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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檢驗實驗室開發檢測認證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1.03.18【發布機關】
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1110033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七條
及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實驗室施行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附表四實驗室開發檢測,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認證或變更者,應繳納之費用如下:
一、國內實驗室初次認證,或認證事項新增:
(一)申請費:每一申請案新臺幣四萬元。
(二)實地查核費:每一檢測項目新臺幣六萬元。
二、國外實驗室初次認證,或認證事項新增:
(一)申請費:每一申請案新臺幣八萬元。
(二)實地查核費:每一檢測項目新臺幣十二萬元。
三、國內實驗室之認證變更申請費:新臺幣二萬元;僅涉及實驗室(或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品質主管或檢測名稱之變更,新臺幣五千元。
四、國外實驗室之認證變更申請費:新臺幣四萬元;僅涉及實驗室(或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品質主管或檢測名稱之變更,新臺幣五千元。
第3條
﹝1﹞
原認證效期屆滿,應依前條規定繳納費用,重新辦理認證。
第4條
﹝1﹞
辦理
第二條
國外實驗室認證之實地查核人員及專家臨場費,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相關規定,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向申請查核者收取。
第5條
﹝1﹞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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