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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如何把這一生苦難的環境轉過來?】

【法規名稱】


消防勤務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107.12.12【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八日內政部(86)台內消字第8676067號函訂定(名稱:消防勤務暫行實施要點)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內政部(88)台內消字第8875626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0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030824618號函修正第5、12、13點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內政部內授消字第1070824887號函修正第13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1﹞為健全消防勤務實施,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消防機關執行勤務,依本要點行之。

第3點


﹝1﹞消防勤務之實施,應晝夜執行。

第4點


﹝1﹞消防勤務機關,區分為基本單位、執行單位及規劃監督單位。

第5點


﹝1﹞消防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為消防勤務基本單位。

第6點


﹝1﹞責任區之劃分,應參酌地區特性、消防人力多寡、工作繁簡、面積廣 狹及未來發展趨勢等因素,適當規劃之。

第7點


﹝1﹞消防分隊為勤務執行單位,負責責任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第8點


﹝1﹞消防中隊為勤務規劃監督或勤務執行單位,負責轄區勤務之規劃、指 揮、督導及執行。

第9點


﹝1﹞消防大隊為勤務規劃監督單位,負責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 轄區各勤務執行單位之勤務實施,並執行重點勤務。

第10點


﹝1﹞消防局、港務消防隊為勤務規劃監督機關,負責轄區勤務之規劃、指 揮、管制、督導及考核,必要時對重點勤務,得逕為執行。

第11點


﹝1﹞消防勤務種類如下:
  (一)防災宣導:實施災害之防救宣導。
  (二)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執行單位內,整裝隨時保持機動待命,以備災害發生時之緊急出勤救災、救護及災害調查。
  (三)消防安全檢查:包括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焰規制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
  (四)水源調查:針對轄區內各種消防用水源予以列管檢查。
  (五)搶救演練:演練項目包括體技能訓練、裝備器材操作訓練、消防救災救護演練及其他應變演習訓練。
  (六)值班:由服勤人員於值勤台值守之,負責通訊連絡、傳達命令、接受報案及維護駐地安全。
  (七)裝備器材保養:執勤項目包括試車、試水、試梯及其裝備器材之保養、檢查。
  (八)待命服勤:服勤人員保持機動待命,以備執行救災、救護、災害調查或其他臨時派遣勤務。

第12點


﹝1﹞勤務實施時間如下:
  (一)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由消防局、港務消防隊定之。
  (二)服勤人員每日勤務八小時,每週合計四十小時,必要時得酌情延長。
  (三)服勤人員服勤時間之分配,由消防局、港務消防隊視消防人力及轄區特性定之。

第13點


﹝1﹞勤務規劃監督機關對勤務執行單位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應依實際需要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互換輪流實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
  (二)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三)分派勤務,力求勞逸平均,動靜工作務使均勻,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四)經常控制適當機動人力,以備處理突發事件。
  (五)每人須有進修或接受常年訓練之時間。
﹝2﹞前項勤務之編配及輪替服勤,消防局、港務消防隊得視第十二點第三款人員服勤時間之分配情形,將值班改為值宿;每日十八時至翌日八時應維持必要勤務運作編組人力外,得編排外宿。

第14點


﹝1﹞勤務執行單位,應依勤務基準表,就轄區特性及消防人力,按日排定勤務分配表執行之,並陳報上級備查;變更時亦同

第15點


﹝1﹞消防局、港務消防隊或大隊設有特種勤務隊(組)者,應依其任務分派人員,服行各該專屬勤務。

第16點


﹝1﹞各級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統一調度、指揮、管制所屬下級機關及人員,執行各種相關勤務。遇有重大災害或其他事故時,得報請上級機關協助。

第17點


﹝1﹞勤務執行前,應舉行勤前教育,其種類如下:
  (一)基層勤前教育:以分隊為實施單位。
  (二)聯合勤前教育:以大(中)隊為實施單位。
  (三)專案勤前教育: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由消防局、港務消防隊或大(中)隊實施。

第18點


﹝1﹞勤前教育實施內容如下:
  (一)檢查服裝、儀容、服勤裝備及機具。
  (二)宣達重要政令。
  (三)勤務檢討及工作重點提示。
﹝2﹞前項勤前教育之實施,由消防局、港務消防隊視所轄勤務單位實際情形,規定其實施方式、時間及次數。

第19點


﹝1﹞勤務之督導及獎懲:
  (一)各級消防機關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及考核勤務績效,應實施勤務督導及獎懲。
  (二)重大災害、專案或特定勤務及特殊地區,應加強勤務督導。

第20點


﹝1﹞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及港務消防隊應擬訂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陳報內政部消防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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