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sup@>【現在位置】最新六法〉〉法規目錄

淨空法師:【我們這一生所有的遭遇,統統是自己念頭變出來的】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0.12.30【發布機關】勞動部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一字第095010013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二字第0960200028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二字第0960201218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一字第0970100211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二字第0980201685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6‧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二字第0980202569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7‧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二字第0990201332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8‧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二字第0990202142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9‧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二字第0990202545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10‧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一字第099010048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及第6條條文之附表
11‧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二字第1000202412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12‧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二字第1000204045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1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二字第1010200857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1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二字第1010202083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1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二字第1020202828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16‧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中二字第1020204160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1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031809545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18‧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一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031809852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19‧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039800219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20‧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七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040503832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2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七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040504511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2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九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050504673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2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0705056631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附表
2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三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070511382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附表
2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070517560號令修正發布第59條條文及第6條條文附表;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26‧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080511426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附表
27‧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090503562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28‧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五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090512666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29‧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090520190號 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30‧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勞動部勞動發能字第1100521475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之附表

回頁首〉〉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標準所稱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項目如下:
  一、報名簡章及書表費。
  二、報名資格審查費。
  三、學科測試費。
  四、術科測試費。
  五、技術士證證照費。
  六、技術士證書費。

第3條


﹝1﹞報名簡章及書表費,每份新臺幣五十元。但採網路報名者,免收取報名簡章及書表費。

第4條


﹝1﹞報名資格審查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第5條


﹝1﹞學科測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百九十元。

   --107年12月10日修正前條文--


﹝1﹞學科測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百二十元。

第6條


﹝1﹞術科測試費用如附表

第7條


﹝1﹞技術士證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一百六十元。換補發費用,亦同。

第8條


﹝1﹞技術士證書費,每件新臺幣四百元。換補發費用,亦同。

第9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107年12月10日修正前條文--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lawsdow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