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sup@>【現在位置】最新六法〉〉法規目錄
【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廢: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107.02.26【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3008091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80039504號令修正發布第137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20131352號令刪除發布第8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70165342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程依公民投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98年7月8日修正前條文--


  本規程依公民投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
  二、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定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
  三、本法第三十八條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疑義之認定。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由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之;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98年7月8日修正前條文--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送交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4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5條


  本會委員出缺時,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程序補提人選,其任期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第6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提案人之領銜人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第7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秘書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行政院就相關機關人員調兼之。

   --98年7月8日修正前條文--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秘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行政院就相關機關人員調兼之。

第8條(刪除)

   --102年4月25日修正前條文--


  本會所需經費,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編列預算支應。

第9條


  本會決議事項,以行政院名義行之。

第10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lawsdow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