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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辦法

【發布日期】112.08.25【發布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四日中央選舉委員會(84)中選四字第6047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日中央選舉委員會(87)中選四字第78512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名稱: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選舉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辦法)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四字第096340001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條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10435501481號令修正發布第146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綜字第1123550252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12年8月25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104年7月27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於競選活動期間,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安排二次以上電視時段,供政黨從事競選宣傳。
﹝2﹞前項電視時段由本會洽商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提供。

第3條


﹝1﹞登記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政黨,得申請使用電視時段,從事競選宣傳。
﹝2﹞前項電視時段每次播出六十分鐘,由各政黨共同使用。各政黨分配使用之時間,依其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人數比例分配。
﹝3﹞第一項申請應於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期間內,填具申請書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之圖記,向本會提出,逾期未申請者,不予受理。
﹝4﹞本會應於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三日內,將各政黨於每一電視台得使用電視競選宣傳之時間分別通知之。但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經審查有不合格,致影響使用時間者,應予調整。

第4條


﹝1﹞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之政黨,應按所分配之時間自製錄影帶一式二份,分別註明播出之電視台。
﹝2﹞前項錄影帶分別錄製,其播出之次序,按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抽定之政黨號次,不得變更。
﹝3﹞第一項錄影帶超出所分配之播出時間者,超過部分不予播出,未足分配播出時間者,未足部分視為放棄。

   --104年7月27日修正前條文--


﹝1﹞使用電視從事競選宣傳之政黨,應按所分配之時間自製錄影帶一式二份,分別註明播出之電視台。
﹝2﹞前項錄影帶分別錄製,其播出之次序,由本會公開抽籤決定之,經抽定之次序,不得變更。
﹝3﹞第一項錄影帶超出所分配之播出時間者,超過部分不予播出,未足分配播出時間者,未足部分視為放棄。

第5條


﹝1﹞政黨自製之錄影帶,不得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及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其有違反者,應通知限期修改,逾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違反規定者,違反規定部分不予播出。
﹝2﹞前項經通知修改之錄影帶,政黨僅得就違反規定部分修改之。

第6條


﹝1﹞政黨自製之錄影帶,應於競選活動期間開始十五日前連同原稿送由審查小組審查之,逾期未送審者,視為放棄,經送審之錄影帶,不得更換。審查通過之錄影帶,由本會逕送電視台播出。
﹝2﹞前項審查小組設置要點另訂之。

   --104年7月27日修正前條文--


﹝1﹞政黨自製之錄影帶,應於競選活動期間開始八日前連同原稿送由審查小組審查之,逾期未送審者,視為放棄,經送審之錄影帶,不得更換。審查通過之錄影帶,由本會逕送電視台播出。
﹝2﹞前項審查小組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7條


﹝1﹞電視台播放政黨競選宣傳錄影帶時,中途不得插播廣告。

第8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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