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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9.08.18【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教育部臺教社(四)字第1060107864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八日教育部臺教社(四)字第1090113731B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參加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報名費,基於推廣閩南語及教育宣導之需,報名費減半收費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十九歲以下考生免收報名費。

   --109年8月18日修正前條文--


  參加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但本標準發布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之教育宣導期間參加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十九歲以下考生免繳納報名費。

第3條


  補發及換發考試合格證書,收取製作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4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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