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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做家事就是修布施,供養一家人】

【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接受委託鑑定案件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0.06.18【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內警大字第097088001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台內警大字第100088003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增訂第4-1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十八日內政部台內警大字第11008800393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鑑定案件按其直接成本及間接成本收費。

第3條


﹝1﹞直接成本為鑑定委員之人工、設備維護及水電費用等,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元,依議定鑑定時數計算。同一案件由二以上委員鑑定者,依各委員鑑定時數分別計算,合併收費。

   --110年6月18日修正前條文--


﹝1﹞直接成本為鑑定委員之人工、設備維護及水電費用等,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依議定鑑定時數計算。同一案件由二以上委員鑑定者,依各委員鑑定時數分別計算,合併收費。

第4條


﹝1﹞間接成本為鑑定委員以外工作人員參與鑑定案之人工費用,每件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第4-1條


﹝1﹞委託鑑定案件經委託機關告知終止時,其費用處理如下:
  一、直接成本部分,由鑑定委員評估該案已投入之實際鑑定時數,依比例退還費用,並製作結案報告,由中央警察大學辦理終止鑑定之相關程序。鑑定委員已完成鑑定報告者,不予退還費用。
  二、間接成本部分,不予退還。

第5條


﹝1﹞鑑定案件所需材(物)料,由委託鑑定者提供。

第6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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