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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憲法法庭判決彙編相關題庫1題庫2題庫3題庫4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02》民國61~78年(No.132-249)

.01.38-60年第1~131號.03.79-86年第250-443號.04.87-91年第444-554號 .05.92-99年第555-683號.06.100-107年第684-773號.07.108-110年第774-813號

年 度

民國61年釋字第132號 民國62年釋字第135號 民國63年釋字第138號
民國64年釋字第142號 民國65年釋字第145號 民國66年釋字第148號
民國67年釋字第152號 民國68年釋字第156號 民國69年釋字第161號
民國70年釋字第167號 民國71年釋字第173號 民國72年釋字第179號
民國73年釋字第185號 民國74年釋字第193號 民國75年釋字第201號
民國76年釋字第212號 民國77年釋字第221號 民國78年釋字第234號

民國61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132號【解釋日期】61/02/21‧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民法清償提存之提存人取回提存物,是否有一般時效期間規定之適用?
【解釋文】本院釋字第三十九號解釋所謂之提存,不包括債務人為債權人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所為之清償提存在內。惟清償提存人如依法得取回其提存物時,自仍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之適用。
【相關法條】民法第125326

【解釋字號】釋字第133號【解釋日期】61/06/09‧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院解字第三五三四號解釋所稱「免除其刑」之意涵為何?
【解釋文】本院院解字第三五三四號解釋所稱「免除其刑」係指因赦免權作用之減刑而免除其刑者而言,不包括其他之免除其刑在內。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134號【解釋日期】61/12/01‧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法院未送達自訴狀繕本於被告,而被告已知其內容並為言詞辯論,是否仍得以未受送達為由主張判決違法?
【解釋文】自訴狀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其未提出而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限期補正,此係以書狀提起自訴之法程序,如故延不遵,應逾知不受理之判決。惟法院未將其繕本送達於被告,而被告己受法院告知自訴內容,經為合法之言詞辯論時,即不得以自訴狀繕本之未送達而認為判決違法。本院院字第一三二○號解釋之(二)應予補充釋明。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3033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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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2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135號【解釋日期】62/06/22‧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上級法院就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而提出不服之聲明,或未提出不服聲明之下級法院判決,誤予廢棄或發回,應如何救濟?
【解釋文】民刑事訴訟案件下級法院之判決,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而提出不服之聲明,或未提出不服之聲明而上級法院誤予廢棄或撤銷發回更審者,該項上級法院之判決及發回更審後之判決,均屬重大違背法令,固不生效力,惟既具有判決之形式法定程序辦理。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467496條;刑事訴訟法第376420441

【解釋字號】釋字第136號【解釋日期】62/08/03‧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假扣押、假處分所徵收之執行費,於徵收確定判決之執行費時,應否予以扣除?
【解釋文】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得依民事訴訟費用法二十三條之規定,征收執行費,於本案確定執行征收執行費時,予以扣除。本院院解字第三九九一號解釋應予變更。
【相關法條】(廢)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3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137號【解釋日期】62/12/14‧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法官審判案件時,是否受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之拘束?
【解釋文】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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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3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138號【解釋日期】63/05/10‧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審判進行中之案件,是否有追訴權時效進行問題?
【解釋文】案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且在審判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8083

【解釋字號】釋字第139號【解釋日期】63/10/04‧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同一不動產設定典權後,在不妨害典權之範圍內,得否再設定抵押權?
【解釋文】不動產所有人於同一不動產設定典權後,在不妨害典權之範圍內,仍得為他人設定抵押權。本院院字第一九二號解釋毋庸變更。
【相關法條】民法第762880882918

【解釋字號】釋字第140號【解釋日期】63/11/15‧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檢察官就已起訴之個案復為違法之不起訴處分,應如何救濟?
【解釋文】案經起訴繫屬法院後,復由檢察官違法從實體上予以不起訴處分,經告訴人合法聲請再議,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應將原不起訴處分撤銷。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60258303

【解釋字號】釋字第141號【解釋日期】63/12/13‧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各共有人得否就公同共有房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
【解釋文】共有之房地,如非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則各共有人自得就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8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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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4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142號【解釋日期】64/02/0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漏稅事實發生在民國五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營業稅法修正施行前者,得否依新法課徵?
【解釋文】營利事業匿報營業額逃漏營業稅之事實發生在民國五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營業稅法全文公布施行生效之日以前者,自該日起五年以內未經發現,以後即不得再行課徵。
【相關法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143號【解釋日期】64/06/20‧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購買火車票轉售圖利,是否構成詐欺罪?
【解釋文】關於購買火車票轉售圖利,是否構成詐欺罪,要應視其實際有無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具備詐欺罪之各種構成要件而定。如自己並不乘車,而混入旅客群中,買受車票,並以之高價出售者,仍須視其實際是否即係使用詐術,使售票處因而陷于錯誤,合於詐欺罪之各種構成要件以為斷。本院院解字第二九二0號暨第三八0八號解釋據來文所稱之套購,應係意指使用詐術之購買而言。惟後一解釋,重在對於旅客之詐財;前一解釋,重在對於售票處之詐欺得利;故應分別適用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解釋字號】釋字第144號【解釋日期】64/12/05‧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得易科罰金之一罪,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而不得易科時,應如何處理?
【解釋文】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4151條;刑事訴訟法第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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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5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145號【解釋日期】65/04/30‧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院字第二0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之意涵為何?
【解釋文】本院院字第二0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34

【解釋字號】釋字第146號【解釋日期】65/07/23‧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認定之事實與所採證據不符時,應如何救濟?
【解釋文】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認定犯罪事實與所採用證據顯屬不符,自屬審判違背法令,得提起非常上訴;如具有再審原因者,仍可依再審程序聲請再審。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1445

【解釋字號】釋字第147號【解釋日期】65/12/24‧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夫納妾,妻是否即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義務?
【解釋文】夫納妾,違反夫妻互負之貞操義務,在是項行為終止以前,妻主張不履行同居義務,即有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但書之正當理由;至所謂正當理由,不以與同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定之離婚原因一致為必要。本院院字第七七0號解釋(二)所謂妻請求別居,即係指此項情事而言,非謂提起別居之訴,應予補充解釋。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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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6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148號【解釋日期】66/05/06‧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行政法院裁定與同院判例未合,是否發生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問題?
【解釋文】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劃,行政法院認非屬於對特定人所為之行政處分,人民不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以裁定駁回。該項裁定,縱與同院判例有所未合,尚不發生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是否牴觸憲法問題。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都市計畫法第21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149號【解釋日期】66/06/1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未繳足之更審前裁判費應命何人補繳?
【解釋文】當事人對於更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其第一次上訴應繳之裁判費尚未繳納或未繳足額法,法院應向第一次上訴人徵足。如於該事件之裁判有執行力後,仍未繳足,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裁判費之數額,命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補繳之。本院院解字第二九三六號解釋(二)有關裁判費部分,應予補充。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廢)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150號【解釋日期】66/09/16‧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第一屆立法委員遇缺停止遞補之命令是否合憲?
【解釋文】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六項,並無變更憲法所定中央民意代表任期之規定。行政院有關第一屆立法委員遇缺停止遞補之命令,與憲法尚無牴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26646591

