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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管理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1.02.08【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糧字第094105796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之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1101066321號令修正發布第31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五項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品種權申請費、證書費、年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品種權申請費,每品種新臺幣二千元。
  二、品種權證書費,每品種新臺幣一千元。
  三、品種權年費:
  (一)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臺幣六百元。
  (二)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第七年至第九年:每年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四)第十年至第十二年:每年新臺幣四千八百元。
  (五)第十三年至第十六年:每年新臺幣九千六百元。
  (六)第十七年以上:每年新台幣一萬九千二百元。

第3條


﹝1﹞植物品種性狀檢定費,每品種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2﹞植物品種性狀追蹤檢定費,每品種新臺幣六千元。
﹝3﹞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報告書譯本費,每品種依國際協定簽署內容收取。

   --111年2月8日修正前條文--


﹝1﹞植物品種性狀檢定費,每品種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2﹞植物品種性狀追蹤檢定費,每品種新臺幣六千元。

第4條


﹝1﹞申請品種權授權他人實施、質權設定或塗銷登記費,每品種新臺幣五百元。
﹝2﹞申請繼承或受讓品種權登記費,每品種新臺幣一千元。

第5條


﹝1﹞申請品種權特許實施申請費,非營利使用者每品種新臺幣三萬元,營利使用者每品種新臺幣六萬元。

第6條


﹝1﹞申請撤銷或廢止他人品種權之申請費,每品種新臺幣三千元,如需作性狀檢定或性狀追蹤檢定,另依第三條規定收費。

第7條


﹝1﹞申請認可為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機構之申請費,每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第8條


﹝1﹞申請許可為基因轉殖植物遺傳特性調查或生物安全評估之申請費,每案新臺幣八千元,二項合併申請為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第9條


﹝1﹞申請核發種苗業登記證書,每張收取新臺幣八百元。

第10條


﹝1﹞申請品種權證書、種苗業登記證補發或換發,每張收取新臺幣五百元。

第11條


﹝1﹞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2﹞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11年2月8日修正前條文--


﹝1﹞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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