終止,其法律依據為何?
【解釋文】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訂立之租約,在租佃期未限未屆滿前,得終止之情形,同條例第十七條已有規定,無土地法第一百十四條及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有關終止租約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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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58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126號【解釋日期】58/02/21‧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新稅貨物完稅價格之計算方法為何?
【解釋文】依照貨物稅條例,新稅貨物有市場批發價格者,其完稅價格,為未經含有稅款及運費之出廠價格。其無市場批發價格,而由產製廠商所支出之運費已包含於出廠價格之內者,其完稅價格,自不得扣除是項運費計算課征。
【相關法條】貨物稅條例第38

【解釋字號】釋字第127號【解釋日期】58/09/05‧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公務員犯貪污罪是否即應免職?
【解釋文】公務人員犯貪污罪,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犯他罪,刑期執行完畢始被發覺者,均仍應予免職。
【相關法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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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59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128號【解釋日期】59/04/1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不服行政機關就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核定與調處,應循何程序請求救濟?
【解釋文】行政機關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所為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核定與調處,出租人承租人如有不服,應循行政訟爭程序請求救濟。
【相關法條】訴願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1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129號【解釋日期】59/10/30‧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未滿十四歲人參加叛亂組織,於滿十四歲時尚未自首或證明已脫離者,是否應負刑責?
【解釋文】未滿十四歲人參加叛亂組織,於滿十四歲時,尚未經自首,亦無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者,自應負刑事責任。本院釋字第六十八號解釋並應有其適用。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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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0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130號【解釋日期】60/05/21‧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之時限,是否包括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以及在途解送等時間在內?
【解釋文】憲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之時限,不包括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以及在途解送等時間在內。惟其間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亦不適用訴訟法上關於扣除在途期間之規定。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131號【解釋日期】60/09/24‧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公務員得否兼任私立學校之董事長或董事?
【解釋文】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私立學校之董事長或董事,但法律或命令規定得兼任者,不在此限。本院院字第二三二○號解釋應予補充釋明。
【相關法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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