【解釋字號】釋字第151號【解釋日期】66/12/23‧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蓋有「查帳徵稅代用」戳記之空白完稅照遺失,得否比照遺失查驗證之規定補徵稅款?
【解釋文】查帳徵稅之產製機車廠商所領蓋有「查帳徵稅代用」戳記之空白完稅照,既係暫代出廠證使用,如有遺失,除有漏稅情事者,仍應依法處理外,依租稅法律主義,稅務機關自不得比照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一百二十八條關於遺失查驗證之規定補徵稅款。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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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7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152號【解釋日期】67/05/12‧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刑法「同一之罪名」之意涵為何?
【解釋文】刑法第五十六條所謂「同一之罪名」,係指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數行為,觸犯構成犯罪要件相同之罪名者而言。本院院字第二一八五號解釋,關於「同一之罪名」之認定標準及成立連續犯之各例,與上開意旨不合部分,應予變更。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56

【解釋字號】釋字第153號【解釋日期】67/07/0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提起抗告未繳裁判費,審判長未命補正逕予駁回之確定裁定,是否發生適用法令牴觸憲法問題?
【解釋文】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不得逕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五十年台抗字第二四二號判例,雖與此意旨不符,惟法院就本案訴訟標的未為裁判,當事人依法既得更行起訴,則適用上開判例之確定裁定,尚不發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是否牴觸憲法問題。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154號【解釋日期】67/09/29‧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之判例,是否合憲?
【解釋文】行政法院四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判例所稱:「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旨在遏止當事人之濫訴,無礙訴訟權之正當行使,與憲法並無牴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623條法院組織法第25條行政訴訟法第2429條;民事訴訟法第503

【解釋字號】釋字第155號【解釋日期】67/12/22‧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民國六十三年基層特考規則關於實習之規定及實習辦法之核定,是否合憲?
【解釋文】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得依其法定職權訂定考試規則及決定考試方式;「六十三年特種考試臺灣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關於實習之規定暨「六十三年特種考試臺灣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習辦法」之核定,均未逾越考試院職權之範圍,對人民應考試之權亦無侵害,興憲法並不牴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8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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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8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156號【解釋日期】68/03/16‧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變更都市計畫是否為行政處分?當事人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解釋文】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本院釋字第一四八號解釋應予補充釋明。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5172條訴願法第12條;行政訴訟法第1條;都市計畫法第26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157號【解釋日期】68/04/13‧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對私立學校不具監督權之公務員,得否兼任私立學校之董事長或董事?
【解釋文】私立學校法施行後,對於私立學校不具監督權之公務員,除法律或命令另有規定外,亦不得兼任私立學校之董事長或董事,本院釋字第一三一號解釋,仍應有其適用。
【相關法條】民法第27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158號【解釋日期】68/06/22‧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行賄人是否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公務人員消極資格之規定?
【解釋文】行賄行為,不論行賄人之身分如何,其性質均與貪污行為有別,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本院釋字第九十六號解釋仍予維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22條;貪污治罪條例第1112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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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159號【解釋日期】68/09/21‧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刑事判決書登報之處分,應如何執行?
【解釋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五條所定:「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處分,法院應以裁定行之。如被告延不遵行,由檢察官準用同法第四百七十條及第四百七十一條之規定執行。本院院字第一七四四號解釋,應予補充。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20315470471

【解釋字號】釋字第160號【解釋日期】68/12/21‧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法定價額者,不得上訴第三審之規定,是否合憲?
【解釋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八千元者,不得上訴」之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1623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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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9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161號【解釋日期】69/01/18‧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應否計入公(發)布當日?
【解釋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所定法規生效日期之起算,應將法規公布或發布之當日算入。
【相關法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162號【解釋日期】69/04/25‧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一、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有無憲法第八十一條之適用?
  二、行政法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是否為憲法上所稱之法官?
【解釋文】一、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均係綜理各該機關行政事務之首長,自無憲法第八十一條之適用。
  二、行政法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就行政訴訟或公務員懲戒案件,分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或審議之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依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規定,均應認係憲法上所稱之法官。其保障,應本發揮司法功能及保持法官職位安定之原則,由法律妥為規定,以符憲法第八十一條之意旨。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778081

【解釋字號】釋字第163號【解釋日期】69/06/20‧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耕地承租人因租約終止所取得之補償金,扣除必要費用及實際損失後,如仍有所得,是否仍應課所得稅?
【解釋文】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而終止租約時,依法給與承租人該土地地價三分之一之補償金,於依具體事實,扣除必要費用及實際所受損失後,如仍有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課徵所得稅。
【相關法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所得稅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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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164號【解釋日期】69/07/18‧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有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解釋文】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不在本院釋字第一○七號解釋範圍之內,但依其性質,亦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相關法條】民法第125767

【解釋字號】釋字第165號【解釋日期】69/09/12‧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是否仍得免責?
【解釋文】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應受保障,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仍難免責。本院釋字第一二二號解釋,應予補充。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013273

【解釋字號】釋字第166號【解釋日期】69/11/0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違警罰法之拘留、罰役,由何機關裁決?
【解釋文】違警罰法規定,由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罰役,係關於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處罰,應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符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本旨。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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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0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167號【解釋日期】70/03/13‧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有限公司依法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就該公司之不動產權利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時,是否課徵契稅?
【解釋文】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就該公司之不動產權利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時,無契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適用,依租稅法律主義,自不應課徵契稅。但非依法變更組織者,不動產權利之移轉,不在此限。
【相關法條】公司法第106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168號【解釋日期】70/05/08‧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同一案件重行起訴,應如何救濟?
【解釋文】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定有明文。縱先起訴之判決,確定在後,如判決時,後起訴之判決,尚未確定,仍應就後起訴之判決,依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撤銷,諭知不受理。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02303

