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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考选部处务规程

【公布日期】106.08.15 【公布机关】考试院

法规内容〉〉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十月九日考试院订定发布
2.中华民国六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考试院(61)考台秘一字第1429号令增订发布第9条条文,原第9条改为第10条,以下各条条次递改
3.中华民国六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考试院(66)考台秘一字第1996号令修正发布第1、17、18条条文
4.中华民国六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考试院(68)考台秘一字第2193号令修正发布第5条条文
5.中华民国七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考试院(75)考台秘议字第0359号令修正发布第9条条文;增订第10条条文,原第10条改为第11条,以下各条条次递改
6.中华民国七十八年三月一日考试院(78)考台秘议字第0628号令修正发布全文31条
7.中华民国七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考试院(79)考台秘议字第2644号令修正发布第8、13、19条条文
8.中华民国八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考试院(83)考台秘议字第0207号令修正发布第7、18条条文
9.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考试院(84)考台组贰一字第00155号令修正发布全文37条
10.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五月五日考试院(86)考台组壹一字第02059号令修正发布全文37条
11.中华民国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00004921号令修正发布第3、7、9~16、22~24条条文
12.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200069731号令修正发布第10条条文
1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400007911号令修正发布第7、11~17、23、24、26、29、32、33、35条条文
14.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09500023391号令修正发布第11、12、14、15条条文;并删除第33条条文
15.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四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10100022141号令修正发布第11~14、16、23~25条条文
16.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五日考试院考台组壹一字第10600012631号令修正发布第391619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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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索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职掌 §7
第三章 职责 §26
第四章 会议 §32
第五章 附则 §35

【法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本规程依考选部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考选部(以下简称本部)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规程办理之。

第3条


  本部设各司、处、室及各种委员会,分掌本部组织法规定之有关事务。

    --106年8月15日修正前条文--


  本部设各司、处、室及各种委员会,分掌本部组织法规定之有关事务;并得视业务需要,设置各种研究中心,由部长指派部内职员办理有关事务。

第4条


  各司、处分科办事,各室、会得视业务需要,分科办事。

第5条


  部长综理本部部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次长辅助部长处理部务。其他各级主管人员各就主管事务或奉命办理事项,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办理之。

第6条


  参事、研究委员、副司长、副处长、专门委员、编纂、秘书、分析师、管理师、专员、设计师、科员、助理设计师、管理员、助理员、书记等人员,承长官之命,依法处理承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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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 掌

第7条


  参事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考选法令及一般法案之审核事项。
  二、关于本部法规之汇整及管制事项。
  三、关于本部法令解释之审核事项。
  四、关于考选事例、考选词汇之汇编事项。
  五、关于考选政策制度改进之建议事项。
  六、关于部长交办事项。
  部长得指定参事一人为首席参事,并得就法定员额中调派人员协助办理有关事务。

第8条


  研究委员承部、次长之命,办理有关考选政策、考选制度与考试技术之专题研究及其他交办事项。

第9条


  考选规划司设二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公务人员考选政策、制度、法规之综合规划、研拟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考选制度之资料搜集、编译、研究及出版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教考训用配合政策之研究事项。
  (四)关于公务人员考试类科、应试科目、应考资格之研究事项。
  (五)关于公务人员考试方式及考试技术之研究改进事项。
  (六)关于公务人员考选调查及分析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选政策、制度、法规之综合规划、研拟事项。
  (二)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选制度之资料搜集、编译、研究及出版事项。
  (三)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教考训用配合政策之研究事项。
  (四)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类科、应试科目、应考资格之研究事项。
  (五)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方式及考试技术之研究改进事项。
  (六)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选调查及分析事项。
  (七)考选政令宣导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106年8月15日修正前条文--


  考选规划司设二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公务人员考选政策、制度、法规之综合规划、研拟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考选制度之资料搜集、编译、研究及出版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教考训用配合政策之研究事项。
  (四)关于公务人员考试类科、应试科目、应考资格之研究事项。
  (五)关于公务人员考试方式及考试技术之研究改进事项。
  (六)关于公务人员考选调查及分析事项。
  (七)关于应考资格审议委员会、考选工作研究委员会之幕僚作业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选政策、制度、法规之综合规划、研拟事项。
  (二)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选制度之资料搜集、编译、研究及出版事项。
  (三)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教考训用配合政策之研究事项。
  (四)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类科、应试科目、应考资格之研究事项。
  (五)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方式及考试技术之研究改进事项。
  (六)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选调查及分析事项。
  (七)考选政令宣导之规划及执行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第10条


