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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閱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7.12.20【發布機關】監察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監察院(98)院台申政字第09818000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施行【原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監察院院台申肆字第107183365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查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依政黨、政治團體每年度或擬參選人各政治獻金專戶名稱,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3條


  申請列印資料,紙張格式為 B4 (含)尺寸以下者,每頁另收取新臺幣二元;A3尺寸者,每頁另收取新臺幣三元。
  申請複製資料以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依電子檔案格式換算成 A4 幅數,每幅另收取新臺幣二元;電子儲存媒體之耗材費用,依市價另計收取之。

第4條


  申請查閱供學術研究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申請列印資料之紙張費用及電子儲存媒體之耗材費用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第5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6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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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查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依政黨、政治團體每年度或擬參選人各政治獻金專戶名稱,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3條

  申請影印或列印資料,紙張格式為 B4 (含)尺寸以下者,每張另收取新臺幣二元;A3尺寸者,每張另收取新臺幣三元。
第4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5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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