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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如何得財富】

【法規名稱】


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資料及檢體使用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1.07.18【發布機關】中央研究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六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1100019424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十八日中央研究院學術字第1110045956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及第4條條文之附表一、第5條條條文之附表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中央研究院建置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本資料庫提供申請使用之項目為生物檢體及數位資料。其使用之申請,應依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資料提供研究使用原則(以下簡稱使用原則)辦理。

第3條


﹝1﹞依使用原則申請使用者,應繳交使用費;國外申請者則以美元收費。

   --111年7月18日修正前條文--


﹝1﹞依使用原則申請使用者,應繳交使用費。

第4條


﹝1﹞申請使用本資料庫之生物檢體,其使用費依生物檢體種類,以管數為計費單位,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第5條


﹝1﹞申請使用本資料庫之數位資料,其使用費以個案數或以數位資料集為計費單位,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第6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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