  高普考试司设三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关于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一级考试、高等考试二级考试、初等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典试之拟议暨试务及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
  二、第二科:关于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普通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典试之拟议暨试务及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
  三、第三科:关于公务人员升官等、升资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典试之拟议暨试务及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106年8月15日修正前条文--


  高普考试司设三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一级考试、高等考试二级考试、初等考试典(主)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一级考试、高等考试二级考试、初等考试试务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一级考试、高等考试二级考试、初等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普通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普通考试试务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普通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公务人员升官等、升资考试典(主)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升官等、升资考试试务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升官等、升资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第11条


  特种考试司设四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关于公务人员外交、国际经济商务、民航、调查、国家安全情报、税务、关务等人员特种考试及国军上校以上军官转任公务人员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典试之拟议暨试务及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
  二、第二科:关于公务人员司法、司法官、身心障碍、社会福利工作等人员特种考试及军法官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典试之拟议暨试务及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
  三、第三科:关于公务人员警察、一般警察、交通事业、原住民族、移民行政等人员特种考试及退除役军人转任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典试之拟议暨试务及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公务人员海巡、专利商标审查、国防部文职、水利及水土保持、高科技或稀少性技术等人员特种考试及地方政府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典试之拟议暨试务及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
  (二)关于本司不属其他各科之综合性业务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106年8月15日修正前条文--


  特种考试司设四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公务人员外交及新闻、国际经济商务、民航、调查、国家安全情报、税务、关务等人员特种考试及国军上校以上军官转任公务人员考试典(主)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外交及新闻、国际经济商务、民航、调查、国家安全情报、税务、关务等人员特种考试及国军上校以上军官转任公务人员考试试务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外交及新闻、国际经济商务、民航、调查、国家安全情报、税务、关务等人员特种考试及国军上校以上军官转任公务人员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公务人员司法、司法官、身心障碍、社会福利工作等人员特种考试及军法官考试典(主)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司法、司法官、身心障碍、社会福利工作等人员特种考试及军法官考试试务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司法、司法官、身心障碍、社会福利工作等人员特种考试及军法官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公务人员警察、一般警察、交通事业、原住民族、移民行政等人员特种考试及退除役转任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典(主)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警察、一般警察、交通事业、原住民族、移民行政等人员特种考试及退除役转任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试务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警察、一般警察、交通事业、原住民族、移民行政等人员特种考试及退除役转任公务人员特种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公务人员海巡、专利商标审查、国防部文职、水利及水土保持、取才困难高科技或稀少性技术等人员特种考试及地方政府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典(主)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海巡、专利商标审查、国防部文职、水利及水土保持、取才困难高科技或稀少性技术等人员特种考试及地方政府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试务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海巡、专利商标审查、国防部文职、水利及水土保持、取才困难高科技或稀少性技术等人员特种考试及地方政府公务人员特种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四)关于本司不属其他各科之综合性业务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第12条


