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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9.11.30【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統字第0991460253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2條、第3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統字第104256019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名稱:健康統計資料使用收費標準)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統字第1042560888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名稱:衛生福利統計資料使用收費標準)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統字第106256094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統字第1082560425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衛生福利部衛部統字第1092561085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衛生福利統計資料(以下簡稱資料)臨場使用收費標準如下:
  一、資料處理費:按各年度每一資料檔,每一欄位收取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申請之資料檔數量達十二個以上,每一欄位收取新臺幣二百元;抽樣檔及主題資料每一年度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計。
  二、設備使用費:資料申請人需自行使用電腦設備時,每一工作站每四小時收取新臺幣七百元;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申請夜間執行者每日收取新臺幣一千四百元。
  三、資料代處理分析費:每四人時收取新臺幣七千五百元,未滿四人時者,以四人時計。
  四、攜入資料加密費:依特殊案件攜入資料總量,以十億位元組(Giga Byte,以下簡稱GB)為計量單位,依據級距核計費用,資料量不足一GB者收費新臺幣五千元,一GB至不足十GB者收費一萬元,十GB至不足一百GB者收費新臺幣二萬元,一百GB至不足五百GB者收費新臺幣三萬元,五百GB以上者收費新臺幣五萬元。
  五、資料保存費:申請案如於使用資料期限後須展延使用期限暨保留研究分析檔案,申請者得於資料期限內提出申請,資料保存費以兆位元組(Tera Byte,以下簡稱TB)為計量單位,依據級距核計費用,每半年資料量不足一TB者收費新臺幣五千元,一TB至不足二TB者收費新臺幣一萬元,二TB至不足五TB者收費新臺幣二萬元,五TB以上者收費新臺幣三萬元。

   --109年11月30日修正前條文--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衛生福利統計資料(以下簡稱資料)臨場使用收費標準如下:
  一、資料處理費:按各年度每一資料檔,每一欄位收取新臺幣一百六十元,抽樣檔及主題資料每一年度以新臺幣一百六十元計。
  二、設備使用費:資料申請人需自行使用電腦設備時,每一工作站每四小時收取新臺幣六百元;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申請夜間執行者每日收取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資料代處理分析費:每人時收取新臺幣一千八百七十五元,未滿一人時者,以一人時計。

   --108年6月10日修正前條文--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衛生福利統計資料(以下簡稱資料)臨場使用收費標準如下:
  一、資料處理費:按各年度每一資料檔,每一欄位收取新臺幣二百元,每一年度每一資料檔費用合計最低以新臺幣二千元計。
  二、設備使用費:資料申請人需自行使用電腦設備時,每一工作站每四小時收取新臺幣七百五十元;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申請夜間執行者每日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資料代處理分析費:每人時收取新臺幣一千八百七十五元,未滿一人時者,以一人時計。

第3條


  非臨場使用依申請資料量核計,以百萬位元組(Mega Byte,以下簡稱MB)為計價單位,申請之統計項目資料量不足一百MB者收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一百MB至不足五百MB者收費新臺幣三千元,五百MB以上者收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以上費用不包含電子媒體,且資料量核計依每年每檔個別計算,不得併計。

   --109年11月30日修正前條文--


  非臨場使用依申請資料量核計,以百萬位元組(Mega Byte,以下簡稱 MB) 為計價單位,申請之統計項目資料量不足一百 MB 者收費新臺幣一千元,一百 MB 至不足五百 MB 者收費新臺幣二千元,五百 MB 以上者收費新臺幣三千元。以上費用不包含電子媒體,且資料量核計依每年每檔個別計算,不得併計。

   --108年6月10日修正前條文--


  非臨場使用依申請資料量核計,以百萬位元組(Mega Byte,以下簡稱 MB)為計價單位,申請之統計項目資料量不足一百 MB 者收取新臺幣二千元,一百 MB 至不足五百 MB 者收取新臺幣四千元,五百 MB 以上者收取新臺幣六千元。以上費用不包含電子媒體,且資料量核計依每年每檔個別計算,不得併計。

第4條


  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函經本部同意者,或各機關學校及個人協助資料之推廣應用經本部核定者,得減免資料處理費及設備使用費。
  提供資料檔之機關(構),使用其所提供之資料檔,得免予收取第二條第一款之費用。但使用非該機關(構)所提供之資料檔,仍需依第二條規定收費。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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