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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法律用語辭典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4.09.04【發布機關】
內政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6087169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90870581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
條文
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408724053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
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九條
規定及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者,應繳納證明書費用每份新臺幣一百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份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104年9月4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者,應繳納證明書費用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99年3月30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者,應繳納證明書費用每份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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