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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如何化敵為友、化怨為親?】

【法規名稱】


內政部受理查詢海域區與沿海保護區及特定區位案件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9.02.07【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6080973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名稱:內政部受理查詢海域區及沿海保護區案件收費標準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七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9080135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查詢申請案件是否位於下列地區者,應繳納查詢費用:
  一、區域計畫法之海域區。
  二、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之沿海保護區所劃設之自然保護區或一般保護區。
  三、海岸管理法之近岸海域、潮間帶、海岸保護區、海岸防護區、重要海岸景觀區、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
﹝2﹞前項查詢費用,各款案件查詢土地筆數十筆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三百五十元;超過十筆者,每超過十筆加計新臺幣六十元,不足十筆者,以十筆計算。
﹝3﹞同時申請查詢第一項各款地區者,應依前項規定分別繳納費用。

   --109年2月7日修正前條文--


﹝1﹞查詢申請案件是否位於區域計畫法之海域區者,其查詢土地筆數十筆以下者,每件繳納新臺幣三百五十元;超過十筆者,每超過十筆加計新臺幣六十元,不足十筆者,以十筆計算。
﹝2﹞查詢申請案件是否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之沿海保護區所劃設之自然保護區或一般保護區者,其收費基準與前項同。
﹝3﹞同時申請查詢海域區及沿海保護區者,應依前二項規定分別繳納費用。

第3條


﹝1﹞本標準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第4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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