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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9.09.15【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099082231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090823264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
第四條規定申請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或依第
十六條規定申請延展證書者,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千元整。
--109年9月15日修正前條文--
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
第五條規定申請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或依第
十五條規定申請延展合格證書者,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整。
第3條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申請核發、延展、補(換)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整。
--109年9月15日修正前條文--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申請核發、延展、補(換)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合格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整。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取證書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申請換發證書。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申請換發證書。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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