【解釋字號】釋字第169號【解釋日期】70/07/31‧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判決以失效命令為裁判基礎,是否生牴觸憲法問題?
【解釋文】聲請人指為違憲之命令,於其請求裁判之事項發生時,業經廢止者,該命令既已失其效力,縱令法院採為裁判之依據,亦僅係可否依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尚不發生是否牴觸憲法問題。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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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170號【解釋日期】70/09/25‧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以裁定駁回不應提起行政訴訟或違背法定程序之案件,是否違憲?
【解釋文】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行政法院審查訴狀,認為不應提起行政訴訟或違背法定程序者,應附理由以裁定駁回之」之規定,與憲法第十六條並無牴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行政訴訟法第14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171號【解釋日期】70/10/23‧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父母濫用對子女權利,其最近尊親屬得糾正,「其」係指何人?
【解釋文】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條:「父母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其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得糾正之。糾正無效時,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之規定,所稱其最近尊親屬之「其」字,係指父母本身而言,本院院字第一三九八號解釋,應予維持。
【相關法條】民法第1090

【解釋字號】釋字第172號【解釋日期】70/12/18‧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以提出可資採信之原始證件為限之規定,是否合憲?
【解釋文】內政部令頒「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及同條第二項,申請更正戶籍登記之出生年月日所提出之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可資採信之原始證件為限之規定,旨在求更正之正確,並未逾越內政部法定職權,對憲法所保障人民之工作權及服公職之權,亦無侵害,尚難謂為與憲法有何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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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1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173號【解釋日期】71/03/05‧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財政部關於共有土地分割無償移轉,取得價值增多者應納增值稅之函釋,是否違憲?
【解釋文】土地為無償移轉者,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人,土地稅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共有土地之分割,共有人因分割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依其應有部分所算得之價值較少而未受補償時,自屬無償移轉之一種,應向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就其增多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67)台財稅第三四八九六號函,關於徵收土地增值稅之部分,與首開規定並無不符,亦難認為與憲法第十九條有所牴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9條;土地稅法第5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174號【解釋日期】71/04/16‧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司法院解釋所依據之法令內容變更,在未經變更解釋前,該解釋之效力如何?
【解釋文】本院解釋,其所依據之法令內容變更者,在未經變更解釋前,若新舊法令之立法本旨一致,法理相同,解釋之事項尚存或解釋之內容有補充新法之功用者,仍有其效力。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者,為貪污行為,應分別按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論罪。如其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在三千元以下者,應有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之適用。本院院解字第三○八○號及院解字第三○一五號解釋,應予補充解釋。

【解釋字號】釋字第175號【解釋日期】71/05/25‧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司法院對所掌事項得否向立法院提法律案?
【解釋文】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基於五權分治彼此相維之憲政體制,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之組織及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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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176號【解釋日期】71/08/13‧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行使偽造文書,其刑責如何?
【解釋文】刑法第五條第五款所列第二百十六條之罪,不包括行使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及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但包括行使第二百十三條之文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2122152165

【解釋字號】釋字第177號【解釋日期】71/11/05‧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民事確定判決不適用法規,倘影響裁判,得否提起再審?
【解釋文】確定判決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自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範圍,應許當事人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以貫徹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本旨。最高法院六十年度台再字第一七○號判例,與上述見解未洽部分,應不予援用。惟確定判決消極的不適用法規,對於裁判顯無影響者,不得據為再審理由,就此而言,該判例與憲法並無牴觸。
  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178號【解釋日期】71/12/31‧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所稱「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其意涵為何?
【解釋文】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所稱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係指同一推事,就同一案件,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而言。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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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2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179號【解釋日期】72/02/25‧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案件,法院未命補繳裁判費逕予駁回,是否違憲?
【解釋文】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所定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未繳納裁判費者,法院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乃在避免延滯訴訟,與人民訴訟權之行使及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平等,尚無妨礙。對於第三審或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否準用上開規定,係裁判上適用法律之問題,要難認為牴觸憲法。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民事訴訟法第9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180號【解釋日期】72/05/06‧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關於土地增值稅徵收及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之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關於土地增值稅徵收及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之規定,旨在使土地自然漲價之利益歸公,與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並無牴觸。惟是項稅款,應向獲得土地自然漲價之利益者徵收,始合於租稅公平之原則。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431519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土地稅法第30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181號【解釋日期】72/07/01‧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審判期日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該判決是否即屬違背法令?
【解釋文】非常上訴,乃對於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所設之救濟方法。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據,未予調查,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者,該項確定判決,即屬判決違背法令,應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適用。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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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182號【解釋日期】72/08/26‧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債務人或第三人不得依假處分聲請停止執行之判例,是否違憲?
【解釋文】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乃在使債權人之債權早日實現,以保障人民之權利。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五十九號判例,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得依假處分程序聲請停止執行,係防止執行程序遭受阻礙,抵押人對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主張有不得強制執行之事由而提起訴訟時,亦得依法聲請停止執行,從而上開判例即不能謂與憲法第十六條有所牴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強制執行法第18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183號【解釋日期】72/10/0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意涵為何?
【解釋文】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文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係指人民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所為之解釋而言。至本院就中央或地方機關行使職權適用憲法、法律或命令發生疑義或爭議時,依其聲請所為解釋之效力,係另一問題。

【解釋字號】釋字第184號【解釋日期】72/12/23‧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地方議會審查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審計機關提供資料,是否包括原始憑證?
【解釋文】地方政府依審計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編製之年度總決算,經審計機關審核後所提出之審核報告,地方各級議會準用決算法第二十七條對之審議時,固得通知審計機關提供資料,但不包括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七十一條審定之原始憑證在內。
【相關法條】決算法第27條;審計法第343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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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3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185號【解釋日期】73/01/2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司法院解釋之效力如何?對以違憲判例作為裁判依據之裁判,得否提再審或非常上訴?
【解釋文】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七十八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或其適用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已非法律見解歧異問題。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判字第六一○號判例,與此不合部分應不予援用。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78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186號【解釋日期】73/03/09‧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除權判決經撤銷後,原股票之效力如何?
【解釋文】宣告股票無效之除權判決經撤銷後,原股票應回復其效力。但發行公司如已補發新股票,並經善意受讓人依法取得股東權時,原股票之效力,即難回復。其因上述各情形喪失權利而受損害者,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或為不當得利之返還。本院院字第二八一一號解釋,應予補充。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64565

