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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6.04.21【發布機關】考選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考選部選會字第096000740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考選部選規一字第1031300066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除第3條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考選部選規一字第10600015971號令修正發布第26條條文及第3條條文之附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標準之考試報名費規費收取項目如下:
  一、筆試。
  二、口試。
  三、體能測驗。
  四、實地測驗。
  五、著作或發明審查。
  六、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

   --106年4月21日修正前條文--


﹝1﹞本標準之考試報名費規費收取項目如下:
  一、筆試。
  二、口試。
  三、體能測驗。
  四、實地考試。
  五、著作或發明審查。
  六、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

第3條


﹝1﹞考試報名費依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及升官等(升資)考試等分別訂定,費額如附表

第4條


﹝1﹞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5條


﹝1﹞依法律規定得減收之考試報名費,其減收費額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規定。

第6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06年4月21日修正前條文--


﹝1﹞本標準除第三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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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暨規費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標準之考試規費項目如下:
  一、考試報名費。
  二、應考須知及書表費。
第3條

﹝1﹞考試報名費依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及升官等(升資)考試等分別訂定,費額如附表
第4條

﹝1﹞應考須知及書表費,每份新臺幣三十五元。
第5條

﹝1﹞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6條

﹝1﹞依法律規定得減收之考試報名費,其減收費額各依其規定。
第7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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