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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废:行政院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组织规程

【公布日期】107.02.26 【公布机关】行政院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院台内字第0930080919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2.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七月八日行政院院台秘字第0980039504号令修正发布第137条条文
3.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台综字第1020131352号令删除发布第8条条文
4.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台综字第1070165342号令发布废止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规程依公民投票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98年7月8日修正前条文--


  本规程依公民投票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行政院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审议下列事项:
  一、本法第二条第二项及第四项所定全国性公民投票事项之认定。
  二、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定公民投票提案是否为同一事项之认定。
  三、本法第三十八条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项疑义之认定。

第3条


  本会置委员二十一人,均为无给职,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委员互选之。
  前项委员任期三年,由行政院提请总统任命之;委员具有同一党籍者,不得超过委员总额二分之一,且单一性别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98年7月8日修正前条文--


  本会置委员二十一人,均为无给职,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委员互选之。
  前项委员任期三年,由各政党依立法院各党团席次比例推荐,送交行政院提请总统任命之。

第4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担任主席。
  本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开会时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议;议案之表决,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为通过;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5条


  本会委员出缺时,得依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程序补提人选,其任期至原任任期届满为止。

第6条


  本会开会时,得邀请提案人之领衔人列席说明;必要时,并得邀请有关机关或专家学者列席。

第7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中央选举委员会主任秘书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并置工作人员若干人,由行政院就相关机关人员调兼之。

    --98年7月8日修正前条文--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中央选举委员会秘书长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并置工作人员若干人,由行政院就相关机关人员调兼之。

第8条(删除)

    --102年4月25日修正前条文--


  本会所需经费,由中央选举委员会编列预算支应。

第9条


  本会决议事项,以行政院名义行之。

第10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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