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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組織準則

【發布日期】109.08.11【發布機關】勞動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十月內政部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名稱:省市勞工檢查機構組織準則)
2‧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檢一字第000856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5872號公告第5條所列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屬各園區管理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改由「科技部」所屬各園區管理局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一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9020305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刪除第5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準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訂定之。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主管機關設勞動檢查機構辦理勞動檢查業務。

第3條


  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檢查事項。
  二、關於勞工法令宣導及安全衛生活動推行事項。
  三、關於輔導事業單位推行自動檢查事項。
  四、關於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之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動檢查事項。

   --109年8月11日修正前條文--


  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檢查事項。
  二、關於勞工法令宣導及安全衛生運動推行事項。
  三、關於輔導事業單位推行自動檢查事項。
  四、關於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之指導與監督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動檢查事項。

第4條


  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得視實際需要分組(科)辦事,並得分區設站。

第5條(刪除)


   --109年8月11日修正前條文--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之勞動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之。

第6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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