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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考选部国家考试性别平等谘询委员会组织规程

【公布日期】103.05.07 【公布机关】考选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考选部选规一字第101130035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2.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一日考选部选规一字第1031300047号令修正发布第3条条文
3.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五月七日考选部选规一字第1031300214号令修正发布第3条条文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规程依考选部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考选部(以下简称本部)为保障性别工作权及考试权,促进性别平等,设考选部国家考试性别平等谘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对各项国家考试涉及性别限制事项提供谘询。

第3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政务次长兼任;委员十一人,女性委员人数应占全体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由部长就下列人员遴聘之:
  一、行动部代表一人。
  二、台北市政府劳动局代表一人。
  三、专家学者一人。
  四、劳工团体代表二人。
  五、性别平权相关团体代表二人。
  六、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代表人。
  七、铨叙部代表一人。
  八、本部代表二人。
  前项委员聘期为二年,期满得予续聘;因故出缺时,继任委员之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

    --103年5月7日修正前条文--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政务次长兼任;委员十一人,女性委员人数应占全体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由部长就下列人员遴聘之:
  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代表一人。
  二、台北市政府劳动局代表一人。
  三、专家学者一人。
  四、劳工团体代表二人。
  五、性别平权相关团体代表二人。
  六、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代表一人。
  七、铨叙部代表一人。
  八、本部代表二人。
  前项委员聘期为二年,期满得予续聘;因故出缺时,继任委员之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

    --103年2月11日修正前条文--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政务次长兼任;委员十一人,由部长就下列人员遴聘之:
  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代表一人。
  二、台北市政府劳工局代表一人。
  三、专家学者三人。
  四、性别平权相关团体代表二人。
  五、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代表一人。
  六、铨叙部代表一人。
  七、本部代表二人。
  前项委员聘期为二年,期满得予续聘;因故出缺时,继任委员之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

第4条


  本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主席由主任委员担任,主任委员未能出席会议时,得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5条


  开会时须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议;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可否同数时,由主席决定之。

第6条


  开会时应请用人机关列席,必要时得请有关机关派员说明。

第7条


  本会所需工作人员,由本部同仁派兼之。

第8条


  本会所需经费,由本部相关经费支应。

第9条


  本会委员及工作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外聘委员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及交通费。

第10条


  本会会议结论由部长核定后,送由主管单位办理。

第11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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