  专技考试司设五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律师、会计师、专利师、不动产估价师、民间之公证人、普通考试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典试之拟议暨试务及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
  (二)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律师、会计师考试审议委员会之组织、议事及政策、法规、制度之谘询、应考资格疑义案件、应考人减免应试科目、分试考试申请案件之审议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建筑师、技师、普通考试不动产经纪人、记帐士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典试之拟议暨试务及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
  (二)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建筑师、营建工程技师、机电工程技师、环安工矿技师、农林渔牧技师考试审议委员会之组织、议事及政策、法规、制度之谘询、应考资格疑义案件、应考人减免应试科目、分阶段考试申请案件之审议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中医师、营养师、心理师、护理师、社会工作师、法医师、语言治疗师、听力师、牙体技术师、高等暨普通考试验光人员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典试之拟议暨试务及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
  (二)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医事人员、营养师、心理师、语言治疗师、中医师、社会工作师考试审议委员会之组织、议事及政策、法规、制度之谘询、应考资格疑义案件、应考人减免应试科目申请案件之审议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电脑化测验之高等考试医师、牙医师、药师、助产师、医事检验师、医事放射师、物理治疗师、职能治疗师、呼吸治疗师、兽医师、高等暨普通考试航海人员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典试之拟议暨试务及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
  (二)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医师牙医师、医事人员、兽医师考试审议委员会之组织、议事及政策、法规、制度之谘询、应考资格疑义案件、应考人减免应试科目申请案件之审议事项。
  五、第五科
  (一)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引水人、验船师、高等暨普通考试消防设备人员、普通考试地政士、专责报关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保险公证人考试暨特种考试验光人员考试典试委员会组织、典试之拟议暨试务及法令之拟议、解释事项。
  (二)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地政士考试审议委员会之组织、议事及政策、法规、制度之谘询、应考资格疑义案件、应考人减免应试科目申请案件之审议事项。
  (三)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训练委员会之组织、议事事项。
  (四)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暨普通考试消防设备人员、高等考试引水人考试录取人员训练或学习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106年8月15日修正前条文--


  专技考试司设五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律师、会计师、专利师、社会工作师、不动产估价师、民间之公证人、普通考试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考试典(主)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律师、会计师、专利师、社会工作师、不动产估价师、民间之公证人、普通考试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考试试务事项。
  (三)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律师、会计师、社会工作师考试审议委员会之组织、议事及政策、法规、制度之谘询、应考资格疑义案件、应考人减免应试科目申请案件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律师、会计师、专利师、社会工作师、不动产估价师、民间之公证人、导游人员、领队人员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建筑师、技师、普通考试不动产经纪人、记帐士考试典(主)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建筑师、技师、普通考试不动产经纪人、记帐士考试试务事项。
  (三)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建筑师、营建工程技师、机电工程技师、环安工矿技师、农林渔牧技师考试审议委员会之组织、议事及政策、法规、制度之谘询、应考资格疑义案件、应考人减免应试科目申请案件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建筑师、技师、不动产经纪人、记帐士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药师、护理师、营养师、心理师、法医师、语言治疗师、听力师、牙体技术师、医师、中医师考试暨普通考试护士考试典(主)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药师、护理师、营养师、心理师、法医师、语言治疗师、听力师、牙体技术师、医师、中医师考试暨普通考试护士试务事项。
  (三)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医事人员、营养师、心理师、语言治疗师、医师、牙医师、中医师、护士考试审议委员会之组织、议事及政策、法规、制度之谘询、应考资格疑义案件、应考人减免应试科目申请案件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药师、护理师、营养师、心理师、法医师、语言治疗师、听力师、牙体技术师、医师、中医师、护士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电脑化测验之高等考试牙医师、助产师、职能治疗师、医事放射师、物理治疗师、呼吸治疗师、兽医师、高等暨普通考试航海人员考试典(主)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电脑化测验之高等考试牙医师、助产师、职能治疗师、医事放射师、物理治疗师、呼吸治疗师、兽医师、高等暨普通考试航海人员考试试务事项。
  (三)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兽医师考试审议委员会之组织、议事及政策、法规、制度之谘询、应考资格疑义案件、应考人减免应试科目申请案件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牙医师、助产师、职能治疗师、医事放射师、物理治疗师、呼吸治疗师、兽医师、航海人员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五、第五科
  (一)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引水人、验船师、高等暨普通考试消防设备人员、普通考试地政士、专责报关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保险公证人考试暨特种考试语言治疗师、听力师、牙体技术人员考试典(主)试委员会组织及有关典试之拟议事项。
  (二)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引水人、验船师、高等暨普通考试消防设备人员、普通考试地政士、专责报关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保险公证人考试暨特种考试语言治疗师、听力师、牙体技术人员考试试务事项。
  (三)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地政士考试审议委员会之组织、议事及政策、法规、制度之谘询、应考资格疑义案件、应考人减免应试科目申请案件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引水人、验船师、消防设备人员、地政士、专责报关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保险公证人考试暨特种考试语言治疗师、听力师、牙体技术人员考试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五)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训练委员会之组织、议事事项。
  (六)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消防设备人员、引水人考试暨中医师特种考试录取人员训练或学习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第13条


