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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空老法師:【為什麼在老人院服務的機緣、功德、福報世間第一?】
 
【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營養師執業執照費及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97.09.11【發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7040691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據營養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營養師執業執照之執照費。
  二、依據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之執照費。

第3條


  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營養師執業執照及依據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其執照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營養師執業執照者,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據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者,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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