【解釋字號】釋字第187號【解釋日期】73/05/18‧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退休公務員請求發給年資等證明被拒,得否提行政爭訟?
【解釋文】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乃行使法律基於憲法規定所賦予之權利,應受保障。其向原務機關請求核發服務年資或未領退休金之證明,未獲發給者,在程序上非不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本院院字第三三九號及院字第一二八五號解釋有關部分,應予變更。行政法院五十年判字第九十八號判例,與此意旨不合部分,應不再援用。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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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188號【解釋日期】73/08/03‧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依機關聲請所為之統一解釋,自何時起生效?據以聲請解釋案件之確定裁判經解釋為違背法令者,該項解釋得否為再審、非常上訴理由?
【解釋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發生見解歧異,本院依其聲請所為之統一解釋,除解釋文內另有明定者外,應自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各機關處理引起歧見之案件及其同類案件,適用是項法令時,亦有其適用。惟引起歧見之該案件,如經確定終局裁判,而其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解釋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是項解釋自得據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

【解釋字號】釋字第189號【解釋日期】73/10/05‧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工廠工人退休規則關於自願退休之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關於工人自願退休之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

【解釋字號】釋字第190號【解釋日期】73/11/02‧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平均地權條例關於未報土地移轉現值,以公告現值徵增值稅之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旨在促使納稅義務人按期納稅,防止不實之申報,以達漲價歸公之目的,與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各規定,均無牴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431519條;平均地權條例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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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191號【解釋日期】73/11/30‧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行政院衛生署關於藥師開設藥局販賣藥品,應辦登記之命令,是否違憲?
【解釋文】行政院衛生署於六十九年七月十八日所發衛署藥字第二八六四0三號函,關於藥師開設藥局從事調劑外,並經營藥品之販賣業務者,應辦理藥商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之命令,旨在管理藥商、健全藥政,對於藥師之工作權尚無影響,與憲法第十五條並無牴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藥師法第15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192號【解釋日期】73/12/14‧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訴訟程序進行中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之判例,是否違憲?
【解釋文】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不得抗告之判例,乃在避免訴訟程序進行之延滯,無礙人民訴訟權之適當行使,與憲法第十六條並無牴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民事訴訟法第438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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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4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193號【解釋日期】74/02/08‧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意涵為何?數案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聲請解釋,其解釋於各案是否均有適用?
【解釋文】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判字第六一0號判例,除一部分業經本院釋字第一八五號解釋為不應再予援用外,其餘部分與憲法第七條並無牴觸;至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所稱:「本院依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案件,亦有效力」,於聲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而已聲請解釋之各案件,亦可適用。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711727條;行政訴訟法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496

【解釋字號】釋字第194號【解釋日期】74/03/22‧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肅清煙毒條例關於販賣毒品者處死刑之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販賣毒品者,處死刑,立法固嚴惟係於戡亂時期,為肅清煙毒,以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之必要而制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並無牴觸,亦無牴觸憲法第七條之可言。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237

【解釋字號】釋字第195號【解釋日期】74/05/31‧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盈餘所得申報之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之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廿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有欠明晰,易滋所得稅法第十五條之誤用,致與獎勵投資條例之立法精神有所不符,惟尚不發生牴觸憲法第十九條之問題。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9條;所得稅法第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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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196號【解釋日期】74/06/14‧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土地稅法施行細則關於核計土地漲價總額之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依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應按土地權利人及義務人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申報移轉現值收件當時最近一個月已公告之一般躉售物價指數調整原規定地價及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旨在使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臻於公平合理,與憲法第十九條並無牴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9條;土地稅法第2832344958

【解釋字號】釋字第197號【解釋日期】74/07/26‧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判決適用法規有無錯誤,受送達時即已知悉,再審期間應自該時起算之判例,是否違憲?
【解釋文】行政法院六十一年裁字第二十三號判例略以:原判決適用法規有無錯誤,當事人於收受判決之送達時,即已知悉,不生知悉在後之問題。此項判例,並未涉及本院就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法規依人民聲請而為解釋後,該聲請人據以依法請求再審期間之計算,尚不發生牴觸憲法問題。
【相關法條】行政訴訟法第282930

【解釋字號】釋字第198號【解釋日期】74/08/30‧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就同法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予以定義,是否符合租稅法律主義?
【解釋文】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係明定同法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意義,以便利納稅義務人依法自行辦理結算申報,符合租稅法律主義,與憲法第十九條並無牴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9條所得稅法第2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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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199號【解釋日期】74/09/2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增額國民大會代表於開會時宣誓,應依國民大會組織法抑或宣誓條例為之?
【解釋文】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四條規定之宣誓,係行使職權之宣誓,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增加名額選出之國民大會代表,既與國民大會原有代表依法共同行使職權,自應依上開規定宣誓。
【相關法條】國民大會組織法第4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200號【解釋日期】74/11/01‧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監督寺廟條例關於募建寺廟延不登記,主管機關得撤換住持之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寺廟登記規則第十一條撤換寺廟管理人之規定,就募建之寺廟言,與監督寺廟條例第十一條立法意旨相符,乃為保護寺廟財產,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本旨,並無牴觸。
【相關法條】監督寺廟條例第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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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5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201號【解釋日期】75/01/03‧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公務員請領退休金之爭議,得否提起行政救濟?
【解釋文】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非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經本院釋字第一八七號解釋予以闡釋在案。行政法院五十三年判字第二二九號判例前段所稱:「公務員以公務員身分受行政處分,純屬行政範圍,非以人民身分因官署處分受損害者可比,不能按照訴願程序提起訴願」等語,涵義過廣,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於該解釋公布後,當然失其效力。至上開判例,有關軍人申請停役退伍件部分,並未涉及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與本件聲請意旨無關,不在解釋範圍。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202號【解釋日期】75/02/14‧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前後徒刑合併之執行刑,是否受不得逾二十年之限制?
【解釋文】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不在數罪併罰規定之列,業經本院釋字第九十八號解釋闡釋在案,故裁判確定後,復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前後之有期徒刑,應予合併執行,不受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但書關於有期徒刑不得逾二十年之限制。至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但書乃係就實質上或處斷上一罪之法定刑加重所為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與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應合併執行之刑期無關,本院院字第六二六號解釋有關第五部分,已無從適用。
  受前項有期徒刑之合併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其假釋條件不應較無期徒刑為嚴,宜以法律明定之。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5051

【解釋字號】釋字第203號【解釋日期】75/02/28‧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教職員遴用辦法有關聘約期滿不予續聘之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台灣省政府於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台灣省省縣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遴用辦法,其第五十二條關於各學校對於聘約期限屆滿不續聘之教員,應開具名冊,敘明原由,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之規定,旨布督促學校對教員之不續聘,應審慎辦理,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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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204號【解釋日期】75/04/11‧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票據法有關空頭支票處以刑罰之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票據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項有關刑罰之規定,旨在防止發票人濫行簽發支票,確保支票之流通與支付功能,施行以來,已有被利用以不當擴張信用之缺失,唯僅係該項規定是否妥善問題,仍未逾立法裁量之範圍,與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尚無牴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522條;票據法第126128141

