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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检修及申报作业基准

【公布日期】106.11.03 【公布机关】内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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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沿革】
1.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十月六日内政部消防署消署预字第86E0789号函颁
2.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十二月四日内政部消防署消署预字第86E1125号函修正发布总则编
3.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内政部消防署消署预字第87E1312号函修正发布第一编第5~7、10点条文;并订于八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4.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内政部消防署消署预字第89E0911号函修正发布
5.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三月一日内政部内授消字第0950822774号令修正发布第二篇第九章海龙灭火设备第3点规定
6.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内政部内授消字第0970821676号令修正发布第二篇第九章海龙灭火设备;增订第二十一章卤化烃灭火设备、第二十二章惰性气体灭火设备;并自即日生效
7.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内政部内授消字第0980824513号令修正发布第一篇总则、第二篇第一章灭火器、第二章室内消防栓设备、第三章室外消防栓设备、第六章泡沫灭火设备;增订第二十三章冷却撒水设备、第二十四章射水设备;并自即日生效
8.中华民国一百年十月二十一日内政部内授消字第1000825580号令修正发布第一篇总则、第二篇第一章灭火器、第十三章标示设备、标示设备检查表、第十七章消防专用蓄水池、消防专用蓄水池检查表、第二十五章简易自动灭火设备、简易自动灭火设备检查表
9.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内政部内授消字第1050823296号令修正发布第一篇总则、第二篇第十章火警自动警报设备暨增订第二十六章耐燃耐热配线及其检查表;并自即日起生效
10.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内政部内授消字第1060823859号令修正发布第一篇、第二篇第二章室内消防栓设备、第三章室外消防栓设备、第六章泡沫灭火设备、第十六章连结送水管、第二十四章射水设备、第二十六章配线及前开设备、避难器具之检查表;除第一篇、第二篇第二十六章、避难器具检查表及配线检查表自即日起生效外,其余修正规定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相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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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索引】
第一篇 总则
第一篇 总则2
第二篇 检查基准
 
【法规内容】

第一篇  总 则

第1点


  本基准依据消防法施行细则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点


  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之检修项目如下:
  (一)灭火器。
  (二)室内消防栓设备。
  (三)室外消防栓设备。
  (四)自动撒水设备。
  (五)水雾灭火设备。
  (六)泡沫灭火设备。
  (七)二氧化碳灭火设备。
  (八)干粉灭火设备。
  (九)海龙灭火设备。
  (十)火警自动警报设备。
  (十一)瓦斯漏气火警自动警报设备。
  (十二)紧急广播设备。
  (十三)标示设备。
  (十四)避难器具。
  (十五)紧急照明设备。
  (十六)连结送水管。
  (十七)消防专用蓄水池。
  (十八)排烟设备(紧急升降机间、特别安全梯间排烟设备、室内排烟设备)。
  (十九)无线电通信辅助设备。
  (二十)紧急电源插座。
  (二十一)卤化烃灭火设备。
  (二十二)惰性气体灭火设备。
  (二十三)冷却撒水设备。
  (二十四)射水设备。
  (二十五)简易自动灭火设备。
  (二十六)配线。
  (二十七)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定之消防安全设备。

第3点


  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之检查方式如下:
  (一)外观检查。
  (二)性能检查。
  (三)综合检查。

第4点


  办理消防安全设备检修工作之消防设备师(士)或检修专业机构,应制作消防安全设备检修报告书交付管理权人。检查结果发现有缺失时,应立即通知管理权人改善。
                                                回索引〉〉

第一篇  总则 2

第5点


  管理权人申报其检修结果之期限,其为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规定之甲类场所者,每半年一次,即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报;甲类以外场所,每年一次,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申报。至检修之期限仍依消防法施行细则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甲类场所,每半年一次,甲类以外场所,每年一次。
  前项每次检修时间之间隔,甲类场所不得少于五个月,甲类以外之场所不得少于十一个月。
  管理权人未依限办理检修申报,经主管机关限期改善后办理完毕者,仍应依第一项规定之期限办理检修申报,不受前项检修时间间隔之限制。

第6点(删除)


第7点


  各类场所之管理权人应委托检修专业机构或消防法第七条规定之人员办理检修,并于检修完成后十五日内,分别填具消防安全设备检修申报表及检附消防安全设备检修报告书,向当地消防机关申报。

第8点


  建筑物依其用途及管理情形,采整栋申报方式申报检修结果者,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供甲类用途使用者,视同甲类场所办理。
  (二)未供甲类用途使用者,视同甲类以外场所办理。

第9点


  建筑物内之场所采个别申报方式者,其申报书除该场所内之消防安全设备检查表外,并应检附防护该场所范围内之共用消防安全设备检查表。

第10点


  未申领使用执照或未依使用执照用途之违规使用场所,应以其实际用途,办理检修申报。
  消防机关会勘通过之合法场所,应依据审查通过之图说进行检修,于违规场所应就该场所现有之消防安全设备进行检修。消防安全设备检修报告书内检附之场所平面图应标注面积尺寸。

第11点


  经消防机关会勘通过且依建筑法规定取得使用执照、室内装修许可之合法场所,自取得使用执照或审查合格证明日期起计算,甲类场所距申报截止日期在六个月以内者,当次免办理检修申报,甲类以外场所距申报截止日期在一年以内者,当次免办理检修申报。

第12点(删除)


第13点


  场所设置之消防安全设备,无消防安全设备检修基准及检查表可资适用时,得依该设备审核认可之检查规范及表格进行检修与申报。

第14点


  检修报告书上有记载消防安全设备不符合规定项目时,管理权人应加填消防安全设备改善计划书,并消防安全设备检修申报表向当地消防机关申报。

第15点


  消防安全设备检修申报表、消防安全设备检修报告书及消防安全设备改善计划书格式如附表一、二、三。
                                                回索引〉〉

第二篇  检查基准

第一章 灭火器。

第二章 室内消防栓设备。

第三章 室外消防栓设备。

第四章 自动撒水设备。

第五章 水雾灭火设备。

第六章 泡沫灭火设备。

第七章 二氧化碳灭火设备。

第八章 干粉灭火设备。

第九章 海龙灭火设备。

第十章 火警自动警报设备。

第十一章 瓦斯漏气火警自动警报设备。

第十二章 紧急广播设备。

第十三章 标示设备。

第十四章 避难器具。

第十五章 紧急照明设备。

第十六章 连结送水管。

第十七章 消防专用蓄水池。

第十八章 排烟设备。

第十九章 无线电通信辅助设备。

第二十章 紧急电源插座。

第二十一章 卤化烃灭火设备。

第二十二章 惰性气体灭火设备。

第二十三章 冷却撒水设备。

第二十四章 射水设备。

第二十五章 简易自动灭火设备。

第二十六章 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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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https://law.nfa.gov.tw/GNFA/FLAW/FLAWDOC01.aspx?lsid=FL045851&NO=1
NO2~ https://law.nfa.gov.tw/GNFA/FLAW/FLAWDOC01.aspx?lsid=FL045851&N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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