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1﹞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個別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筆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3﹞前項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考試總成績不滿五十分或第二試成績不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103年7月14日修正前條文--
﹝1﹞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個別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2﹞筆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3﹞前項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考試總成績不滿五十分或第二試成績不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8條
﹝1﹞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經濟部依序任用。
﹝2﹞前項訓練,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9條
﹝1﹞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經濟部暨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2﹞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98年10月16日修正前條文--
﹝1﹞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經濟部暨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2﹞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10條
﹝1﹞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原第12條)
第10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1﹞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11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1﹞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請考試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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