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律規定得減收之考試報名費,其減收費額依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及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施行細則規定。
第6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06年4月21日修正前條文--
﹝1﹞本標準除
第三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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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十二條暨規費法
第七條及
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標準之考試規費項目如下:
一、考試報名費。
二、應考須知及書表費。
第3條
﹝1﹞考試報名費依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及升官等(升資)考試等分別訂定,費額如
附表。
第4條
﹝1﹞應考須知及書表費,每份新臺幣三十五元。
第5條
﹝1﹞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6條
﹝1﹞依法律規定得減收之考試報名費,其減收費額各依其規定。
第7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