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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勞動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3.11.27【發布機關】勞動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秘2字第095010359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2條第4條附表、第8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勞動部勞動秘文字第103011652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8條條文及第4條條文之附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收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辦理。

   --103年11月27日修正前條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收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3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4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5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6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第7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8條


  本部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103年11月27日修正前條文--


  本會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9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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