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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會整理及解散重行組織辦法

【發布日期】75.01.15【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十五日內政部(75)台內社字第36739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教育會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訂定之。

第2條


  教育會受主管機關整理處分者,其理事、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由主管機關就非現任理事、監事之會員(代表)中遴選五至七人組織整理小組,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負責整理。

第3條


  整理小組之任務如左:
  一、接管印信、人事、檔案、財產及清理財務,造具清冊,移交下屆理事會。
  二、清查會籍。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改選理事、監事。重新組織理事會、監事會。
  四、處理政府指定或委辦事項,並提供會員(代表)必要之服務。

第4條


  教育會整理期間對外行文,以整理小組召集人名義行之。

第5條


  教育會之整理,於整理小組成立之次日起三個月完成,必要時由主管機關延長之。

第6條


  整理小組於新任理事長選出後十日內應辦理交接完竣,並即撤銷之。

第7條


  教育會經整理未能如期完成任務者,應由主管機關予以解散。

第8條


  教育會經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其重新組織之程序依本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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