  总务司设四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文件之收发、分配事项。
  (二)关于文件之缮校及印制事项。
  (三)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四)关于档案之点收、立案、编目、立卷及目录汇送事项。
  (五)关于档案之检调、应用、保管、修护、销毁及移转事项。
  (六)关于档案之电子储存事项。
  (七)其他有关文件与档案之办理、相关法令拟议及解释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办公房舍之营缮建筑及采购事项。
  (二)关于办公房舍之整修维护及采购事项。
  (三)关于资讯网路设备及事务机器、维护及劳务之采购事项。
  (四)关于办公房舍附属之机电、空调、照明、停车场、电话语音、生饮水、保全监视、消防、广播音响与办公家具等系统设备零组件耗材之采购及维护保养事项。
  (五)关于各项房舍及附属设备之检修申报事项。
  (六)其他有关采购与营缮之办理、相关法制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三、第三科
  (一)各项考试之场地安排洽借、人力调度与试务工作之支援及采购事项。
  (二)关于文件、文具用品与事务机器耗材之采购及保管事项。
  (三)关于办公房舍环境之清洁维护及劳务采购事项。
  (四)关于办公房舍、财产、物品、废旧财物变卖清理、零用金管理及帐目核销事项。
  (五)关于技工、工友之管理、训练及考核事项。
  (六)关于车辆之调派及保养事项。
  (七)关于各项庶务之临时性任务编组之组织、培训及演练事项。
  (八)其他庶务相关事务之办理、相关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经费领取及规费核收事项。
  (二)关于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之保管及转发事项。
  (三)关于出纳帐目之登记及结算事项。
  (四)关于收支表报核算制作事项。
  (五)关于本部各项税务缴纳及申报事项。
  (六)其他有关经费出纳之办理、相关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106年8月15日修正前条文--


  总务司设四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文件之收发、分配事项。
  (二)关于文件之缮校及印制事项。
  (三)关于印信典守事项。
  (四)关于档案之点收、立案、编目、立卷及目录汇送事项。
  (五)关于档案之检调、应用、保管、修护、销毁及移转事项。
  (六)关于档案之电子储存事项。
  (七)其他有关文件与档案之办理、相关法令拟议及解释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办公房舍之营缮建筑及采购事项。
  (二)关于办公房舍之整修维护及采购事项。
  (三)关于资讯网路设备、维护及劳务之采购事项。
  (四)关于办公房舍附属之机电、空调、照明、停车场、电话语音、生饮水、保全监视、消防、广播音响与办公家具等系统设备耗材之采购及维护保养事项。
  (五)关于各项房舍及附属设备之检修申报事项。
  (六)总务司文书收发事项。
  (七)其他有关采购与营缮之办理、相关法制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三、第三科
  (一)各项考试之场地安排洽借、人力调度与试务工作之支援及采购事项。
  (二)关于文件印制、文具用品与事务机器耗材之采购维护及保管事项。
  (三)关于办公房舍环境之清洁维护及劳务采购事项。
  (四)关于办公房舍、财产物品、零用金之管理配置、帐目核销及废旧财物变卖清理事项。
  (五)关于技工、工友之管理、训练及考核事项。
  (六)关于车辆之保养及调派事项。
  (七)关于各项庶务之临时性任务编组之组织、培训及演练事项。
  (八)其他庶务相关事务之办理、相关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经费领取及规费核收事项。
  (二)关于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之保管及转发事项。
  (三)关于出纳帐目之登记及结算事项。
  (四)关于收支表报核算制作事项。
  (五)关于本部各项税务缴纳及申报事项。
  (六)其他有关经费出纳之办理、相关法令之拟议及解释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第14条