【解釋字號】釋字第205號【解釋日期】75/05/23‧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之分發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七十二年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原係因應事實上之特殊需要,有其依序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之特定目的。其應考須知內所載乙等考試及格人員之分發以軍官為限,前經安置就業之現職人員不予重新分發之規定,係主管機關依有關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法令而為,旨在使考試及格者依原定任用計畫分別得以就業或取得任用資格,與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及應考試服公職之權之規定尚無牴觸。至該項考試中乙等考試之應考人,既包括士官在內,而分發則以軍官為限,不以考試成績之順序為原則,雖未盡妥洽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87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12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206號【解釋日期】75/06/20‧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醫師法有關非醫師為醫療廣告應科處罰鍰之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為醫療廣告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旨在禁止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為屬於醫師業務之醫療廣告,既未限制鑲牙生懸掛鑲補牙業務之市招,自不致影響其工作機會,與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5152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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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207號【解釋日期】75/07/18‧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省市議會議員、議長,得否兼任私立學校校長?
【解釋文】民意代表可否兼任他職,須視憲法或與憲法不相牴觸之法規有無禁止規定,或該項職務之性質與民意代表之職權是否相容而定。私立學校校(院)長責重事繁,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校(院)長應專任,除擔任本校(院)教課外,不得兼任他職」,旨在健全校務以謀教育事業之發展;省及院轄市議會議員、議長自不得兼任之。其在本解釋公布前已兼任者,應於兩項職務中辭去一項職務。

【解釋字號】釋字第208號【解釋日期】75/08/15‧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平均地權條例所定應受補償之承租人,其意涵為何?
【解釋文】為貫徹扶植自耕農與自行使用土地人及保障農民生活,以謀國計民生均足之基本國策,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依法徵收及撥用之土地為出租耕地時,應就扣除土地增值稅後,補償地價餘款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其所稱耕地承租人指承租耕地實際自任耕作之自然人及合作農場而言。惟在本解釋公布前,法院就該法條文義所持裁判上之見解,尚難認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不得據為再審理由,併予說明。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平均地權條例第117677

【解釋字號】釋字第209號【解釋日期】75/09/12‧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確定裁判經解釋認為違背法令,據以提起再審之不變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解釋文】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經本院解釋認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當事人如據以為民事訴訟再審之理由者,其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法定不變期間,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應自該解釋公布當日起算,惟民事裁判確定已逾五年者,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不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本院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應予補充。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49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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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210號【解釋日期】75/10/1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以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財政部函釋等命令,規定免稅利息之範圍,是否違反租稅法律主義?
【解釋文】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一款,關於限額免納所得稅之利息,係規定「除郵政存簿儲金及短期票券以外之各種利息」,並未排除私人間無投資性之借款利息,而中華民國七十年八月三十一日發布之獎勵投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認該款「所稱各種利息,包括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金融機構之存款及工商企業借入款之利息」,財政部(70)台財稅字第三七九三○函並認「不包括私人間借款之利息。」縱符獎勵投資之目的,惟逕以命令訂定,仍與當時有效之首述法條「各種利息」之明文規定不合,有違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之主旨。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9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211號【解釋日期】75/12/05‧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聲明異議須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之規定,是否合憲?
【解釋文】憲法第七條所定之平等權,係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並不限制法律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案件事實上之差異及立法之目的,而為合理之不同處置。海關緝私條例四十九條:「聲明異議案件,如無扣押物或扣押物不足抵付罰鍰或追繳稅款者,海關得限期於十四日內繳納原處分或不足金額二分之一保證金或提供同額擔保,逾期不為繳納或提供擔保者,其異議不予受理」之規定,旨在授權海關審酌具體案情,為適當之處分,以防止受處人藉故聲明異議,拖延或逃避稅款及罰鍰之執行,為貫徹海關緝私政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尚無牴觸。又同條例所定行政爭訟程序,猶有未盡週詳之處,宜予檢討修正,以兼顧執行之保全與人民訴願及訴訟權之適當行使。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67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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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6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212號【解釋日期】76/01/16‧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有關各級政府興辦公共工程應徵收工程受益費之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各級政府興辦公共工程,由直接受益者分擔費用,始符公平之原則,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本此意旨,於第二條就符合徵收工程受益費要件之工程,明定其工程受益費為應徵收,並規定其徵收之最低限額,自係應徵收。惟各級地方民意機關依同條例第五條審定工程受益費徵收計畫書時,就該項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是否符合徵收要件,得併予審查。至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係指得以工程受益費作為一種財政收入,而為徵收工程受益費之相關立法,不能因此而解為上開條例規定之工程受益費係得徵收而非應徵收。
【相關法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222

【解釋字號】釋字第213號【解釋日期】76/03/20‧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
  一、新型專利異議程序、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延誤法定期間者,其行為為無效之規定,是否合憲?
  二、對於行政訴訟判決,得否援引民事訴訟法所定再審之原因,提起再審之訴?
  三、因行政處分之撤銷而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時,得否訴訟救濟?
【解釋文】一、中華民國四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一百零一條有關新型專利異議程序之規定,及同法第一百十條準用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關於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延誤法定期間者,其行為為無效之規定,旨在審慎專利權之給予,並防止他人藉故阻礙,使專利申請案件早日確定,不能認係侵害人民之訴訟權及財產權,與憲法尚無牴觸。
  二、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未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七條所稱「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漏未斟酌」之情形列為再審原因,雖有欠週全,惟行政法院受理再審之訴,審查其有無前揭第二十八條所列各款之再審原因時,對於與該條再審原因有關而確定判決漏未斟酌之重要證物,仍應同時併予審酌,乃屬當然。行政法院四十九年裁字第五十四號、五十年裁字第八號、五十四年裁字第九十五號等判例,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七條(修正前第四百九十三條)所定再審之原因,不得援以對於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與上述意旨無違,尚難認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定牴觸。
  三、行政法院二十七年判字第二十八號及三十年判字第十六號判例,係因撤梢行政處分為目的之訴訟,乃以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如在起訴時或訴訟進行中,該處分事實上已不存在時,自無提起或續行訴訟之必要;首開判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規定,自無牴觸。惟行政處分因期間之經過或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如當事人因該處分之撤銷而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時,仍應許其提起或續行訴訟,前開判例於此情形,應不再援用。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516條;行政訴訟法第28條;民事訴訟法第497條;專利法第101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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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214號【解釋日期】76/04/1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行政院、財政部各依法定職權及授權,以命令及辦法限制信用合作社之設立並予以統一管理,是否違憲?
【解釋文】信用合作社經營部分銀行業務,屬於金融事業,應依法受國家之管理。行政院五十三年七月七月廿四日台五十三財字第五一四八號關於「信用合作社在鄉鎮不得再設立」之命令及財政部五十九年六月五日以台財錢字第一三九五七號令訂定之「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乃係依其法定職權及授權,斟酌社會經濟與金融之實際需要,為管理金融機構所採之措施,參酌銀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合作社法第五條、第十條各規定意旨,與憲法第十四條及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並無牴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4145149條;合作社法第105條;銀行法第2629

