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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废: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办事细则

【公布日期】103.03.24【公布机关】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员会(86)台原民人字第8603036号令订定发布全文34条(名称:行政院原住民委员会办事细则)
2.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行政院原住民委员会(91)台财民企字第9104718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第1、4~10、13、17、23、25、26条条文;并增订第7-1条条文
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九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原民企字第0940025505号令修正发布第13条条文
4.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原民企字第09700171741号令修正发布第4、5条条文
5.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原民企字第10300163782号令发布废止


【章节索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职掌 §4
第三章 权责 §12
第四章 会议 §23
第五章 服务守则 §28
第六章 附则 §33

【法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本细则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会业务之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

第3条


  本会各处、室依业务需要得分科办事。
                                                 回索引〉〉

第二章  职 掌

第4条


  企划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综合规划及民族自治科:
  (一)原住民族政策、制度与法规之综合拟订及研议事项。
  (二)本会施政方针、施政计划及业务(工作)报告之汇整编拟事项。
  (三)本会委员会议之召开事项。
  (四)原住民族事务之综合规划及协调事项。
  (五)原住民身分与原住民族之认定及族群关系处理事项。
  (六)传统部落组织之辅导事项。
  (七)原住民族自治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八)原住民族自治行政之辅导、协调及监督事项。
  (九)原住民族自治人员之训练、考核及奖惩事项。
  (十)其他有关原住民族事务之研究及企划事项。
  二、管制考核及资讯管理科:
  (一)原住民相关资料之调查、搜集及年鉴出版事项。
  (二)本会委托研究、出国报告之管制及出版品管理事项。
  (三)重要施政计划、长官交办案件之追踪、管制及考核事项。
  (四)本会全面提升服务品质方案之汇办、管制与公文之列管、稽催及绩效检讨统计、分析事项。
  (五)特种考试原住民行政及技术人员考试之研议事项。
  (六)立法委员质询及监察委员巡回监察等相关问题之汇复及模拟问答资料之汇整事项。
  (七)本会资讯系统与电脑化业务之规划、协调、推动、管理、维设及员工教育训练事项。
  (八)原住民行政资讯系统之规划、协调、推动及配合国家基础建设网路事项。
  (九)原住民族地区灾害防救之协调、管制及考核事项。
  (十)不属本处其他科及统筹性质之综合事项。
  三、国际事务科:
  (一)原住民族国际交流及合作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二)原住民族国际事务人才培育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三)各国原住民族政策、制度及法规资料之搜集、分析、研究及编译事项。
  (四)本会来访外宾之接待、传译及资料建档事项。
  (五)本会外文文件及出版品之翻译及编印事项。
  (六)其他有关原住民族国际事务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第5条


  教育文化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教育科:
  (一)原住民族一般教育政策与法规之规划、拟订、协调及审议事项。
  (二)原住民族教育之规划、协调及审议事项。
  (三)原住民族学校之规划、设立、审议及督导事项。
  (四)原住民族推广教育机构之规划、设立、协调、审议及督导事项。
  (五)原住民族学知识系统之建立及原住民族教育课程规划、教材编纂事项。
  (六)原住民族教育之师资研习事项。
  (七)原住民族教育之研究、评鉴及奖助事项。
  (八)原住民学前教育及原住民学生之辅导、协调及奖励、补助事项。
  (九)原住民专门人才培育之规划、协调、审议及奖助事项。
  (十)原住民族社会教育之规划、协调及审议事项。
  (十一)原住民族人权与两性平等教育之规划、协调及审议事项。
  (十二)原住民族终身学习体系之规划、协调、审议及执行事项。
  (十三)创造原住民族数位机会与环境之规划、协调、审议及执行事项。
  (十四)不属本处其他科及统筹性质之综合事项。
  二、文化科:
  (一)原住民族文化资产之发掘、研究、保存与传承之规划及协调事项。
  (二)原住民族传统技艺研究、保存、传承与发展之规划、协调及审议事项。
  (三)原住民族历史文化、岁时祭仪之研究、保存及传承事项。
  (四)原住民族文化机构及文化设施之规划、辅导、协调、审议及奖补助事项。
  (五)原住民族与国际少数民族文化交流及考察事项。
  (六)原住民文化团体之联系与相关活动之辅导、推动及奖助事项。
  (七)原住民族文化与体育竞技活动之推动及奖助事项。
  (八)原住民文化人才培育与演艺团队之扶植、督导及展演事项。
  (九)原住民族传播媒体之规划、协调、审议及执行事项。
  (十)财团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业基金会之营运监督事项。
  (十一)与其他文化、观光等机关共同举办展演活动之联系、协调及促进事项。
  三、语言科:
  (一)原住民族语言政策与法规之规划、拟订、协调及审议事项。
  (二)原住民族语言复育、传承、研究与出版之规划、协调及审议事项。
  (三)原住民族语言教育之规划、协调、审议及推动事项。
  (四)原住民族语言人才之培育、辅导及奖助事项。
  (五)原住民族语言研究发展机构之规划、协调及审议事项。
  (六)原住民族语言文字之建立及推广事项。
  (七)原住民族语言教育、教法与教学媒体之规划、研究、实验及推广事项。
  (八)原住民族语言能力认证之规划及推动事项。
  (九)其他有关原住民族语言之振兴事项。

