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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考选部应考资格审议委员会组织规程

【公布日期】100.03.22 【公布机关】考选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八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考试院(81)考台秘议字第0439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条
2.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30004461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3.中华民国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考选部选法字第1002600010号令修正发布第3、6条条文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规程依考选部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考选部应考资格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掌理左列事项:
  一、各种考试应考资格疑义案件之审议。
  二、各种考试应考资格拟定之谘询及建议。

第3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常务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一人,由部长指定委员一人兼任;委员九至十五人,由部长就本部简任第十一职等以上人员遴派兼任。
  前项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派之;任期内出缺时,得补行遴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第4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秘书一人,由部长就部内高、中级职员遴派兼任之。所需其他工作人员就本部员额内派充之。

第5条


  本会主任委员及委员均为无给职。

第6条


  本会开会时,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均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之委员代理之。

第7条


  本会开会时,得通知与议案有关单位派员列席。必要时并得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机关代表列席。
  受邀列席会议之学者、专家,得支给出席费及交通费。

第8条


  本会开会时,须有委员过半数之出席,方得开议;经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方得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但由业务主管兼任之委员,如未能亲自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出席,并通知本会。
  前项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数,并参与会议发言及表决。

第9条


  本会决议事项,经部长核定后,送主管单位执行。部长认为有修正必要时,得交付复议。

第10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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