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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廢: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發布日期】107.03.26【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3008091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80039504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70165342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則依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98年7月8日修正前條文--


  本規則依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3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提案人之領銜人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第4條


  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進行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第5條


  委員會議各項議案應作成議題,編入議程。具有時間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議程者,得編列臨時議程。緊急事項得於開會時提出臨時動議。

第6條


  委員會議議案之進行,依議程所定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徵詢出席委員多數之同意後變更之。

第7條


  委員會議議案之表決由主席視議案性質,徵詢出席委員多數之同意,以下列方式之一行之:
  一、口頭表決。
  二、舉手表決。
  三、投票表決。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表決,如有出席委員提議記名表決,並經附議時,應將其贊同、反對或棄權者之姓名分別註明。

第8條


  委員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列席人員及請假人員之姓名。
  五、主席及紀錄人員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及列席人員,如有遺漏、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第9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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