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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8.03.29【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7103580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名稱: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3095495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條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809312782號令修正第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3條
金門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規定如下:
一、單次入出境證:每件新臺幣四百元;單次入境或出境者,減半收費。
二、二年效期以下多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三、逾二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臨時停留許可證件:以網際網路提出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二百元;於入境時提出申請者,每件新臺幣四百元。
前項證件之延期,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因證件污損、滅失、遺失或資料變更申請補發者,應依第一項規定收費。
--108年3月29日修正前條文--
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規定如下:
一、單次入出境證:每件新臺幣四百元;單次入境或出境者,減半收費。
二、二年效期以下多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三、逾二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證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四、臨時停留許可證件:以網際網路提出申請者,每件新臺幣二百元;於入境時提出申請者,每件新臺幣六百元。
前項證件之延期,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因證件污損、滅失、遺失重新申請補發者,應依第一項規定收費。
第4條
在金門、馬祖或澎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之臺灣地區人民,免收規費。
第5條
依本標準收費時,應掣發收據。但有國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得免掣發。
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者,其所收規費,申請人得申請退還。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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