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職員有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2﹞前項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低於現敘薪級者,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第9條
﹝1﹞教職員之起薪改支及保留薪級,依下列規定:
一、起薪:教師之薪給,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
二、改支: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三、保留薪階:新職核定薪級低於舊職核定薪級時,保留其舊薪級,新職其經事先核准調任者,其原支年功薪,得繼續支給。
第10條
﹝1﹞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回頁首〉〉
<@lawsdow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