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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我們這一生所有的遭遇,統統是自己念頭變出來的】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0.12.30【發布機關】
勞動部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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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一字第095010013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二字第0960200028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3‧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二字第0960201218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4‧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一字第0970100211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5‧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二字第0980201685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6‧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二字第0980202569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7‧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二字第0990201332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8‧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二字第0990202142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9‧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二字第0990202545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10‧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一字第099010048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及第6條條文之附表
11‧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二字第1000202412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
條文之附表
12‧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二字第1000204045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
條文之附表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二字第1010200857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
條文之附表
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二字第1010202083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
條文之附表
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二字第1020202828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
條文之附表
16‧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二字第1020204160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
條文之附表
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031809545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
條文之附表
1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一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031809852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
條文之附表
1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039800219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
條文之附表
20‧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七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040503832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
條文之附表
2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七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040504511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
條文之附表
2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九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050504673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
條文之附表
2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0705056631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
條文附表
2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三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070511382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
條文附表
2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070517560號令修正發布第
5
、
9
條條文及
第6條
條文附表;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26‧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080511426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
條文附表
27‧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090503562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
條文之附表
28‧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五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090512666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
條文之附表
29‧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090520190號 令修正發布
第6條
條文之附表
30‧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100521475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
條文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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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第1條
﹝1﹞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
本標準所稱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項目如下:
一、報名簡章及書表費。
二、報名資格審查費。
三、學科測試費。
四、術科測試費。
五、技術士證證照費。
六、技術士證書費。
第3條
﹝1﹞
報名簡章及書表費,每份新臺幣五十元。但採網路報名者,免收取報名簡章及書表費。
第4條
﹝1﹞
報名資格審查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第5條
﹝1﹞
學科測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百九十元。
--107年12月10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1﹞
學科測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第6條
﹝1﹞
術科測試費用如
附表
。
第7條
﹝1﹞
技術士證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一百六十元。換補發費用,亦同。
第8條
﹝1﹞
技術士證書費,每件新臺幣四百元。換補發費用,亦同。
第9條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107年12月10日修正前條文--
自動比對
內 容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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