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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废:司法院暨所属各机关人员平时考核实施要点

【公布日期】101.12.18 【公布机关】司法院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七十一年九月一日司法院(71)院台人字第04817号函订定发布
2.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司法院院台人三字第0930029385号令修正发布第3~6、14点条文及第13点条文之附件;并自发布日施行
3.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司法院院台人三字第0990028629号函修正发布第1013点条文及第13点条文之附件;删除第14点条号;并自发布日施行
4.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司法院院台人三字第1010035567号函修正下达名称(司法院暨所属各机关法官以外人员平时考核实施要点)及第1、3、7、11、12点条文;删除第13点条文;并自即日起生效

【法规内容】

第1点


  司法院暨所属各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人员平时考核,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要点行之。

第2点


  平时考核分工作、操性、学识、才能四项。由各机关首长及各级主管,依据分层负责,逐级授权之原则,并本公平客观之态度,对直属属员应切实执行考核,对次级属员得实施重点考核。

第3点


  工作考核,应就下列事项考查之。
  (一)办理业务多寡,是否达到标准。
  (二)处理业务是否精确妥善,内容是否繁杂。
  (三)能否把握时间,依限完成工作。
  (四)能否运用科学方法办事,执简驭繁,有条不紊。
  (五)能否不待督促,自动自发,积极从事。
  (六)能否任劳任怨,勇于负责。
  (七)能否认真勤慎,热诚任事,不迟到早退。
  (八)能否联系配合,和衷共济,配合全部业务进展。
  (九)对业务能否不断检讨,悉心研究,力求改进。
  (一○)对工作有无创造及创见。
  对于各级法院庭长、法官之工作考核,并应以其当年度办案成绩为主要资料。

第4点


  操行考核,应就下列事项考查之。
  (一)是否忠于国家及职守,言行一致,诚实不欺。
  (二)是否廉洁自持,予取不苟,大公无私,正直不阿。
  (三)是否敦厚谦和,谨慎恳挚。
  (四)是否好学勤奋及有无特殊嗜好。
  各机关对属员之操行考核,尤应重视其品德生活之表现;除事涉司法风纪,应迳依本院所颁“司法院暨所属机关维护优良司法风纪实施要点”规定处理外,对于下列人员应特别注意查察:
  (一)生活奢侈腐化者。
  (二)言行举止偏激乖张者。
  (三)忙于外务,不能专心奉公者。
  (四)个人社交活动频繁者。
  (五)与素行不良,背景复杂人士交往者。
  (六)出入不正当场所者。
  (七)诬控滥告,常滋事端者。

第5点


  学识考核,应就下列事项考查之。
  (一)对本职学识是否充裕,经验及常识是否丰富。
  (二)见解是否正确,能否运用科学头脑判别是非,分析因果。
  (三)是否勤于进修,充实学识技能。

第6点


  才能考核,应就下列事项考查之。
  (一)叙述是否简要中肯,言词是否详实清晰。
  (二)作事能否贯彻始终,力行不懈。
  (三)体力是否强健,能否胜任繁剧。

第7点


  各级主管办理属员之平时考核,应随时将其优劣事迹,详实纪录于考核表,定期呈上级主管核阅。
  上级主管核阅所属主管之考核表,如发现有考核不妥适者,得迳予更正之。

第8点


  平时考核资料,应切实作为年终考绩及迁调、奖惩之依据。

第9点


  各机关首长及各级主管平时对属员之考核,遇有重大优劣事迹,认应予奖励或惩处者,应即依有关法令处理。

第10点


  各机关首长及各级主管平时对属员之平时考核,认真执行着有绩效者,应从优奖励。疏于考核或考核不实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议处。

    --99年11月24日修正前条文--


  各机关首长及各级主管平时对属员之平时考核,其能认真执行着有绩效者,应从优奖励。其因疏于考核或考核不实,而导致不良后果者,亦应从严惩处。

第11点


  各机关对所属机关人员之平时考核执行情形,应派员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作为各该机关首长及主管年终考绩之重要参考。

    --99年11月24日修正前条文--


  各机关对所属机关人员之平时考核执行情形,应派员抽查,并将抽察结果,作为各该机关首长及主管年终考绩之重要参考。

第12点


  平时考核资料,如受考绩人调离本机关或本单位时,应密送新职机关首长或主管参考。
  因业务需要调其他机关或单位服务(办事)者,由该服务(调办事)机关首长或主管负责考核,并于办理年终考绩前,将平时考核资料,检送其所属机关或单位参考。

    --99年11月24日修正前条文--


  平时考核资料,如受考绩人调离本机关或本单位时,应密送新职机关首长或主管参考。
  因业务需要调其他机关或单位服务(办事)者,由该服务机关首长或主管负责考核,并于办理年终考绩前,将平时考核资料,检送其所属机关或单位参考。

第13点


  平时考核每年应至少办理二次,平时成绩考核纪录表格式如附件。但各机关得视业务需要自行订定。
  平时考核资料由人事单位密存。

    --99年11月24日修正前条文--


  平时考核每年应至少办理二次,其格式如附件,更换之平时考核资料由人事单位密存。

第14点(删除)

    --99年11月24日修正前条文--


  本要点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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