【解釋字號】釋字第215號【解釋日期】76/04/29‧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市區道路條例有關市區道路用地內原有障礙建築物拆除、遷讓、補償、救濟等處理程序之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市區道路條例係為改善市區道路交道,增進公共利益而制定。市區道路所需土地,如為私人所有,依該條例第十條,得依法徵收。同條例第十一條對於用地範圍內之原有障礙建築物,已特別明定其處理程序,並無應予徵收之規定,關於其補償及爭議之救濟程序,既未排除相關法令之適用,足以兼顧人民權利之保障,與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並無牴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4315條;土地法第215條;市區道路條例第1011

【解釋字號】釋字第216號【解釋日期】76/06/19‧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一、法官在審判上所引用涉及法律見解之行政命令,得否對之聲請解釋?
  二、司法行政部關於拍賣公告中應載明買受人繳清關稅始予點交之函釋,是否合憲?
【解釋文】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即係本此意旨;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惟如經法官於裁判上引用者,當事人即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
  就關稅未繳清之貨物取得動產抵押權者,其擔保利益自不能存在於該貨物未繳之關稅上,此關稅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甚明。前司法行政部六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六五)函民字第○九九八二號及六十七年七月廿二日台(六七)函民字第○六三九二號函提示執行法院,於拍賣關稅記帳之進口貨物時,應將該貨物未繳關稅情形,於拍賣公告內載明,並敘明應由買受人繳清關稅,始予點交,此項函示,核與上開法條意旨相符,不屬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範圍,既未侵害動產抵押權人之權益,亦為確保關稅之稽徵所必要,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本旨,並無牴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580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關稅法第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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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217號【解釋日期】76/07/1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財政部就抵押債權人利息所得之認定方法所為之函釋,是否違憲?
【解釋文】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人民僅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務。至於課稅原因事實之有無及有關證據之證明力如何,乃屬事實認定問題,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七二)台財稅字第三一二二九號函示所屬財稅機關,對於設定抵押權為擔保之債權,並載明約定利息者,得依地政機關抵押權設定及塗銷登記資料,核計債權人之利息所得,課徵所得稅,當事人如主張其未收取利息者,應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等語,係對於稽徵機關本身就課稅原因事實之認定方法所為之指示,既非不許當事人提出反證,法院於審判案件時,仍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判斷事實之真偽,並不受其拘束。尚難謂已侵害人民權利,自不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規定。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519條;民法第758條;土地法第43條;所得稅法第14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218號【解釋日期】76/08/14‧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財政部以評定價格之百分之二0計算房屋交易所得之函釋,是否違憲?
【解釋文】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憲法第十九條定有明文。國家依課徵所得稅時,納稅義務人應自行申報,並提示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以便稽徵機關查核。凡未自行申報或提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此項推計核定方法,與憲法首開規定之本旨並不牴觸。惟依此項推計核定方法估計所得額時,應力求客觀、合理,使與納稅義務人之實際所得相當,以維租稅公平原則。至於個人出售房屋,未能提出交易時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之證明文件者。財政部於六十七年四月七日所發(67)臺財稅字第三二二五二號及於六十九年五月二日所發(69)臺財稅字第三三五二三號等函釋示:「一律以出售年度房屋評定價格之百分之二十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不問年度、地區、經濟情況如何不同,概按房屋評定價格,以固定不變之百分比,推計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自難切近實際,有失公平合理,且與所得稅法所定推計核定之意旨未盡相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停止適用。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9條;稅捐稽徵法第1條;所得稅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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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219號【解釋日期】76/09/25‧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海關管理貨櫃辦法關於貨櫃未依限復運出口,應補徵關稅之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財政部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海關管理貨櫃辦法,其第十六條係依關稅法第三十條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進口後在限期內復運出口者免徵關稅,及同法第四條貨物之持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之意旨而訂定。此種貨櫃如未於限期內復運出口,則向該貨櫃本身進口當時為其持有人之運送人或其代理人課徵關稅,與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並無牴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9條;關稅法第304

【解釋字號】釋字第220號【解釋日期】76/12/23‧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不服勞資評斷委員會之裁決,不得請求救濟之判例,是否違憲?
【解釋文】動員戡亂期間勞資糾紛處理辦法第八條前段規定:「勞資評斷委員會之裁決,任何一方有不服從時,主管機關得強制執行。」係指當事人不依裁決意旨辦理時,該管行政機關得依法為行政上之執行而言,如有爭議,仍得依法定程序請求救濟。是前開規定並未限制人民之訴訟權,與憲法尚無牴觸。至行政法院六十年判字第五二八號判例,不分爭議性質如何,認為上述評斷概為最終之裁決,不容再事爭執,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不得再行援用。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行政訴訟法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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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7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221號【解釋日期】77/01/2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關於被繼承人重病時所舉債務,應列入遺產課稅之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或出售財產,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或價金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或價金,仍應列入遺產課稅。」旨在貫徹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一條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以求認定課稅遺產之正確,為防止遺產稅之逃漏及維持課稅之公平所必要,並未增加法律所定人民之納稅義務,與憲法第十九條並無牴觸。至具體案件應稅遺產之有無,仍應依舉證責任分配之法則,分由稅捐稽徵機關或納稅義務人盡舉證責任,併予指明。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9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222號【解釋日期】77/02/12‧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會計師查核財務準則有關會計師共同查核簽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組成條件等規定,是否合憲?
【解釋文】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七月七日發布之「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係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命令,其第二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報告,應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開業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第四條則對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組成之條件有所規定,旨在使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制度,臻於健全,符合上開法律授權訂定之目的,為保護投資大眾、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尚無牴觸。惟該準則制定已歷數年,社會環境及證券交易情形,均在不斷演變,會計師檢覈辦法亦經修正,前開準則關於檢覈免試取得會計師資格者,組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條件,與其他會計師不同之規定,其合理性與必要性是否繼續存在,宜由主管機關檢討修正,或逕以法律定之,以昭慎重,併予指明。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518223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5條;證券交易法第37條;會計師法第12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223號【解釋日期】77/03/25‧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就金門地區行車速度所為之限制,是否違憲?
【解釋文】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七四擇建字第三二一七號函就金門地區行車速度所為之限制,乃為因應戰地特殊路況,維護交通安全所必要,與憲法尚無牴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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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224號【解釋日期】77/04/22‧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稅捐稽徵法以繳納一定比例稅款或提供擔保為復查條件之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稅捐稽徵法關於申請復查,以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為條件之規定,使未能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之人,喪失行政救濟之機會,係對人民訴願及訴訟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且同法又因而規定,申請復查者,須於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始予強制執行,對於未經行政救濟程序者,亦有欠公平,與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之意旨有所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在此期間,上開規定應連同稅捐之保全與優先受償等問題,通盤檢討修正,以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訴訟權及課稅公平之原則。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6197條;稅捐稽徵法第35~39

