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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空老法師:【為什麼在老人院服務的機緣、功德、福報世間第一?】
【法規名稱】
。
法律用語辭典
營養師執業執照費及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97.09.11【發布機關】
行政院衛生署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7040691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據營養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五十六
條及規費法
第十條
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據本法
第七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營養師執業執照之執照費。
二、依據本法第
十七
條規定辦理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之執照費。
第3條
依據本法
第七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營養師執業執照及依據本法第
十七
條規定辦理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其執照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依據本法
第七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營養師執業執照者,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據本法第
十七
條規定辦理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者,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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