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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4.09.04【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6087169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9087058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40872405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九條規定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者,應繳納證明書費用每份新臺幣一百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份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104年9月4日修正前條文--


  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者,應繳納證明書費用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99年3月30日修正前條文--


  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者,應繳納證明書費用每份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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