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分發任用。
﹝2﹞前項訓練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7條
﹝1﹞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並須再分別於經濟部水利署及其所屬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及其所屬機關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2﹞前項及格人員於分發占缺之機關,如因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須移撥安置至其他機關(構)或學校時,繼續在同職組各職系機關任職合併年資期滿,視同在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服務期滿。
﹝3﹞第一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103年7月14日修正前條文--
﹝1﹞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並須再分別於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暨所屬機關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2﹞前項及格人員於分發占缺之機關,如因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須移撥安置至其他機關(構)或學校時,繼續在同職組各職系機關任職合併年資期滿,視同在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服務期滿。
﹝3﹞第一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8條
﹝1﹞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原第10條)
第8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1﹞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9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1﹞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請考試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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