【解釋字號】釋字第225號【解釋日期】77/04/29‧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民事訴訟法有關原告撤回其訴仍應負擔訴訟費用之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民事訴訟係當事人請求司法機關確定其私權之程序,繳納裁判費乃為起訴之要件,原告於提起訴訟後撤回其,自應負擔因起訴而生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之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尚無牴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83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226號【解釋日期】77/05/20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事務性工人是否屬工廠法施行細則所稱之工人?
【解釋文】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內政部發布施行之工廠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工人,係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臺灣省政府於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其第三條所稱工人,與上開規定相同,並不以從事製造、加工、修理、解體等工作者為限,來函所稱「事務性工人」,如係受雇主僱用而於工廠之作業場所或事業場所從事工作而獲致工資者,亦包括在內。
【相關法條】工廠法第1條;工廠法施行細則第3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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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227號【解釋日期】77/06/1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保證人是否為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犯罪主體?
【解釋文】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係以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為犯罪主體,並不包括其保證人在內。
【相關法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228號【解釋日期】77/06/1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國家賠償法關於國家就參與審判或追訴職務公務員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採針對審判與追訴職務之特性所為之特別規定,尚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與憲法並無牴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24條;國家賠償法第132

【解釋字號】釋字第229號【解釋日期】77/07/29‧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一、無勝訴之望者不准訴訟救助之規定,是否違憲?
  二、和解有無效、撤銷原因聲請繼續審判之期間限制,是否違憲?
【解釋文】一、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訴訟救助制度,乃在使用伸張或防衛權利必要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仍得依法行使其訴訟權。又恐當事人濫用此項制度,進行無益之訴訟程序,徒增訟累,故於該法第一百零七條但書規定「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十六條並無牴觸。 二、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後請求繼續審判,將使已終結之訴訟程序回復,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自應有期間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三項,就同條第二項之請求繼續審判,準用第五百條提起再審之訴不變期間之規定,與憲法第十六條亦無牴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民事訴訟法第10738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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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230號【解釋日期】77/08/05‧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對官署所為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不得提起訴願之判例,是否違憲?
【解釋文】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行政處分之定義,同法第二條亦有明文規定。行政法院六十二年裁字第四十一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不願,自非法之所許」。係前開訴願法條文之當然詮譯,與憲法第十六條並無牴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訴願法第12

【解釋字號】釋字第231號【解釋日期】77/10/0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憲法所謂「預算總額」是否包括特別預算在內?
【解釋文】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所謂「預算總額」,係指政府編製年度總預算時所列之歲出總額而言,並不包括因有緊急或重大情事而提出之特別預算在內。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64條;預算法第75

【解釋字號】釋字第232號【解釋日期】77/11/04‧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公有土地參加重劃,有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非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規定之適用?
【解釋文】公有土地參加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之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辦理市地重劃,其實質意義與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五十六條辦理市地重劃,而將公有土地核定屬重劃區範圍予以重劃同,係為實現憲法平均地權之政策而設,並非土地所有權人以自己之意思使權利發生變更之處分行為,自無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
【相關法條】土地法第25條;平均地權條例第5658

【解釋字號】釋字第233號【解釋日期】77/12/09‧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刑事訴訟法關於法院裁定延長羈押之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關於法院裁定延長羈押之規定,與憲法第八條並無牴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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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8年

【解釋字號】釋字第234號【解釋日期】78/03/03‧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關營業稅、印花稅統籌分配比例之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依憲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七款規定,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就有關營業稅與印花稅統籌分配之規定,符合憲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謀求地方經濟平衡發展之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07147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235號【解釋日期】78/03/1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由省(市)審計處,辦理各該省(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是否合憲?
【解釋文】中華民國憲法採五權分立制度,審計權乃屬監察權之範圍,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此觀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十三款規定自明。隸屬於監察院之審計部於省(市)設審計處,並依審計法第五條辦理各該省(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與憲法並無牴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0790條;審計法第5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236號【解釋日期】78/03/1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行政法院判例及行政院令,分就徵收之土地應如何認定其是否依計畫使用所為之闡釋,是否合憲?
【解釋文】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所謂「不依核准計劃使用」或「不實行使用」,應依徵收目的所為土地使用之規劃,就所徵收之全部土地整體觀察之,在有明顯事實,足認屬於相關範圍者,不得為割裂之認定,始能符合公用徵收之立法本旨。行政法院六十八年判字第五十二號判例及行政院五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台五十三內四五三四號令,即係本此意旨,與憲法第十五條並不牴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土地法第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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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237號【解釋日期】78/03/1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關於營業人收受遠期支票,得於票載發票日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支票本為支付證券,得代替現金使用。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雖規定:「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但票載日期後之支票,仍為見票即付。財政部六十九年九月二十日修正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係顧及收受未屆票載發票日支票之營業人利益而設,符合當時之營業稅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立法意旨,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並無牴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條;票據法第128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238號【解釋日期】78/03/31‧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刑事訴訟法所稱「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意涵為何?原審訴訟程序雖違法但不影響判決時,得否提起非常上訴?
【解釋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稱「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指該證據在客觀上為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此基礎者而言。此種證據,未予調查,同條特明定其判決為當然違背法令。其非上述情形之證據,未予調查者,本不屬於上開第十款之範圍,縱其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惟如應受同法第三百八十條之限制,既不得據以提起第三審上訴,自不得為非常上訴之理由。中華民國二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最高法院民、刑庭總會議決議關於「訴訟程序違法不影響判決者,不得提起非常上訴」之見解,就證據部分而言,即係本此意旨,尚屬於法無違,與本院釋字第一八一號解釋,亦無牴觸。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79380

