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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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修正】1982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1982年12月10日

【法规沿革】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十四号公布施行

【法规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组织法。

第2条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第3条


  国务院行使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第4条


  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5条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

第6条


  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第7条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第8条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9条


  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工作。

第10条


  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11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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