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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發布日期】112.04.20【發布機關】勞動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296504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台勞動二字第00452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動二字第0004169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勞動二字第091000359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二字第091005658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0990130831號令修正發布第256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1680號公告第2條第3款所列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2條序文、第1款、第3條第5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30132553號令修正發布第235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100130212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120147818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91年11月6日修正前條文--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擬定基定工資,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1﹞為審議基本工資,由勞動部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委員二十一人,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勞方代表七人。
  五、資方代表七人。
  六、專家學者四人。
﹝2﹞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110年5月3日修正前條文--


﹝1﹞為審議基本工資,由勞動部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委員二十一人,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勞方代表七人。
  五、資方代表七人。
  六、專家學者四人。

   --103年12月10日修正前條文--


﹝1﹞為審議基本工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委員二十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勞方代表七人。
  五、資方代表七人。
  六、專家學者四人。

   --99年8月31日修正前條文--


﹝1﹞為審議基本工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左列人員派(聘)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
  六、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二人。
  七、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代表一人。
  八、勞方代表四人。
  九、資方代表四人。
  一○、專家學者一人至七人。

第3條


﹝1﹞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工作,由有關單位調兼之。

   --103年12月10日修正前條文--


﹝1﹞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工作,由有關單位調兼之。

第4條


﹝1﹞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下列資料並研究之:
  一、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二、國產與進口品物價指數。
  三、消費者物價指數。
  四、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
  五、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
  六、各業勞工工資。
  七、家庭收支調查統計。

   --112年4月20日修正前條文--


﹝1﹞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左列資料並研究之。
  一、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二、躉售物價指數。
  三、消費者物價指數。
  四、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
  五、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
  六、各業勞工工資。
  七、家庭收支調查統計。

第5條


﹝1﹞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於每年第三季進行審議。
﹝2﹞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擬予調整時,由勞動部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3﹞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得組成工作小組,就基本工資審議事宜研究之。

   --103年12月10日修正前條文--


﹝1﹞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於每年第三季進行審議。
﹝2﹞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擬予調整時,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99年8月31日修正前條文--


﹝1﹞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第6條


﹝1﹞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職員均為無給職。

   --99年8月31日修正前條文--


﹝1﹞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職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研究費。

第7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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