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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廢: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

【發布日期】100.02.01【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二月三日行政院臺財字第九八九號核准教育部臺人字第六八七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六點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臺八十五人政給字第四三二九九號函修正發布全文五點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教育部臺人(三)字第0九五00一0四九0B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三之一點;並自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生效
4‧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教育部臺人(三)字第0九六00九八七八六C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教育部臺人(三)字第0九六00九八七八六C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教育部臺人(三)字第一00000四二四三B號令廢止,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辦理優惠存款,依本要點行之。

第2點


  依本要點辦理優惠存款,須合於下列各款條件:
  (一)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
  (二)退休時所任職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支薪。
  (三)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施行前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所核發之養老給付。

第3點


  依本要點辦理優惠存款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及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最高月數標準,依附表規定辦理。

第3-1點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計算如下:
  (一)核定退休年資二十五年以下者,以百分之八十五為上限;核定退休年資超過二十五年者,每增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一,最高增至百分之九十五。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以一年計。但教師或校長服務滿三十五年,並有擔任教職三十年之資歷,且辦理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任教師或校長五年以上,成績優異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增加百分之零點五,以增至百分之九十七點五為限。
  (二)大專校院校長或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支領相當公務人員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主管職務加給者,核定退休年資二十五年以下者,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核定退休年資超過二十五年者,每增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百分之八十。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以一年計;符合增核退休金基數要件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增加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四十年,上限百分比為百分之八十二點五。但選擇依第六項第二款第三目第二子目計算主管職務加給者,應依前款規定,計算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
  前項人員每月退休所得超過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者,在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所支領退休給與不作變動之前提下,減少其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使不超過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
  依前項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規定計算之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高於依第二點第三點規定所計算養老給付之金額者,應按後者較低金額辦理優惠存款。
  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教育人員,其依第二點第三點規定計算之金額,乘以依兼領一次退休金比例所得之養老給付,仍得辦理優惠存款。
  其兼領月退休金比例計算之養老給付,依前三項規定之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再按兼領月退休金比例折算後之金額,亦得辦理優惠存款。
  第一項第二款支領相當公務人員簡任第十二職等及第十三職等主管職務加給之人員依本點規定計算之每月實際得領退休所得低於具有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施行前、後核定年資及其他條件相同支領相當公務人員簡任第十一職等主管職務加給之人員者,其差額得調整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所增之每月利息以補足之。
  第一項所稱每月退休所得及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現職待遇,其定義如下:
  (一)每月退休所得,指下列各目合計之金額:
  1‧按退休生效時待遇標準計算之月退休金。
  2‧公保養老給付每月優惠存款利息。
  3‧按退休生效時本(年功)薪額及退休核定年資,依退休生效日當年度(如當年度尚未訂定,則依前一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計算之全年年終慰問金十二分之一之金額。
  (二)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現職待遇,指下列各目合計之金額:
  1‧按核敘薪級及最後在職待遇標準及相關規定計算每月實際支領本(年功)薪額、學術研究費。
  2‧中小學教師依擔任導師一年折算點數一點、組長一年折算點數一點五點、主任一年折算點數二點之標準,合計點數達二十點以上者,主管職務加給以新臺幣二千元計列;滿一點以上未達二十點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列,但點數合計達二十點以上,且曾任組長及主任職務點數合計達十點以上者,國中小以新臺幣三千元計列,高中職以新臺幣四千元計列;點數合計一點以上未達二十點,且曾任組長及主任職務點數合計達十點以上者,國中小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計列,高中職以新臺二千元計列。
  3‧大專教師及擔任專任主管職務人員得就下列標準選擇較為有利者計列主管職務加給:
  (1)自最後在職之月起,往前逆算三十六個月,以本點發布施行時所擔(兼)任主管職務比照公務人員相當官職等之標準所支領擔(兼)任主管職務加給之月平均數。但第一項第二款人員於該期間同時具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年資者,應按各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及年資比例計算合計之;該合計數不再按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折算。
  (2)曾依待遇相關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合計三十六個月以上,其最後所擔(兼)任主管職務比照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者,加計定額二千元主管職務加給,每增加一職等增給五百元,最高增至簡任第十四職等定額為六千五百元。但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合計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十六個月者,按上開定額之半數加計。
  4‧按最後在職待遇標準依退休生效日當年度(如當年度尚未訂定,則依前一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計算之全年年終工作獎金十二分之一之金額。
  本點規定施行前已退休之教育人員,於本點規定施行後優惠存款期滿續存時,應依最後退休薪級及最後服務機關學校核實證明最後在職時具有前項第二款之待遇項目,按本點規定施行時待遇標準及當年度(如當年度尚未訂定,則依前一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計算每月退休所得及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現職待遇。但已退休之教育人員認為以本點規定施行時待遇標準依前項第二款第三目計算主管職務加給較為有利,且可提出證明並經最後服務機關學校切實審核者,得以該較為有利標準計算之。
  前項人員每月退休所得超過依第一項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者,減少其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使不超過退休所得上限百分比;兼領月退休金者,並依第四項規定計算之。但原儲存之金額較低者,以原儲存之金額為限。
  本點規定施行前及施行後退休之教育人員,已依前八項規定核定之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養老給付金額,不再變動。

第4點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儲存公保養老給付金額,應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之退休金證書,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支票及其公函之副本辦理。
  前項支票一經兌現,不得辦理優惠存款。

第5點


  本要點未經規定事項,準用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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