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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發布日期】111.06.09【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五月三十日經濟部(73)經農字第19471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5)農糧字第13829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7)農糧字第7020495A號令修正發布第3、5、6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8)農糧字第8020572A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八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農糧字第0020471A號令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糧字第89002019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7‧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糧字第900020877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糧字第0931070065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糧字第0931070472號令增訂發布第5-1條條文
10‧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0961040313號令修正發布第3、6條條文
1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1011045237號令修正發布第4、5-1、6條條文;刪除第5條條文(名稱: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人員獎勵辦法
1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人字第111011248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條;並自一百十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八條及漁業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從事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工作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農業發展有功人員候選人或團體:
  一、農業實驗及研究之方法,突破窠臼,具前瞻原創性,且深值發展潛力。
  二、農業科學與技術研究之成果,對農業推廣及應用具有重大貢獻。
  三、農業社會經濟科學研究之成果,對提升政府施政效能、農業經濟效益、農業永續發展及公共利益具有重大貢獻。
  四、執行、推動與研究農業環境永續之成果,對提升環境生態保育及資源管理運用具有重大貢獻。
  五、協助農民利用當地資源,發展產業,對提高農場經營效率及改善農民生活品質具有重大貢獻。
  六、辦理農業專業訓練,提升農民農業經營能力,培育農業人才,具有重大貢獻。
  七、從事農業文化及相關設施推動之成果,對保存文化價值具有重大貢獻。
  八、有漁業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或其他對農業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第3條


﹝1﹞前條農業發展有功人員之候選人、團體由其任職或相關機關、學校、團體檢具推薦書,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推薦,或自行向本會推薦。

第4條


﹝1﹞前條候選人、團體由本會遴派(聘)本會或本會所屬機關人員及有關專家、學者評審之,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初審:由本會就推薦案件委請二人至五人提供書面評審意見,但必要時得約晤候選人或至現場訪問。
  二、複審:由本會派(聘)五人至二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參考個案評審意見,評定入選名單。
  三、核定:由本會依評定入選名單核定得獎人。
﹝2﹞本會派(聘)任之個案評審及評審之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審查案件時,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領費用。

第5條


﹝1﹞農業發展有功人員各獎項獲獎人或獲獎團體占候選人或團體之比率應在百分之二十以下,並得頒給獎狀、獎杯及最高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之獎金。
﹝2﹞前項獲獎人或獲獎團體屬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適用對象者,其獎金之發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核定獲前三名或相當等第之個人或團體為限,個人最高不得超過五萬元;團體最高不得超過十萬元。同一事由已依其他規定發給獎金者,不再發給。
  二、本會及本會所屬機關以外之人員從事林業及自然保育有功獲獎者,每一獲獎人最高發給獎金五萬元。曾獲選或因同一事由已依其他規定發給獎金者,不再發給。

第6條


﹝1﹞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會及本會所屬機關依年度需要編列預算支應。

第7條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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