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六法首页 〉〉 超连结法规
【贴心小帮手】
(1)免费索取word档(2)PC键盘CTRL+滑鼠滚轮往前滑动,调整放大﹝字型比例﹞100%~400%(3)寻找本页关键字,PC键盘最左下CTRL+﹝F﹞,输入您的关键字(4)PC键盘上方﹝F5﹞重新整理,重载最新页面!

【法规名称】


政府机关(构)改制行政法人随同移转继续任用人员人事管理办法

【公布日期】106.09.15 【公布机关】行政院、考试院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九月六日行政院院授人综字第1020046916号令、考试院考台组贰一字第10200067811号令会同订定发布全文11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2.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人组揆字第10600558865号令、考试院考台组贰一字第10600062051号令会同修正发布第7条条文

【法规内容】

第1条


  本办法依行政法人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之适用对象,以政府机关或机构(以下简称原机关(构))现有编制内依公务人员相关任用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员于机关(构)改制之日随同移转行政法人之继续任用人员(以下简称继续任用人员)为范围。
  继续任用人员于行政法人成立时担任之职务,应与改制前所任原机关(构)之职务等级相当。
  前二项规定于原机关(构)留用人员,随同移转行政法人继续任用,仍具公务人员身分者,准用之。

第3条


  行政法人应依原机关(构)改制前之职称及改制后等级相当之职称,订定职务对照表,经董(理)事会通过或首长核定后,报请监督机关备查。

第4条


  继续任用人员之升迁或转任,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行政法人应就继续任用人员改制前原适用之组织法规,依职务高低、性质及业务需要,订定升迁序列表。
  二、原机关(构)组织法规所定职务出缺时,应依前款所定升迁序列表,由具任用资格之继续任用人员逐级办理升迁。
  三、继续任用人员转任行政法人职务者,改依行政法人人事管理规章进用。
  继续任用人员之升迁由行政法人核定并先派代理后,应送经各该行政法人之监督机关,依送审程序转送铨叙部铨叙审定。
  继续任用人员依第一项第三款转任行政法人职务前,得随时依原适用之公务人员相关法令办理原职务之退休、资遣,或依其意愿保留年资,俟再任公务人员时,依其适用之退休、资遣法令办理。

第5条


  继续任用人员以其铨叙审定之职务办理考绩,其考绩案由行政法人核定后,应送请各该行政法人之监督机关依送审程序转送铨叙部铨叙审定。

第6条


  继续任用人员依公务员有关法令规定支领年终工作奖金(慰问金)、婚、丧、生育及子女教育补助,所需经费于行政法人年度预算相关科目项下支应。

第7条


  继续任用人员之公教人员保险及全民健康保险保险费、退抚基金费用中政府负担部分,由行政法人编列预算支应,并依公教人员保险法全民健康保险法公务人员退休法公务人员抚恤法及其相关规定办理拨缴事宜。
  继续任用人员依公务人员相关法令办理退休、抚恤或资遣,其具有退抚新制施行前应发给之退休金、资遣给与、抚慰金、抚恤金、退休金其他现金给与补偿金、依公务人员退休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核给之补偿金、因公伤病、死亡加发退休金、抚恤金、殓葬补助费及一次退休金与公保养老给付优惠存款之差额利息,应以行政法人之监督机关为支给机关。

    --106年9月15日修正前条文--


  继续任用人员之公教人员保险及全民健康保险保险费、退抚基金费用中政府负担部分,由行政法人编列预算支应,并依公教人员保险法全民健康保险法公务人员退休法公务人员抚恤法及其相关规定办理拨缴事宜。
  继续任用人员依公务人员相关法令办理退休、抚恤或资遣,其具有退抚新制施行前应发给之退休金、资遣给与、抚慰金、抚恤金、退休金其他现金给与补偿金、依公务人员退休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核给之补偿金、因公伤残、死亡加发退休金、抚恤金、殓葬补助费及一次退休金与公保养老给付优惠存款之差额利息,应以行政法人之监督机关为支给机关。

第8条


  原机关(构)公务人员,于改制前办理休职、停职(含免职未确定)及留职停薪者,应由主管机关定相当期限,以书面征询其复职时随同移转意愿,于其以书面表示意见并送达主管机关后,即生效力。
  前项人员同意随同移转者,于休职、停职或留职停薪规定期间届满或原因消失后,应回复与原任职机关(构)等级相当之职务及复薪。

第9条


  继续任用人员,得依公务人员协会法规定,加入监督机关之公务人员协会。

第10条


  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至前条规定,于原机关(构)改制前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之人员,准用之。

第11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回首页〉〉
【编注】本档提供学习与参考为原则;如需正式引用请以官方公告版为准。如有发现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编之法规,敬请告知,谢谢!S-link 电子六法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