  题库管理处设四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关于公务人员考试普通科目题库试题之建立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之命题、审查、使用管理、电子化、使用情形之检讨评估、命题方式及技术之研究改进、试题疑义处理意见之研提及考试测验式试题标准答案之发布事项。
  二、第二科:关于公务人员考试普通科目以外之其他科目题库试题之建立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之命题、审查、使用管理、电子化、使用情形之检讨评估、命题方式及技术之研究改进、试题疑义处理意见之研提及考试测验式试题标准答案之发布事项。
  三、第三科: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类科考试题库试题之建立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之命题、审查、使用管理、电子化、使用情形之检讨评估、命题方式及技术之研究改进、试题疑义处理意见之研提及考试测验式试题标准答案之发布事项。
  四、第四科: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类科以外之其他考试题库试题之建立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之命题、审查、使用管理、电子化、使用情形之检讨评估、命题方式及技术之研究改进、试题疑义处理意见之研提及考试测验式试题标准答案之发布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106年8月15日修正前条文--


  题库管理处设四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公务人员考试题库试题之建立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之命题、审查事项。
  (二)关于公务人员考试题库试题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之使用管理事项。
  (三)关于公务人员考试题库试题之电子化事项。
  (四)关于公务人员考试题库试题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使用情形之检讨评估事项。
  (五)关于公务人员考试测验式试题标准答案之发布事项。
  (六)关于公务人员考试题库试题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命题方式及技术之研究改进事项。
  (七)研提关于公务人员考试题库试题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之试题疑义处理意见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兽医师类科考试题库试题之建立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之命题、审查事项。
  (二)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兽医师类科考试题库试题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之使用管理事项。
  (三)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兽医师类科考试题库试题之电子化事项。
  (四)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兽医师类科考试题库试题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使用情形之检讨评估事项。
  (五)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兽医师类科考试测验式试题标准答案之发布事项。
  (六)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兽医师类科考试题库试题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命题方式及技术之研究改进事项。
  (七)研提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兽医师类科考试题库试题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之试题疑义处理意见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兽医师类科以外之其他考试题库试题之建立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之命题、审查事项。
  (二)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兽医师类科以外之其他考试题库试题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之使用管理事项。
  (三)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兽医师类科以外之其他考试题库试题之电子化事项。
  (四)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兽医师类科以外之其他考试题库试题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使用情形之检讨评估事项。
  (五)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兽医师类科以外之其他考试测验式试题标准答案之发布事项。
  (六)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兽医师类科以外之其他考试题库试题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命题方式及技术之研究改进事项。
  (七)研提关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医事人员、兽医师类科以外之其他考试题库试题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之试题疑义处理意见事项。
  四、第四科
  (一)关于国家考试题库试题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使用结果之分析检讨事项。
  (二)关于国家考试题库试题及尚未建立题库测验式试题命题方式及技术之研究改进事项。
  (三)关于提升国家考试试题品质之研议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第15条


  资讯管理处设三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考试试务资讯作业之规划、协调及执行等事项。
  (二)关于考试试务资讯系统规划、分析、设计、程式设计及维护等事项。
  (三)关于考试试务资讯系统环境建置、操作辅导及技术谘询等事项。
  (四)关于考试试务电脑网路、机房及相关设备之规划、建置与管理等事项。
  (五)关于考试试务资讯系统资料库之建立及管理事项。
  (六)关于考试试务资讯安全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考选行政资讯作业之规划、协调及执行等事项。
  (二)关于考选行政资讯系统规划、分析、设计、程式设计及维护等事项。
  (三)关于考选行政资讯系统环境建置、操作辅导及技术谘询等事项。
  (四)关于考选行政电脑网路、机房及相关设备之规划、建置与管理等事项。
  (五)关于电子化政府资源整合服务及资讯训练作业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六)关于机关资讯安全及个资保护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电脑化测验试务资讯系统规划、分析、设计及维护等事项。
  (二)关于电脑化测验电脑试场规划、环境评估、建置、认证及维护等事项。
  (三)关于题库资讯系统规划、分析、设计及维护等事项。
  (四)关于网路报名资讯系统及多元缴款服务规划、分析、设计及维护等事项。
  (五)关于网路报名资讯网路、机房及相关设备之规划、建置与管理等事项。
  (六)关于网路报名资讯安全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106年8月15日修正前条文--