第6条


  卫生福利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卫生保健科:
  (一)原住民族健康政策、制度、法规之规划、建立、拟订及研议事项。
  (二)原住民族医疗保健与医疗网之协调、促进及辅导事项。
  (三)原住民族公共卫生协调、促进及辅导事项。
  (四)原住民族健康促进之规划、协调及辅导事项。
  (五)原住民族健康保险之规划、协调及辅导事项。
  (六)原住民族医疗补助之规划、协调及辅导事项。
  (七)原住民族卫生工作之研究发展事项。
  (八)其他原住民族医疗、卫生、保健之协调及促进事项。
  (九)本处施政计划与预算之编拟、汇整及管制事项。
  (一○)不属本处其他各科及统筹性质之综合事项。
  二、社会福利科:
  (一)原住民族社会福利政策、制度、法规之规划、建立、拟订及研议事项。
  (二)原住民族社会救助之规划、补助、协调及督导事项。
  (三)原住民族社会保险之规划、补助、协调及督导事项。
  (四)原住民族社会服务之规划、补助、协调及督导事项。
  (五)原住民社会工作制度之规划、建立及督导事项。
  (六)原住民族福利服务之规划、补助、协调及督导事项。
  (七)原住民族社会福利及社会工作有关国际联系交流活动事项。
  (八)原住民民间团体之联系、辅导及服务事项。
  (九)其他有关原住民族会福利之研究、协调及促进事项。
  三、就业服务科:
  (一)原住民族就业促进政策、制度、法规之规划、建立、拟订及研议事项。
  (二)原住民族职业训练、就业服务之规划、协调及督导事项。
  (三)原住民族失业扶助之规划、协调及督导事项。
  (四)原住民族合作社之筹设、社员培训、营运发展及督导事项。
  (五)原住民族就业状调查之规划、协调及督导事项。
  (六)原住民族工作职场就业歧视与劳资纠纷之协调及扶助事项。
  (七)原住民族就业基金之规划、协调、管理及运用项。
  (八)原住民就业促进委员会议及原住民就业促进行政会报之召开事项。
  (九)其他有关促进原民族就业之协调事项。

第7条


  经济及公共建设处分设四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原住民金融科:
  (一)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之管理及辅导事项。
  (二)原住民金融业之规划、协调及辅导事项
  (三)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经济事业贷款与信用保证业务处理之规划、协调、辅导及审定事项。
  (四)原住民工商企业、服务业、合作互助事业及信托之规划、协调及辅导事项。
  (五)原住民族之土地各项收益款使用审议及辅导事项。
  (六)其他有关原住民族金融事项。
  二、产业发展科:
  (一)原住民农、林、渔、牧、猎业务与观光事项之规划、协调及辅导事项。
  (二)原民保传统技艺、智慧财产权与文化产业之规划、协调及辅导事项。
  (三)原住民产业经营与技艺研习、培训之规划、推动及辅导事项。
  (四)原住民民宿事业之规划、协调及辅导事项。
  (五)原住民地区生态旅游之规划、协调及辅导事项。
  (六)其他有关原住民产业发展事项。
  三、住宅辅导科:
  (一)原住民住宅改善之规划、协调、辅导及审议事项。
  (二)原住民族住宅贷款之规划、协调、辅导及审议事项。
  (三)原住民迁居都会区安置住所之规划、协调及辅导事项。
  (四)原住民落建筑之规划、协调、辅导事项。
  (五)其他有关原住民住宅辅导事项。
  四、部落建设科:
  (一)原住民部落与社区生活环境设施改善之规划、协调、辅导及审议事项。
  (二)原住民地区部落安全防治与迁建之规划、协调及辅导事项。
  (三)原住民地区交通水利、饮水设施改善之规划、协调及辅导事项。
  (四)原住民地区公共设施灾后复建审议之配合事项。
  (五)原住民地区整建原住民部落新风貌之规划、协调及辅导事项。
  (六)其他有关原住民部落建设事项。

