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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懷念過去,預想未來,就是不接受佛加持】
【法規名稱】
。
法律用語辭典
國籍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8.03.21【發布機關】
內政部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3000682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40014676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名稱:
國籍許可證書及國籍證明收費標準
)
3‧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098023957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條文
】
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6120223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條文
】
5‧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108024089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內政部核發國籍許可證書、國籍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歸化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喪失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四、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於國外申請喪失國籍或核發國籍證明者,前項喪失國籍許可證書規費每張收費美金五十元,國籍證明規費每張收費美金四十五元。
第3條
國籍許可證書污損或滅失者,申請人得向內政部申請換發或補發,規費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元。於國外申請者,每張收費美金四十五元。
第4條
於國外提出申請之國籍案件,其規費得依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徵收領事規費之折算規定,折算當地幣值計收。
第5條
國籍許可證書、國籍證明規費由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國籍證明機關受理代收後,層轉內政部繳庫。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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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內政部核發國籍許可證書、國籍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歸化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喪失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四、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於國外申請喪失國籍或核發國籍證明者,前項喪失國籍許可證書規費每張收費美金四十七元,美金光票六十元。但在日本地區申請者,每張收費日幣五千五百元,日幣光票六千三百元。國籍證明規費每張收費美金四十一元,美金光票五十三元。但在日本地區申請者,每張收費日幣四千七百元,日幣光票五千五百元。
第3條
國籍許可證書污損或滅失者,申請人得向內政部申請換發或補發,規費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元。於國外申請者,每張收費美金四十一元,美金光票五十三元。但在日本地區申請者,每張收費日幣四千七百元,日幣光票五千五百元。
第4條
國籍許可證書、國籍證明規費由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國籍證明機關受理代收後,層轉內政部繳庫。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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