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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司法院暨所属机关维护优良司法风纪实施要点

【公布日期】93.12.06 【公布机关】司法院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七十年三月十六日司法院(70)院台厅四字第01997号函订颁
2.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司法院(86)院台政字第24098号函修正发布
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司法院院台政字第0930029634号函修正发布第2点条文

【章节索引】
壹 总则 §1
贰 破坏优良司法风纪事件之预防 §2
参 破坏优良司法风纪事件之查察 §10
肆 破坏优良风纪事件之处理 §14
伍 检讨与考核 §20
陆 附则 §22

【法规内容】

壹  总 则

第1点


  司法院(下称本院)为维护优良司法风纪,提高司法威信,特订定本实施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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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破坏优良司法风纪事件之预防

第2点


  各机关首长,应以身作则,表率所属,尽其领导、监督、查察、考核之责任,以预防破坏优良司法风纪事件之发生,并从下列各点着手:
  (一)经常接近所属,深切了解其性向、隐衷及生活情形,并尽力解决其困难。
  (二)提倡正当娱乐,力谋增进所属福利,以提高工作士气。
  (三)利用各种集会提示所属奉公守法,廉洁自持,并激发其爱国情操、荣誉心与责任感。
  (四)对属员之生活、言行、品德、操守严加考核,其有破坏优良风纪之迹象或倾向者,先作劝阻及预防,以免事件之发生。

第3点


  各机关采购、营缮,应切实依照有关法令践行估价、比价、招标、验收等程序,较为重大之采购、营缮,应组成委员会,加强监标、监收,以期财务公开,并防流弊。

第4点


  各机关财务、财产、物品之管理,应依照会计法审计法及其他有关事务管理法令,从严核实不得浮滥,并实施不定期盘点稽核。

第5点


  各机关人员升迁调补,本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办理,并注意其操守品德与工作能力,以期才德兼备。

第6点


  各机关应依处务规程、办事细则、分层负责办法等规定,明确划分工作人员之职掌范围,遵照公务员服务法令处理公务,不得擅权或遇事推拖。

第7点


  各机关审判业务(包括诉讼、非讼事件)应严格遵照法律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力求合法、适当、迅速。

第8点


  各机关司法人员不得与诉讼当事人或管辖区域内执业律师交往应酬。

第9点


  各机关录用新进人员,应先作素行及品德调查后,再行派职,现职人员之素行及品德资料,亦应随时汇整,供作调职升迁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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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破坏优良司法风纪事件之查察

第10点


  各机关应设置检举信箱及检举电话,接受民众、员工检举,凡以真实姓名、住址或本人亲自检举者,即展开查证,经查属实者,对检举人给予奖励,并予保密。

第11点


  人民具名陈诉、舆论批评或民意机关反映涉及司法风纪者,即予查证,其处理程序,依“司法院处理人民陈诉案件应行注意事项”办理。

第12点


  本院于实施各项视导时,应特别注意查察,如发现涉及司法风纪者,应报请查处。

第13点


  政风机构应加强政风资料之搜集,如发现有破坏优良风纪迹象,即报告首长,并即纳入管制,追踪考核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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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破坏优良风纪事件之处理

第14点


  对于所属人员,其违法贪污有据者,一律依法严究。

第15点


  司法人员涉嫌刑事,纵经处分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确定,仍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16点


  办理诉讼审判或非讼事件之司法人员,如有破坏优良风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第17点


  各级主管(官)对所属重大破坏优良司法风纪行为,未能事先防范者,应负监督不周责任。

第18点


  各级主管(官)对所属明知破坏优良司法风纪行为,如有庇护或处理不当者,应追究其刑事或行政责任。

第19点


  为维护律师荣誉,对于涉及司法风纪之律师,依法严加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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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检讨与考核

第20点


  机关首长,于该机关发生破坏优良风纪事件后,应召集有关主管(官)人员,严加检讨,研究改进,预防再发,并将结果层报本院。

第21点


  本院于业务视导时,检查各机关执行本实施要点之资料及其绩效,作为机关首长年终考绩及机关年度考成之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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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附则

第22点


  本实施要点自下达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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