第7-1条


  土地管理处分设三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规划开发科:
  (一)原住民族土地之规划、协调及审议事项。
  (二)原住民族土地增编、划编与解编之规划、协调之审议事项。
  (三)原住民族自治区土地与保留区土地之规划与建设计划之审议、协调事项。
  (四)原住民族土地相关法规之研议及协调事项。
  (五)原住民族土地资讯系统之规划事项。
  (六)其他有关原住民族土地规划开发事项。
  二、管理辅导科:
  (一)原住民族土地地籍整理、地权管理、土地利用之规划、协调及督导事项。
  (二)原住民族土地重大开发利用之审议事项。
  (三)原住民族土地由非原住民使用之土地处理相关配合事项。
  (四)原住民族土地流失之防止、收回、改配及一般管理事项。
  (五)原住民族土地权利取得事项。
  (六)其他有关原住民族土地管理辅导事项。
  三、土地利用科:
  (一)原住民族土地开发、利用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经营、保育之规划、协调及督导事项。
  (二)原住民族土地共同合作、委托经营之规划、推动及辅导事项。
  (三)原住民族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调整、规划及辅导事项。
  (四)其他有关原住民族土地利用事项。

第8条


  秘书室分设二科,各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文书科:
  (一)公文之收发及缮校事项。
  (二)印信之使用及典守事项。
  (三)文书处理及公文改革之规划研拟事项。
  (四)档案作业之管理事项。
  (五)本会主管会报、扩大主管会报、扩大业务会报之议事及纪录事项。
  (六)不属其他各处、室与本室其他各科及有关统筹性质之综合业务事项。
  二、事务科:
  (一)工程、财务、劳务之采购事项。
  (二)出纳之管理事项。
  (三)财产之管理事项。
  (四)物品之管理事项。
  (五)公务车辆之管理事项。
  (六)办公处所之管理事项。
  (七)宿舍之管理事项。
  (八)安全之管理事项。
  (九)集会之管理项。
  (一○)工友之管理事项。
  (一一)员工福利管理之协办事项。
  (一二)事务管理工作之检核事项。
  (一三)本会有关国会联络、公共关系及新闻联系、发布事项。

第9条


  人事室设一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会人事规章之拟议事项。
  二、本会下所属机关组织编制、职务列等及归系之拟议事项。
  三、本会人才储备、人力规划、工作简化及行政效能增进之拟议事项。
  四、本会与所属机关职员任免、迁调及铨审、动态登记之拟议事项。
  五、本会与所属机关人事人员任免、迁调、考绩及奖惩之拟议事项。
  六、本会职员差假、勤惰、考核、奖惩、考绩及所属机关职员考绩核定之拟议事项。
  七、本会职员训练、进修与出国案件之拟议事项。
  八、本会职员薪给、待遇、各项补助、福利互助及辅建住宅贷款之核议事项。
  九、本会员工社团、文康及相关活动之拟议与筹办事项。
  一○、本会职员公保、全民健康保险之核议事项。
  一一、本会职员退休、资遣及抚恤之核议事项。
  一二、本会职员退抚基金、约聘(雇)人员离职储金扣缴及相关业务之拟议事项。
  一三、本会人事资料登记、保管及分析、运用事项。
  一四、其他有关本会人事管理事项。

第10条


  会计室设一科,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会预(概)算之编制及分配执行事项。
  二、本会财务内部审核工作之执行事项。
  三、本会营缮工程、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招标、比价、议价及订约、验收、验交之会同监办事项。
  四、本会经费支付及预备金动支之处理、帐目核对及公款支付时限查核事项。
  五、本会原始凭证之审核、保管及送审事项。
  六、本会各项会计簿籍之登记及会计报告之编送事项。
  七、本会决算之编制事项。
  八、本会基金与专户存款案件经费之核拨及单据审核结报事项。
  九、本会基金与专户存款案件记帐凭证之编制、各项凭证之整理、保管、汇送及帐簿登录、报表编制事项。
  一○、本会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分析、供应及统计报告之编纂事项。
  一一、本会会计所属机关会计人员任免、迁调、考绩及奖惩之拟议事项。
  一二、本会会计资讯系统之处理事项。
  一三、其他有关本会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11条


  本会政风业务,由主任委员指派人员兼办。
                                                 回索引〉〉

第三章  权 责

第12条


  主任委员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单位及职员;副主任委员襄助主任委员处理会务。

第13条


  委员之权责如下:
  一、出席本会委员会议。
  二、对委员会议提出本会相关议案。
  三、对本会业务改进意见之提议。
  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聘用之委员除前项规定权责外,另依主任委员之指派,办理下列事项:
  一、委员会议重要议案之先期审查。
  二、原住民事务政策、制度、计划及方案之先期审查。
  三、原住民事务相关法规之先期审查。
  四、代表本会与各部、会原住民事务相关工作之先期协调及联系。
  五、主持或出席专案小组会议。
  六、主持或参与族群相关之调查、研究及协调。
  七、参加族群岁时祭仪、民俗文化及传统技艺展演等庆典或活动。
  八、在主任委员指派之区域驻点办理政令宣导、协助原住民处理土地问题、受理陈情、指导研提部落发展计划等服务。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14条


