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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1.03.11【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醫字第104003434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醫字第1070034252號令修正發布第2、5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十一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醫字第1110772147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簡稱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如下:
一、資料處理費:按各年度每一資料檔,每一欄位收取新臺幣二百五十元,各年度之每一資料檔費用最低以新臺幣三千元計。醫學影像部分,所提供之資料檔案以十億位元組(Giga Byte,以下簡稱GB)為計量單位,每案收取申請基本費用新臺幣四千六百七十元,總容量超過五GB後則加計資料處理費,每一GB(含未滿)計收新臺幣五百二十一元。
二、研究人員實地操作費:每半日為新臺幣八百元,全日則為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另需機器夜間執行之操作每次需新臺幣一千六百元。醫學影像部分,每半日為新臺幣二千八百元,全日則為新臺幣五千六百元;另需機器夜間執行之操作每次需新臺幣五千六百元。
三、資料代處理分析費:每人日收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未滿一人日者,以一人日計。醫學影像部分,無該項服務。
--111年3月11日修正前條文--
﹝1﹞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簡稱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如下:
一、資料處理費:按各年度每一資料檔,每一欄位收取新臺幣二百五十元,各年度之每一資料檔費用最低以新臺幣三千元計。
二、研究人員實地操作費:每半日為新臺幣八百元,全日則為新臺幣一千六百元;另需機器夜間執行之操作每次需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三、資料代處理分析費:每人日收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未滿一人日者,以一人日計。
--107年12月11日修正前條文--
﹝1﹞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簡稱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如下:
一、資料處理費:按各年度每一資料檔,每一欄位收取新臺幣二百五十元,各年度之每一資料檔費用最低以新臺幣三千元計。
二、研究人員實地操作費:每半日為新臺幣一千元,全日則為新臺幣二千元;另需機器夜間執行之操作每次需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三、資料代處理分析費:每人日收取新臺幣一萬六千元,未滿一人日者,以一人日計。
第3條
﹝1﹞資料保存費:申請案如於使用資料期限後需展延使用期限暨保留研究分析檔案,申請者得於資料期限內提出申請,資料保存費每半年收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醫學影像部分,每半年收費新臺幣一萬元。
--111年3月11日修正前條文--
﹝1﹞資料保存費:申請案如於使用資料期限後需展延使用期限暨保留研究分析檔案,申請者得於資料期限內提出申請,資料保存費每半年收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第4條
﹝1﹞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函經保險人同意者,得減免資料處理費及研究人員實地操作費。
第5條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2﹞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07年12月11日修正前條文--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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