  资讯管理处设三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考试试务资讯作业之规划、协调及执行等事项。
  (二)关于考试试务资讯系统规划、分析、设计、程式设计及维护等事项。
  (三)关于考试试务资讯系统环境建置、操作辅导及技术谘询等事项。
  (四)关于考试试务电脑网路及相关设备之规划、建置与管理等事项。
  (五)关于考试试务资讯系统资料库之建立及管理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考选行政资讯作业之规划、协调及执行等事项。
  (二)关于考选行政资讯系统规划、分析、设计、程式设计及维护等事项。
  (三)关于考选行政资讯系统环境建置、操作辅导及技术谘询等事项。
  (四)关于考选行政电脑网路及相关设备之规划、建置与管理等事项。
  (五)关于推动电子化政府资源整合服务作业等事项。
  (六)关于资讯安全之协调及推动事项。
  (七)关于电脑机房之设备管理及操作事项。
  三、第三科
  (一)关于电脑化测验试务资讯系统规划、分析、设计及维护等事项。
  (二)关于电脑化测验电脑试场之规划及维护事项。
  (三)关于电脑化测验电脑试场环境评估、建置及维护事项。
  (四)关于资讯作业有关人员之训练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第16条


  秘书室设二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考试院施政纲领及年度施政计划考选业务部分、工作报告及考试期日计划之研编、汇整事项。
  (二)关于执行计划及各项工作之管制、考核、文书稽催事项。
  (三)关于新闻发布、连系及舆情资料之搜整分析事项。
  (四)关于各种重要考试试务处会议议事事项。
  (五)关于部务会议、工作检讨会议及综合性、专案性会议之议事事项。
  (六)关于施政成果及重要考选文献之编印、出版事项。
  (七)关于考选行政资料之搜集及管理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机要文电之处理及保管事项。
  (二)关于重要文卷之处理及保管事项。
  (三)关于民意机关连系、外宾接待、公共关系事项。
  (四)关于考试院院会报告案件之汇整及考试院院会决议之管制、考核事项。
  (五)关于应考人答询服务事项。
  (六)关于全球资讯网来函之管理与维护事项。
  (七)关于图书及展列馆资料之搜集、管理及服务事项。
  (八)其他有关公共服务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106年8月15日修正前条文--


  秘书室设二科,各科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科
  (一)关于年度施政计划、重点工作项目、工作报告及考试期日计划之研编、汇整事项。
  (二)关于施政计划、考试院院会决议及各项工作之管制、考核、文书稽催事项。
  (三)关于新闻发布、连系及舆情资料之搜整分析事项。
  (四)关于各种重要考试试务处会议议事事项。
  (五)关于部务会议、工作检讨会议及综合性、专案性会议之议事事项。
  (六)关于施政成果及重要考选文献之编印、出版事项。
  (七)关于考选行政资料、部史资料之搜集及管理事项。
  二、第二科
  (一)关于机要文电之处理及保管事项。
  (二)关于重要文卷之处理及保管事项。
  (三)关于民意机关连系、外宾接待、公共关系事项。
  (四)关于考试院院会报告案件之汇整事项。
  (五)关于应考人答询服务事项。
  (六)关于全球资讯网意见看板之管理与维护事项。
  (七)关于图书资料之搜集、管理及服务事项。
  (八)其他有关公共服务事项。
  前项各科职掌,必要时得由长官视情况临时调整;未列举事项得由长官依职权交办。

第17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关于职务归系及员额管理事项。
  二、关于任免迁调、铨审动态及请任事项。
  三、关于平时考核、考绩及奖惩事项。
  四、关于训练、进修及讲习事项。
  五、关于退休、资遣、抚恤及照护事项。
  六、关于待遇、福利及保险事项。
  七、关于差勤管理事项。
  八、关于集会、文康及社团等活动事项。
  九、关于人事规章之拟订事项。
  十、关于人事资料管理及运用事项。
  十一、关于试务人事之相关事项。
  十二、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18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关于概算、预算及决算之筹编事项。
  二、关于预算之执行事项。
  三、关于会计报告、帐籍、凭证及会计事务程序之处理事项。
  四、关于内部审核事项。
  五、关于审计协调事项。
  六、其他有关岁计、会计事项。

