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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人與人之間是什麼?善緣惡緣、討債還債】
【法規名稱】
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0.03.18【發布機關】
內政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8087045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條文
】
2‧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十八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00108828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住宿臺北警光會館之收費數額如下:
一、二人房:一日新臺幣一千元。
二、三人房:一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前項所定一日,自住宿當日十五時起,至次日中午十一時止。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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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
第七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住宿臺北警光會館之使用人員,使用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二人房:一日新臺幣八百元。
二、三人房:一日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所定一日,自住宿當日十五時起,至次日中午十二時止;使用人員至遲應於住宿當日二十三時以前進住。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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