【解釋字號】釋字第239號【解釋日期】78/05/12‧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是否適用於改制後之高雄市?
【解釋文】中華民國四十二年七月七日公布施行之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係以尚時包括高雄布在內之臺灣省所屬各縣市為施行區域,此項法律施行區域未依法定程序變更前,仍應繼續適用於改制後之高雄市。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72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5條;(廢)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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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240號【解釋日期】78/05/12‧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民事訴訟法關於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之事件,於計算法定期間時,不扣除在途期間之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其但書部分,仍為求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法定期間實際相同,於人民訴訟權使不生影響,與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並無牴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623條;民事訴訟法第162

【解釋字號】釋字第241號【解釋日期】78/05/26‧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財政部關於六十二年九月六日都市計畫法修正後發生繼承移轉者,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之函釋,是否合憲?
【解釋文】財政部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台財稅字第三四八一九號函稱:「在六十二年九月六日都市計畫法修正公布前經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並已規定地價;但在該法修正公布後曾發生繼承移轉者,於被徵收時,不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係基於都市計畫法修正公布後,已有因繼承而移轉之事實,於該土地被徵收時,既以繼承開始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土地漲價總額之基礎,則其土地增值稅負在一般情形已獲減輕,故應依上開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不適用同條但書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七十之規定。上開財政部函符合前述法條之立法意旨,於租稅法律主義及公平原則無違,並不牴觸憲法。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517219;條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土地稅法第39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242號【解釋日期】78/06/23‧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於國家遭遇重大變故,夫妻隔離相聚無期之情況下之重婚關係,得否聲請撤銷?
【解釋文】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前之民法親屬編,其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第九百九十二條規定:「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在前婚姻關係消滅後,不得請求撤銷」,乃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惟國家遭遇重大變故,在夫妻隔離,相聚無期之情況下所發生之重婚事件,與一般重婚事件究有不同,對於此種有長期實際共同生活事實之後婚姻關係,仍得適用上開第九百九十三條之規定予以撤銷,嚴重影響其家庭生活及人倫關係,反足妨害社會秩序,就此而言,自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規定有所牴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民法第985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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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243號【解釋日期】78/07/19‧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公務員受免職或記過處分,得否提起行政訴訟?
【解釋文】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該公務員已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復審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以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再訴願程序,如仍有不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方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行政法院五十一年判字第三九八號、五十三年判字第二二九號、五十四年裁字第十九號、五十七年判字第四一四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至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記大過處分,並未改變公務員之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上開各判例不許其以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尚無牴觸。 行政法院四十年判字第十九號判例,係對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四條之適用所為之詮釋,此項由上級機關就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布之職務命令,並非影響公務員身分關係之不利益處分,公務員自不得訴請救濟,此一判例,並未牴觸憲法。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公務員服務法第224

【解釋字號】釋字第244號【解釋日期】78/07/26‧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不得就法律上見解提起再審訴訟之判例,是否違憲?
【解釋文】行政法院五十五年度裁字第三十六號判例,認法律上之見解,非為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二月一日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之證物,不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與憲法並無牴觸。惟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於五十七年二月一日及六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相繼修正後,已將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列為再審理由,併予指明。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245號【解釋日期】78/07/28‧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受刑人就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時,法院得否於裁定內諭知准予易科?
【解釋文】受刑人或其他有異議權人對於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執行之指揮認為不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向諭知科刑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認為有理由而為撤銷之裁定者,除依裁定意旨,得由檢察官重行為適當之斟酌外,如有必要法院自非不得於裁定內同時諭知准予易科罰金,此與本院院解字第二九三九號及院字第一三八七號解釋所釋情形不同。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刑事訴訟法第309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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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246號【解釋日期】78/09/29‧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及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未將工作津貼等給與列入退休(役)保險俸額內計算,以及不服勤人員不予支給之規定,是否合憲?
【解釋文】公務人員之退休及養老,依法固有請領退休金及保險養老給付之權利,惟其給付標準如何,乃屬立法政策事項,仍應由法律或由法律授權之命令定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第二項,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及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十二日行政院訂頒之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第七條規定,乃係斟酌國家財力、人員服勤與否或保險費繳納情形等而為者,尚未逾越立法或立法授權之裁量範圍,與憲法並無牴觸。至行政院台五十九人政肆字第一七八九七號函,則係兼顧有服勤工作始應支給補助費之特性所為之說明,與憲法 亦無牴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83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4條

【解釋字號】釋字第247號【解釋日期】78/10/27‧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財政部所訂關於納稅義務人申報額在所得額標準以上者,仍得予以調查、補徵、裁罰之命令,是否違憲?
【解釋文】稽徵機關已依所所得稅法八十條第二項核定各該業所得額標準者,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上項標準以上,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旨在簡化稽徵手續,期使徵納兩便,並非謂納稅義人申報額在標準以上者,即不負誠實申報之義務。故倘有匿報、短報或漏報等情事,仍得依所得稅法一百零三條、第一百一十條、稅捐稽徵法二十一條及第三十條等規定,調查課稅資科,予以補徵或裁罰。財政部發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辦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及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台財稅字第二三七九八號令即係為執行該等法律之規定而訂定,就此而言,與憲法尚無牴觸。惟前述抽查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查核準則第二條及上開令示,與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三項之規定,文義上易滋誤解,應予檢討修正。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9條;稅捐稽徵法第2130條;所得稅法第1031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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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釋字第248號【解釋日期】78/11/24‧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財政部所訂以「費用還原法」推計銷售額據以課稅之命令,是否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解釋文】財政部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五月一日核定發布之小規模營利事業營業稅查定作業要點、小規模營利事業查定課徵營業稅費用標準及小規模營利事業查定課徵營業稅專用費用率,係依據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施行之營業稅法第十七條而訂定。另又依據該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合併訂定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均係用「費用還原法」,依營業費用除以費用率之計算公式,推計銷售額據以課稅。符合租稅公平原則。是上開法令與憲法並無牴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19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172440

【解釋字號】釋字第249號【解釋日期】78/11/24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爭點】法院得否命告發人為證人,並適用刑事訴訟法到場義務及制裁之規定?
【解釋文】告發人為刑事訴訟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法院如認為有命其作證之必要時,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關於證人之規定傳喚之,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並得加以拘提,強制其到場作證,以達發見真實之目的。基此,本院院字第四十七號解釋,與憲法並無牴觸。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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