第19条


  统计室职掌如下:
  一、关于各项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汇编及分析事项。
  二、关于公务统计册签图表格式制订事项。
  三、关于统计报告编纂事项。
  四、关于典试委员、命题委员、阅卷委员、审查委员、口试委员、心理测验委员、体能测验委员及实地测验委员等资料之调查、统计及更新事项。
  五、关于各种考试成绩抽验事项。
  六、其他有关统计事项。

    --106年8月15日修正前条文--


  统计室职掌如下:
  一、关于各项统计资料之搜集、整理、汇编及分析事项。
  二、关于公务统计册签图表格式制订事项。
  三、关于统计报告编纂事项。
  四、关于典试委员、命题委员、阅卷委员、审查委员、口试委员及实地考试委员资料之调查、统计事项。
  五、关于各种考试成绩抽验事项。
  六、其他有关统计事项。

第20条


  政风室职掌如下:
  一、关于政风法令之拟订、宣导事项。
  二、关于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三、关于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四、关于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五、关于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六、其他有关政风及维护本部安全事项。

第21条


  本部设考选工作研究委员会,办理考选工作研究事项,部长兼任主任委员,置执行秘书一人,秘书一人,由部长就部内高、中级职员派兼之。

第22条


  本部设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训练委员会,办理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或学习之政策、法规、计划及其他相关事项之研议、审议;部长兼任主任委员,置执行秘书一人,秘书若干人,由部长就部内高、中级职员派兼之。

第23条


  本部设各种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审议委员会,办理各种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政策、法规、制度之谘询、应考资格疑义案件、应考人减免应试科目申请案件之审议事项;由部长指派政务次长或常务次长兼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由部长就部内及有关职业主管机关简任以上高级人员暨学者专家派(聘)兼之,并报请考试院备查。

第24条


  本部设法规委员会,办理有关考选法制事务,由部长指派政务次长兼任主任委员,另指派委员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置执行秘书一人,秘书一人,由部长就部内高、中级职员派兼之。

第25条


  本部设应考资格审议委员会,办理各种考试应考资格疑义案件之审议、应考资格拟定之谘询及建议,由部长指派常务次长兼任主任委员,另指派委员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置执行秘书一人,秘书一人,由部长就部内高、中级职员派兼之。

                                                 回索引〉〉

第三章  职 责

第26条


  本部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
  前项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27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于已授权之事项,得迳行决定或代行。

第28条


  各单位处理事务,涉及其他单位职掌者,应会商办理,各单位意见不同时,陈由部、次长核定之。

第29条


  各级人员处理事务,依下列规定负其责任。
  一、处理事务,如有违误、稽延或逾越权限,应负法律上责任。
  二、例行文件之处理如有错误,由承办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各级审核人员及主管人员,应连带负责。
  三、引用法令、案例及行文手续上之错误,由拟稿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各级审核人员及主管人员应连带负责。
  四、引用数字、年、月、日、文号等之错误,由拟稿人员负责,如与会办单位有关系者,会办主办人员应连带负责。
  五、文书、款项、物品等收发之遗漏或错误,由承办人员负责,其关系重大者,各级审核人员及主管人员应连带负责。
  六、文件缮校之错误,由缮、校人员负责。
  七、用印之错误,由监印人员负责。
  八、其他事项之错误,依职掌上之规定分别负责。

第30条


  本部举办各种考试,得视实际需要临时编组人力,承担任务。凡奉派担任编组任务之员工,例假日或非办公时间内,均不得规避,并应认真负责,圆满达成任务。

第31条


  各级人员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依规定指定或委托适当人员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职务负其责任。

                                                 回索引〉〉

第四章  会 议

第32条


  本部部务会议由部长主持,次长、主任秘书、参事、司长、处长、研究委员及室主任参加,并得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33条(删除)

第34条


  本部部长得视需要定期或临时召开业务会报或各单位主管工作会报。

                                                 回索引〉〉

第五章  附 则

第35条


  本部文书管理依事务管理手册文书处理部分及本部文书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之。

第36条


  本部员工应按规定时间到部处理公务,其考勤依照有关法令办理之。

第37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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