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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國中教育會考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0.04.16【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三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42158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十六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31062B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10年4月16日修正前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第一項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國中教育會考簡章紙本售價為每份新臺幣十五元。
第3條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報名國中教育會考者,免繳納報名費;非應屆畢業生,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110年4月16日修正前條文--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報名國中教育會考者,免繳納報名費;非應屆畢業生,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非應屆畢業生屬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免繳納報名費;屬中低收入戶子女,繳納報名費百分之七十。
前項報名費免收、減收之實施期間,自本標準發布日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4條
國中教育會考成績複查費為每科新臺幣五十元;國中教育會考成績證明申請費為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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