  主任秘书承长官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综合文件之督导。
  三、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及分配。
  四、各种重要会议之筹划、参加。
  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在会时之代理。
  六、分层负责权责范围内事务之决定。
  七、职责上应随时提请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注意之重要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15条


  处长、室主任承长官之命处理各该处、室业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规划、执行、指导、监督及考核。
  二、主管范围内有关法令规章之研拟。
  三、主管范围内各种重要业务之报告及审核。
  四、主管业务之联系、协调及参加有关会议。
  五、长官授权文件代判及以各该处、室名义行文案件之核判。
  六、案件、文稿工作之分配、拟办及审核。
  七、所属人员之指挥、监督及考核。
  八、所属人员派免、奖惩之拟(建)议或核转。
  九、各该处、室科际工作与权责问题之协调解决。
  一○、各该处、室日常业务之处理。
  一一、其他交办事项。
  副处长襄助处长处理本处业务。

第16条


  科长承长官之命处理本科业务,其权责如下:
  一、主管业务之规划、推动及执行。
  二、业务计划及重要文稿之撰拟。
  三、本科工作之分配及执行进度之查询。
  四、主管业务之联系、协调及参加有关会议。
  五、主管业务文稿之初核。
  六、所属职员之指挥、监督及考核。
  七、本科例行业务之处理及核签。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17条


  技监、参事、专门委员、技正、秘书、专员、分析师、辅导员、设计师、科员、技士、技佐、办事员及书记,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18条


  本会实施分层负责,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19条


  各处、室依分层负责明细表所列权责代判之文稿或以处、室名义决行之文件,由代判人或决行人员负其责任。

第20条


  各处、室处理事务涉及其他处、室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如意见不同或有疑义时,陈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核定;各科意见不同或有疑义时,由各该处、室主管决定。

第21条


  各级人员处理事务,依下列规定负其责任:
  一、超出代行范围者,由核判人员负责。
  二、重要案件处理错误或失当者,除由承办人员负责外,审核人员及主管人员负连带责任。
  三、普通文件处理错误或失当者,由承办人员负责。
  四、引用人名、地名、机关名称、公文字号、数字错误者,由承办人员负责。
  五、会计、统计数字错误者,由承办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审核人员及主管人员负连带责任。
  六、引用法令、案例或行文手续错误者,由承办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审核人员及主管人员负连带责任。
  七、文件缮、校错误者,由缮、校人员负责;盖印错误者,由盖印人员负责;收发错误者,由收发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主管人员负连带责任。
  八、款项、物品收发之遗漏或错误者,由经手收发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主管人员负连带责任。
  九、财产处理错误者,由承办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主管人员负连带责任。
  一○、处理错误或失当之文件,经会签者,会签人员应共同负责。
  一一、无正当理由积压文件而致延误者,除由承办人员负责外,主管人员负连带责任。
  一二、其他事项之错误,依职掌之规定分别负责。

第22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托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前项职务代理人制度除依院颁规定办理外,并得另订补充规定实施之。
                                                 回索引〉〉

第四章  会 议

第23条


  本会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组成,由主任委员召集之,负责审议下列事项:
  一、原住民事务之政策、制度、计划及方案。
  二、原住民事务相关法规之制(订)定及修正。
  三、跨部、会原住民事务之协调及联系。
  四、其他有关原住民族事务。
  本会主任秘书及各处、室、局主管得列席委员会议。

第24条


  本会谘询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之。

第25条


  本会主管会报每月举行一次,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主任秘书、各处、室、局主管出席,必要时得指定相关人员列席,每月并举行扩大主管会报一次,由科长以上人员参加。
  前项会报,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

第26条


  本会得视需要扩大业务会报,由主任委员主持,书记以上人员一律出席。

第27条


  各处、室得视需要举行处、室务会报,由处、室主管主持,全体职员出席。
                                                 回索引〉〉

第五章  服务守则

第28条


  本会职员应恪守公务员服务法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29条


  本会职员对于机密文件之处理,应依有关法令规定为之。

第30条


  本会职员应依规定办公时间到会办公,并应亲自签到、退或刷卡。

第31条


  本会职员差假应依有关规定办理。

第32条


  本会职员因辞(免)职、退休、资遣或解聘(雇)而离职者,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应于生效日期离职。
  前项人员离职时,应将经管业务交代清楚,并办妥离职手续;交代不清者,不发给离职证明书。
                                                 回索引〉〉

第六章  附 则

第33条


  本会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及有关手册办理。

第34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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