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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拘留所设置基准

【公布日期】81.10.27 【公布机关】内政部

【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内政部警政署(81)警署刑司字第64223号函订颁

【法规内容】

第1点


  拘留所之设置应适应地形、配合环境,除考虑安全、卫生及便于管理外,并应注意左列事项:
  一、避免人犯进出为一般人所易见。
  二、通风、采光。
  三、避免与道路、空地紧邻。

第2点  拘留所配置与构造


  一、所内分内外二区,内区设拘留室四间及保护室一间为原则,采扇型配置,于各室栅栏上方标示其类别,并设值班台、盥洗室。拘留室四周应留设○.八公尺以上净宽通道,使与外墙隔离;外区设接见室、备勤室、储藏室及其他必要设施。
  二、内外二区应设两道以上单扇内开式铁门,外区铁门设内外侧均能操作之门锁,及从内侧开闭之附盖防爆玻璃小窗(规格十五公分乘十五公分)。
  三、构造应使用钢骨或钢筋混凝土造,门窗均应加装不锈钢栅栏,玻璃均应为不锈钢线入防爆玻璃以坚牢耐久为原则,所内建材均应为防火时效一小时以上。
  四、所内照明设备应置于拘留室外,以灯罩反射光线至各拘留室;并应注意光线照射角度,避免值班台光线过亮。除一般照明外,应备有紧急照明设备。
  五、所内色调应力求调和,以明亮而安定之色彩为原则。

第3点  拘留室


  一、室外四周通道外墙得酌设采光窗,并于内侧装设不锈钢栅栏。
  二、室内地板应比地面高约三十公分,使用高硬度、不易燃、干燥,稍具弹性之板料,其合缝处应采企口接合,不可稍有空隙,并留设适当防潮、通风设施。
  三、面向值班台前后均为中心间距十五公分之栅栏,以五公分直径实心不锈钢棒为主构材,被覆玻璃纤维或PU(聚氨基甲酸乙脂)等坚固、不自燃且富弹性之材料。不得留设水平方向之构材,隔间墙采用钢筋混凝土造或砖造。
  四、栅栏门必须大小适度,高度以人犯能俯身进出为原则,不可过高或过低,装锁处须有铁板遮蔽。
  五、室内厕所设置要求如左:
  (一)厕所采蹲式冲水便器,其冲水设备应采油压式;水压不足地区应于室外装设水箱,水箱之拉水闩采用坚固钢棒。
  (二)蹲式厕所上方木板应采平盖式一吋厚以上硬质木料,附坚固铰链活动开关方式,开启时可遮蔽如厕人下体,但必须使其肩部以上露出板外,关闭后与地板保持平面完整无隙。
  (三)便坑周围以磨石子地坪筑成,四周边缘应设排水设备。
  (四)厕所后方栅栏以钢筋混凝土包覆,以高出地板四十公分为度。

第4点  保护室


  一、室内人犯可及处均应设防撞设施,墙面被覆玻璃纤维或PU等坚固、不自燃且富弹性之材料。
  二、室内应有拘束被保护人之适当设施。
  三、其他构造同拘留室。

第5点  值班台


  一、位置应避免紧临拘留室,其视线应能综瞰全部拘留室及保护人犯。
  二、应装设通讯、监视及门禁管制设备。
  三、备置医药箱。

第6点  盥洗室


  一、墙及门高约一.五公尺,离地○.五公尺高度应予挑空,采用弹簧铰链,门扇不设门锁及门栓。
  二、沐浴采淋浴式,不设浴缸,并考虑排水、通风等设施。
  三、热水器应设于室外适当处所,采用非电热能源时并应设于通风处。

第7点  接见室


  一、设于拘留所入口处与拘留室视线需阻绝。
  二、接见室应将被接见人与接见人分隔,其隔墙地板面○.七公尺以上到一.七公尺以下应装设栅栏及不锈钢线入透明胶合防爆玻璃(栅栏使用五公分直径实心不锈钢棒,中心间距十五公分,胶合玻璃厚度为十公厘加十公厘,胶合膜厚○.八公厘)。
  三、接见室与拘留室间声音需能阻绝。
  四、应装置接见用之对讲机并设置隐密不易破坏之监听录音设备。
  五、接见室之座椅须为坚固固定式。

第8点  备勤室


  一、依服勤员警人数需要定其空间,并酌留采光及通风设备。
  二、室内应设置盥洗室、卧铺、办公桌椅、橱柜、通讯设备,并酌设休闲等设备。

第9点  储藏室


  依储藏物品种类、储藏量,视实际需要设置之。

第10点  监视设备


  拘留所与勤务指挥中心、刑警队(刑事组)及保安队(警备队)间均应装设闭路电视监视系统。

第11点  通讯设备


  一、拘留所应设置通达勤务指挥中心、刑警队(刑事组)及保安队(警备队)之秘密警铃;其按钮分别设于值班台、备勤室等之隐匿易按处所。
  二、值班台与拘留所出入口间应装设电视对讲机。
  三、值班台应装设警用电话。

第12点  财务保管设备


  拘留所内应设财物保管柜及贵重物品保险箱并予分格编号,分别上锁。

第13点  消防设备


  拘留所适当位置应装设消防栓箱,灭火器及火警自动警报设备连接火警受讯总机。看守员警应熟悉使用方法,并经常检视,保持随时可用之状况。

第14点  门禁管制系统


  一、拘留所内各出入门及财务保管设备门均应分别编号以钥匙、卡片、密码锁方式开启,并留有备用钥匙。
  二、可由机关主管或其授权人设定开启人之等级,准许其开启之门、时间及范围。修改时亦同。
  三、启闭时自动纪录开启人、门编号、启闭时间以便查考。
  四、触发防破坏装置或企图非法进入时,启动警报设备。
  五、门禁管制设备主机装设于勤务指挥中心,终端机分别设于刑警队(刑事组)、保安队(警备队)、值班台。
  六、应具不断电系统。
  七、应可独立作业或与电脑连线作业。

第15点


  拘留所平面标准示意图详附件。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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