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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水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考試規則

【發布日期】107.04.27【發布機關】考試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8000693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90005794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之附表一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300051911號令修正發布第157條條文及第3條條文之附表一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600015091號令刪除發布原第89條條文;原第10條條文移列至第8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24421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03年7月14日修正前條文--


﹝1﹞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2﹞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2條


﹝1﹞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水利人員及水土保持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為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第3條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2﹞本考試之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含替代役)或經核准免服兵役者,但現正服役(含替代役)者,須於本考試考畢之次日起四個月內退役並持有權責單位發給之證明文件,始得報考。

第4條


﹝1﹞本考試之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

第5條


﹝1﹞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列入候用名冊。
﹝2﹞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
﹝3﹞前項考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103年7月14日修正前條文--


﹝1﹞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列入候用名冊。
﹝2﹞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3﹞前項考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6條


﹝1﹞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分發任用。
﹝2﹞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7條


﹝1﹞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並須再分別於經濟部水利署及其所屬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及其所屬機關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2﹞前項及格人員於分發占缺之機關,如因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須移撥安置至其他機關(構)或學校時,繼續在同職組各職系機關任職合併年資期滿,視同在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服務期滿。
﹝3﹞第一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103年7月14日修正前條文--


﹝1﹞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並須再分別於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暨所屬機關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2﹞前項及格人員於分發占缺之機關,如因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須移撥安置至其他機關(構)或學校時,繼續在同職組各職系機關任職合併年資期滿,視同在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服務期滿。
﹝3﹞第一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8條


﹝1﹞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原第10條)

第8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1﹞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9條(刪除)

   --106年3月24日修正前條文--


﹝1﹞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請考試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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